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员工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去帮朋友顶班,结果在顶班时意外死亡,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审理后,认定员工顶班一事单位知情,据此单位同样应承担相关责任。 张枫是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销售分公司北站路加油站的保安,2014年12月,因自家房屋要装修,张枫就琢磨着,让供职于乌鲁木齐市保安服务公司新市区分公司的好友李森过来帮忙顶班。 后来,张枫就给经理说了此事。“那你让保安公司再派一名保安来吧。”听到经理答复,张枫保证会安排好。在征得保安公司保安队队长的同意下,2015年1月李森前往北站路加油站车辆进站口做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可是工作还不到两个月,李森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被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急性脑血管意外。 事后,李森的家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5年5月,裁决结果认定李
2016-02
吴先生和妻子岑女士同在当地一家市政园林公司上班,从事园林护理工作。某日吴先生下班后按时去接妻子回家,当时妻子还有一条马路的树木没有浇水,系单位领导临时安排她加班。“我让他先回去煮饭,等我浇完水了再回去。”岑女士说,吴先生一听说要煮饭,便提出让妻子先回家,他来浇树。岑女士称,私下顶班的现象是常事,更别说夫妻之间的顶班,于是便答应了。 然而,吴先生站在洒水车上给树木浇水时,由于脚底打滑,不慎从车上摔下,头部撞在花台上,随后被紧急送医抢救。不幸的是,住院治疗8个多月后,吴先生还是不治身亡。料理完丈夫的后事,岑女士就去找单位索赔,但单位以他们私自顶班为由拒绝赔偿,当地有关部门同样认定吴先生不构成工伤。于是,岑女士诉至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先生未经单位同意,私自顶替妻子上班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工伤认定
2016-02
李某是一家垃圾清运公司员工,每天驾驶公司配发的电动三轮车清运垃圾。后来,李某因有事需耽误两天,为不影响工作,李某找来朋友张某帮忙顶班,并向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进行了汇报,但负责人并没有同意,并告知李某一旦发生事故,公司概不负责。 不过,李某没办法还是找来张某顶班。“上岗”次日,顶班人张某在清运垃圾时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刘某撞倒受伤,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后,伤者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某、垃圾清运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 对此,垃圾清运公司辩称,肇事三轮车系垃圾清运公司交给员工李某清运垃圾时使用,平时由李某维护管理。李某未经清运公司同意私自将三轮车交给顶班人张某使用,张某的行为并不是履行职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与垃圾清运公司无关。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找李某顶班前已将该想法告知了公司管理人员,虽被当场拒绝,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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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2月22日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
2016-02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13项行政许可事项,现予公布。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3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13项) 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 定 依 据1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矿产资源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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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记者李禹潼)记者从首都机场警方获悉,因冒用他人身份证乘机,一男子被处行政处罚500元。 昨日下午6时许,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二号航站楼安检现场,安检员查获一名男性旅客疑似冒用他人身份证,首都机场民警到场将该旅客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 经调查,旅客么某着急回南昌上班,但身份证丢失,便使用老乡陈某的身份证购买机票。么某怀着侥幸心理通过安检时被当场查获,么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很后悔。 公安机关在核实其身份,排除其他违法犯罪嫌疑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对其处以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 提醒 警方提示旅客,乘坐飞机时应使用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机场有公安部门专门办登机证明的警务工作站,丢失或忘带身份证的话,旅客带上驾照或者户口本经核对无误后就能办登机身份证明。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2016-02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李某是济南某公司的工程师。去年底,公司在外省拓展业务,打算派李某等相关人员到异地工作。由于李某的妻子怀孕、父母有病,李某表示无法去异地工作。公司负责人拿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称合同已约定“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岗位调整,否则公司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几经交涉,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公司遂做出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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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自2008年1月1日入职某加工厂,从事包装箱制作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去年11月19日,唐某在工作中受伤,想申请工伤认定,但加工厂否认与唐某存在劳动关系,不为唐某申报工伤。唐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了与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在医院谈话的两段录音,以及向加工厂预支医疗费的借条等证据。加工厂辩称:私下录音属于无效证据,因双方存有业务关系,所以谈话的内容均是业务往来的谈话,当中提及的工伤事宜是唐某恳请加工厂以单位名义帮他办残疾证,是故意设计好的套话;借条是个人借款。这些证据都不能证明加工厂与唐某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机构审理后,支持了唐某的仲裁请求。 也许有不少当事人只是记住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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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系某供水公司职工。2014年3月15日,苗某在供水公司一施工工地,公司领导分配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并于当日死亡。当月19日,苗某的妻子王女士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5月5日,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苗某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供水公司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向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8月18日,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供水公司不服,诉至当地法院,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最终,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供水公司的请求。 评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认定视同工伤。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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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王某应聘到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月工资5000元。2015年3月,王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从建立劳动关系至今,该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请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5万元。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入职当天,公司就通知王某到人事部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王某说有事情处理,改天来签。后来公司几次要求王某抓紧处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情,但都被王某以种种理由拖延,时间一久,也就不了了之。所以,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的错不在公司,而在王某自己,有任何责任应当由王某本人承担。 对于上述理由,由于某公司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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