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 被执行人对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得到自诉人的谅解,被免予刑事处罚 (一)基本案情 徐某某与廖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将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廖某某等人向徐某某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廖某某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徐某某向将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为执行该调解书下达了执行裁定,并于2015年10月23日向廖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廖某某将其名下轿车立即交付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另查明,廖某某居住于未办理产权的一幢自建房中,其个人所有的位于将乐县的一处4间店面房长年出租,每月租金2600元,其村里2014年向其发放补贴1.584万元。因廖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提出
2016-02
近日,山东省惠民县公安局接到刘女士报警,称同村的王某从2015年12月19日晚到22日凌晨,用手机陆续发来10余条暧昧短信进行骚扰,使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刘女士夫妻之间也因此产生误会,发生争吵,严重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干扰了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接报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很快就查清了案情,依法及时收集了王某的违法证据,并将王某抓获。 经审查,违法人员王某对其用手机发送短信骚扰他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惠民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王某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 警方说法 生活中遭遇电话、短信骚扰的人不在少数,尤其以女性居多,很多女性在遇到骚扰时,由于担心自身隐私泄露,往往采取更换手机号码的方式解决,有的甚至忍气吞声。 对此,警方提醒,如果遇到电话、短信骚扰,不要忍气吞声,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注
2016-02
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我从一家公司离职时,公司拖欠我6万元工资。公司提出五个月后,每月给付1万元,直至付清为止,如果我不答应,将拒绝出具欠薪条,我只好接受。近日,因为父亲突患重病,急需医治,我向公司提前索要欠薪,并请求一次性付清。但公司却以约定为由,毫不理睬。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 过晓菲 过晓菲读者: 公司与你“分期付款”的约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也指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公司对你应得的工资,不仅没有“按月支付”,甚至在你离职时仍未能“一次性付清”,并胁迫你接受“分期付款”欠条,明显与之相违。 再者,从合同法来看,合同法第52条规定:
2016-02
南都讯 记者王睦广 发自香港 1名男子于去年12月在福田口岸离境香港时被查出违反限奶令,香港海关人员在其随身行李搜出了高达85公斤配方粉,该男子前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入狱6个月,是首宗判刑最重的同类案件。此前被判即时监禁的个案,刑期介乎1日至140日。从以往个案看,量刑相当程度与携带量有关。 根据香港《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即俗称的限奶令,任何人士除非获发出口许可证,否则不可从香港输出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但为容许输出合理分量作私人用途,离港人士可在其私人随身行李中,输出总净重不超逾1.8公斤的配方粉。然而该人士须年满16岁,并且在过去24小时内没有离开香港。 此次入狱6个月的最重判刑个案,涉案人为一名54岁男子,他于去年12月17日在福田口岸出境大堂被香港海关人员从其随身行李搜获85公斤的配方粉。85公斤是限额1.8公斤的约4
2016-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 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海洋强国战略、京津冀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的实施,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及时化解海事纠纷,保证海事法院正确行使海事诉讼管辖权,依法审理海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现将海事诉讼管辖的几个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管辖
2016-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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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王某在一次某人才市场举办的招聘会上谋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到某设备销售公司做仓库管理员。去公司报到的第一天,行政部门领导拿出了一份情况说明,示意王某签字。该份说明上写着:“不要求公司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自愿放弃该权利。”公司的解释是缴纳保险费太麻烦,公司把这笔钱以“补助”形式发放给员工,这样比较省事。王某没多想就签字了。最近,王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承担因未缴社保费而导致其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法院对王某的诉请予以支持。 评析:作为用人单位的某设备销售公司应当依法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该公司却抓住部分劳动者不懂法的弱点或者贪小便宜的心理,以发放“补助”的方式骗得劳动者在情况说明上签字,向员工支付远低于公司应承担的社保费金额,规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当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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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医疗器械公司原副总经理 魏琨鹏 回答: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杨雪峰 魏琨鹏:5年前,我被外地一家医疗器械公司招聘为部门经理,试用期过后,该公司与我签订了5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我的工资为1.2万元月薪加提成奖金,合同期限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入职两年时,我被提升为公司负责业务的副总经理,月薪改为税后5万元加绩效奖金。 2015年12月中旬,公司突然通知我劳动合同期满后将终止,不再与我续签,让我与人事部办理工作交接,并于12月31日交接完毕。在谈到经济补偿金时,单位说我在本单位工作5年,按1.2万元×5来计算。我自己算了一下,2015年我的月均工资为9.2万元,我认为应按这个标准来支付,但单位不同意,说这个工资标准太高,且高于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上限,请问: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真的会封顶吗?我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怎样计算? 杨雪峰:您好,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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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收藏者王某委托上海某艺术品展览公司拍卖藏品,支付了检测费、拍卖基础费后却迟迟没有进展,要求退款也遭到拒绝。协商无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合同,并追讨已支付的费用。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决展览公司返还王某检测费及拍卖基础费共计35万元。 为售藏品委托检测拍卖 2014年11月,王某想要出售几件早些时候从国外淘到的藏品,便通过网络寻找拍卖机构。无意间浏览到上海某艺术品展览公司的网站,经与工作人员简单沟通后,王某决定与该展览公司当面商谈。 12月初,王某携其收藏的一只青花鱼藻纹大盘从湖北前往上海。据王某称,当天接待他的公司工作人员小周看到藏品后便说,这件东西可能价值连城,如经鉴定证明是明朝洪武年间藏品,公司愿意以1.1亿元的价格收购。 经工作人员这么一说,王某顿时来了精神,于是他当即和展览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检测服务合同》,由展览公司寻找专业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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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性“收费员”被驶出停车位的车子撞倒,随后又被疾驰而过的车子轧死。家属料理完后事,将管理停车位的保安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对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后驳回了原告的诉求,理由是穿戴收费员衣服、帽子,手拿正规停车发票的“收费员”,其实是在保安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代人收费的。 事发当天,在浦东花木地区梅花路近海桐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停在路边停车位的轿车起步时,不慎撞到了站在车子左侧的“收费员”陈某,结果陈某倒在地上,随后被路过的其他车辆碾轧致死。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陈某家属得到肇事方120余万元赔偿款。 陈某家属认为,陈某2011年12月1日进入上海市浦东新区保安服务总公司,担任停车收费管理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安公司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陈某工作期间每月基本工资1450元,另享有绩效奖金,每月收入约4000元,因此要求确认陈某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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