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系某供水公司职工。2014年3月15日,苗某在供水公司一施工工地,公司领导分配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并于当日死亡。当月19日,苗某的妻子王女士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5月5日,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苗某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供水公司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向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8月18日,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供水公司不服,诉至当地法院,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最终,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供水公司的请求。
评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认定视同工伤。苗某在该公司的施工工地,公司领导分配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符合认定视同工伤规定的情形。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