该男子家有一把90年代制作的土铳,有时会出去打打猎,已有两三年没有使用,平时藏于家中扶梯间内,枪管整个都生锈了,以为这样没事就没放在心上。某日,被人举报公安机关从男子家中搜出土铳一把,男子被提起公诉。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吴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5年1月10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匿名举报称被告人吴某某家中藏有土铳,随后侦查人员依法对其家中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土铳一支及火药、钢珠若干。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某持有的土铳系火药为发射动力,能正常发射弹丸且具备致伤力的自制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法规,明知是国家管制的枪支而非法持有枪支一把,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
2015-11
一企业老板在明知其与他人合伙的企业面临清算拍卖的情况下,为了让“熟人”的债务能够得到偿还,竟然指使他人伪造相关诉讼证据,虚构债务共计35笔共计120万余元。之后这些虚假的债务分别申请劳动仲裁和起诉,导致法院对3起案件出具民事调解书,对32件劳动仲裁立案执行。10月10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虚假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四年。 2010年9月,廖某和他人合伙成立一纺织制衣公司,廖某任法人代表。2012年下半年,该公司因债务纠纷停产,相关资产被评估拍卖。在明知公司资产将被拍卖清算的情况下,廖某为了让熟人的债务优先得到偿还,于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期间,通过指使他人伪造施工合同、工程款欠条、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水电费结算单等虚构债务53万元。同时,廖某还指使公司财务人员伪造公司拖欠32名工人工资的材料,虚构拖欠工资67万元。之后,廖某指使他人将3
2015-11
基本案情 6 月9 日上午,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以“阳光庭审”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院首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被告人朱兴福因拒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1 年10 月28 日,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朱兴福、李琼芳返还原告付某等二人不当得利人民币24 万元,判决生效后,朱兴福、李琼芳一直未执行该判决,2011年12 月19 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1 月29 日,被告人朱兴福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法院司法拘留15 天,后因被执行人朱兴福无财产可供执行,2012年12月6日终结了本案的执行程序,申请人多次来法院申请本案的恢复执行,经法院查明:朱兴福曾向其女儿朱家梅和女婿计永辉各转账10 万元,且计永辉的银行卡仍有5 万余元,2015年2月,法院恢复了案件的执行,裁定追加朱家梅和计永辉为被执行人,并冻结了计永辉的银行卡及李琼芳的银行卡。之后
2015-11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23日,年仅7岁的霍涛到本村村民家新盖的房屋屋顶玩耍,在玩耍过程中不慎触碰到房顶的10千伏高压线被击伤。经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霍涛右肩关节9.2cm处以远肢体缺失的目前损伤达五级伤残、被高压电烧伤所致的增生性疤痕百分比面积为13%,目前损伤达九级伤残。2011年9月29日原告霍涛诉请判令被告大理供电有限公司、杨宏余及房主杨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12月12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杨宏余赔偿199353.99元,扣除已支付的15000元,实际再支付184353.99元;由被告大理供电有限公司赔偿199353.99元;由被告杨某某赔偿133235.99元。2012年8月24日霍涛申请强制执行。经多次督促,被执行人杨宏余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宏余开办有个体工商企业大理宏余铸造厂,该厂按期纳税,运行状态正常;其名
2015-11
为了躲债,故意酒驾只求被交警拘留几天,没想到尺度没把握好,竟喝过量导致醉驾入刑。近日,绩溪县法院审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5年7月一天,绩溪人张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汽车,行驶途中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张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365.6mg/100ml,其现场精神、身体状态经检查,综合评价为清醒。 庭审中张某称,近年来生意过程中由于资金周转需要,他举债无数,最终无力偿还。为躲避接连上门讨债的债主,张某遂动起了“歪脑筋”,打算通过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以行政拘留,从而使自己躲进拘留所方便逃债。常言道“聪明反被聪明误”,张某由于酒精含量远超法定入刑标准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绩溪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两种犯罪情节依 照规定应予以从重处罚。张某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
201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
2015-11
小丽于2013年9月起在某中学担任代课老师,每天上课不超过4小时,课酬每小时6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小丽只需保证按时上课,不需坐班。2014年6月,小丽离职,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校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小丽的仲裁请求,小丽随后又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丽在工作期间平均每日工作时间未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且该校按小丽的课时计发劳动报酬,小丽应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可见,非全日制用工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支付双倍工资的范畴。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丽的诉讼请求。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2015-10
2012年11月12日,某担保公司应谭某申请,为其向银行借款30万元提供担保,并与谭某、钟某签订反担保合同,确保其相关权益。钟某自愿就谭某借款向该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11月15日,因谭某未按期归还借款,该公司代谭某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30.1万余元。为此,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谭某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反担保人钟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另查明,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第三人谢某伪造了一张房产证用于上述贷款反担保,骗取贷款30万元,同时骗取钟某为其贷款提供反担保。 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保证合同纠纷案,判决谭某向某担保公司偿还30万元及利息;钟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谭某追偿。 对于该案的判决,主审法官解释称,担保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代谭某履行了偿还银行借款本息的义务,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向其追偿该笔款项
2015-10
盛某膝下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1993年,女儿出嫁。当年,女儿对父亲盛某重男轻女的思想颇为不满,她认为父亲在日常生活中甚至陪嫁都对自己不公平,这为日后纷争埋下了隐患。后盛某提出自己已年迈,且无收入来源,要求其女儿履行赡养义务未果,遂具状诉至法院。被告答辩称。“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父亲有三个儿子,为什么要我养老?当年出嫁时,家里就没有多少陪嫁。我现在没有工作,且患有高血压、高血脂等疾病,每天吃药,全靠老公养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拒绝承担赡养义务不仅是经济方面的考虑,更多的是多年家庭矛盾的集中爆发。在多次做双方工作仍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对原告支付相应的赡养费。 评析: 女儿出嫁后仍有义务赡养父母。 根据法律规定,赡养义务人的范围包括子女。所以女儿与儿子均有法定赡养义务。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均应履
2015-10
2008年,宋某的妻子去世。其间,宋某的四个子女均不同意其再婚。2009年,宋某执意再婚,从而引发家庭矛盾,其四个子女随后声明放弃对父亲财产的继承,并拒绝看望宋某。后宋某的第二任妻子病故,其四个子女对他不管不问。 无奈,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四个子女对他进行赡养,并定期回家探望。四被告共同答辩称。“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只有无独立谋生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才能要求他人赡养。目前,父亲身体状况良好,既有高额退休金,又有医疗保障,他与母亲的存款及母亲去世后的补贴均由其保管,我们也早已声明放弃对父亲财产的继承,故不需要我们进行赡养。” 随后,法官对该案进行了调解。经法官释法,四被告在了解了法律规定及老年人心理特点的前提下,理解了父亲。宋某与四个子女坦陈心扉,该案最终调解结案。 评析: 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变化而终止。 根据《
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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