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初,小赵经同学介绍,到一家保安公司上班。双方签订的两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工资2000元;第二个月起每月工资为2300元;每月10日前发上月工资。可到了8月10日发薪时,小赵才被告知,员工都得被扣押一个月的工资作保证金。问其他保安,回答是都如此。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三不能:即不得扣押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不得以保证金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公司扣发小赵当月工资作为保证金是一种违法行为,小赵可通过投诉、举报,或者提请劳动仲裁
2016-02
问:在用工单位出现工作量不饱和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按什么标准计发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 答:劳动者通过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利。劳务派遣用工作为我国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其劳动报酬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被派遣劳动者因用工单位的工作量不饱和导致未提供正常劳动,是用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况且被派遣劳动者在没有工作时劳动报酬都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那么被派遣劳动者在提供了部分劳动的情况下,劳动报酬更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人事争议
2016-02
裁判要旨 淘宝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淘宝网店评论栏中选择是否给予差评。买家作出的相应评级和评论会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则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案情 2014年11月1日王某在申某开设的淘宝网店订购了一条拼皮裤,在收到货品后,王某发表了买家评论并给出了差评。之后,双方为差评事宜产生了争议,王某又追加评论了不满感受。2015年3月,申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撤销在其淘宝网店上的两条差评,公开书面道歉。 裁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根据自身感受及事情经过在淘宝网上给予差评及追加评论,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故判决驳回申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申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申某的淘宝网店评论栏中选择是否给予
2016-02
在农村,为了完成农活而临时雇佣村民的现象十分常见,被雇者在提供劳务时发生事故也屡见不鲜。在劳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往往责任比较明晰,雇主一般也会愿意承担责任,但雇用工作完成后,被雇者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雇主是否应对死者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因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但支持了被告对原告的道义补偿。 工人受雇捕鱼 回家途中车祸身亡 去年底,正值农闲时节,老陈给来厦门打工的杜某打电话,雇请他到海沧区东瑶村一起去帮一个塘主抓鱼,杜某接受了老陈的雇请。当日下午,老陈、杜某和其他四名工人下鱼塘抓鱼至6点左右。完工后,老陈、杜某均在鱼塘主人家吃饭结账后离开。 然而,不幸却不期而至。回家途中,杜某驾驶摩托车在一立交桥附近发生惨烈交通事故,因伤势严重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赶赴现场勘验后作出事故认定,事发地为下坡路段
2016-02
裁判要旨 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过错程度进行合理分配。 案情 2013年8月8日,原告刘晶委托被告刘鹏对其自有的股票账户进行投资管理,双方签订《股票账户委托协议》一份,约定:1.账户为纯现金空仓账户,资金本金为人民币40万元整,操作周期为一年,自2013年8月8日至2014年8月8日;该周期内此账户由刘鹏独立操作,刘晶不得有任何操作及对刘鹏买卖股票的干预,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合作细节及交易股票,违者按违约处理。2.刘鹏收取刘晶3.5万元作为押金,一年后无息返还,如协议期内刘晶撤资、擅自买卖股票、提前终止合作以及干预乙方买卖的行为,该押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3.账户为有偿委托,刘鹏将收取该账户扣除本金后实际盈利的40%作为酬劳,每个操作周期结束后刘晶需在三个交易日内将酬金打入刘鹏指定的账户,逾期停止交易;十
2016-02
驾校学员在路考时由于紧张撞伤路人,路人遂将考官、驾校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在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驾校在交强险、商业险之外赔偿原告4993元。 今年67岁的袁老伯说,至今他还记得前年7月10日的那一幕,他开着电瓶车在路口转弯时与同向左侧一辆驾校用车相撞,“我就看到在转弯时旁边开来一辆驾校用车,里面坐着两个人,直接撞在了我身上。”事故造成他腿部受伤,袁老伯被送医治疗。经检查,袁老伯左踝关节脱位,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袁老伯把路考时的考官、驾校以及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交警认定肇事车里坐着的考官周某负事故全责,袁老伯无责。法院另查明,考试用车的所有人为驾校,已投保保险公司。 驾校方说,事发当日,学员张女士确实在路考时或是紧张的缘故,导致车辆撞向路人。因周某是驾校请来的考官,对于这次突发意外事故
2016-02
中新网2月18日电 据美国中文网援引洛杉矶时报消息,南加州3名中国留学生施虐同胞案于17日在洛杉矶波莫那高等法院宣判,三人被判6年到13年的监禁。 涉嫌绑架、殴打和折磨同学的三名中国留学生翟云瑶、杨雨涵和章鑫磊,于今年1月5日与检方达成认罪减刑协议,三人分别获刑13年、10年和6年。同时检方撤销了三人的折磨罪(torture)指控。撤销折磨罪后,三人的罪名为绑架(kidnapping)、攻击(assault)、以及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great bodily injury)。 三人在宣判之前,每被关押一天,按服刑两天计算。正式服刑后
2016-0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先后建立起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济和福利院供养制度,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2014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我国城乡特困人员保障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相关政策不衔接、工作机制不健全、资金渠道不通畅、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现就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2016-02
单位以职工李某连续旷工34天,违反了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但由于单位未提交证据证实对规章制度进行过公示和对李某进行过培训,终被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2002年7月18日,李某应聘到济南某贸易公司从事修理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2014年8月13日,贸易公司以李某连续旷工34天为由,根据单位规章制度,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774.13元。11月底,李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李某的申诉请求。贸易公司不服,起诉至历城区法院。 &
2016-02
2015年1月,职工褚某申请劳动仲裁,称自己于2014年7月进入某服装厂从事服装加工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服装厂每月向其支付工资3500元,但未支付加班工资1500元,褚某要求服装厂向其支付2014年8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25000元及加班工资9000元。褚某提供了有自己名字的工作服、工作牌,自己制作的加班日记,银行交易流水单等作为证据。服装厂收到开庭通知书后,既未出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 庭审中,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对于申请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应该如何认定,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不能作
2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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