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王某应聘到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月工资5000元。2015年3月,王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从建立劳动关系至今,该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请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5万元。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入职当天,公司就通知王某到人事部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王某说有事情处理,改天来签。后来公司几次要求王某抓紧处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情,但都被王某以种种理由拖延,时间一久,也就不了了之。所以,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的错不在公司,而在王某自己,有任何责任应当由王某本人承担。
对于上述理由,由于某公司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某公司存在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