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猎期内捕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属违法。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杨某因非法捕获125只画眉鸟,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贵州人杨某在龙岩市务工多年。2015年7月,杨某接到贵州老乡的电话,希望其能带些鸟回去给他。当月,杨某便前后十多次通过架设捕鸟网,以用录音机播放鸟叫声为诱饵,在龙岩市陈东乡、大溪乡、岐岭乡等多个山场捕获画眉鸟125只,并饲养于其在岐岭乡租住的土楼房内,准备带回贵州老家。2015年8月18日17时50分,当杨某外出归来时被森林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月21日,杨某所捕获的125只画眉鸟被全部放生。法庭上,杨某表示,其不知道抓鸟会犯罪,对此懊悔不已。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猎捕画眉鸟125只,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来源:
2016-02
1月28日,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铁路物资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林某、袁某、袁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8万元不等。 林某等三人均系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贺街镇南木村农民。林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2年5月1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日晚,三被告人与绰号“土包”的人(未查获)驾驶林某所有的时代牌小型货车和袁某所有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广西境内贵广高铁三和斜井隧道,用携带的断线钳剪断隧道铁门锁扣进入隧道,将存放于隧道内的应急疏散通道控制电缆9034米、应急疏散通道控制光缆1533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缆线共计价值84522元。 案发后,经柳州铁路公安处侦查,于2015年8月14日将三人抓获归案,缴获所盗缆线已发还被盗单位。次日,柳州铁路公安处以三人涉嫌犯盗窃罪,对三人采取刑事拘留
2016-02
装修公司负责人罗某自己领到工程款却迟迟不支付工人工资。1月28日上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3年9月,青岛枭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枭林公司)与山东天齐置业集团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天齐置业)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承诺对天齐置业支付的工程款,枭林公司将优先用于支付劳动者报酬。 施工过程中,天齐置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了工程款。枭林公司实际负责人罗某在负责该项目期间,拖欠该公司90余名劳动者工资共计140万余元。2014年10月中旬起,罗某开始采取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 2014年10月23日,罗某在其租房处被工人找到,商讨支付工资事宜。次日,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枭林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限该单位于2014年10月25日前补发工人工资。经政府部门协调,天齐
2016-02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拐卖22名儿童的罪犯谭永志依法执行死刑。 2008年2月至2013年4月,谭永志伙同黄玉琴、吴小堂(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等地收买婴儿22人,运送至河南省中牟县等地贩卖给谭爱敏、王章坤(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上述婴儿的亲生父母至今未查找到。 据介绍,谭永志积极预谋,主动联系云南等地的人贩子收买婴儿并四处寻找买主,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为突出,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被第一、二审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拐卖儿童犯罪,人民法院历来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立场。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加大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随着持续依法严惩及综合
2016-02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已经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年1月22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维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2016-02
2010年7月,小徐入职某公司。2014年年底小徐才知道该公司规定,无论工资多少,所有员工一律按社保部门规定的最低参保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下称社保费)。该规定已经写入每个人的劳动合同中。 小徐决定辞职,并向公司提出两个要求:一是按法律规定的社保费标准为其补缴未足额缴纳部分;二是给付相当于自己4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遭到公司拒绝后,小徐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机构认为,该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变更社保费缴纳标准的约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是无效条款。被申请人未按申请人的实际工资额之比例缴纳相应的社保费,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情形,即使是申请人主动解除合同,被申请人亦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申请人要求按法律规定的社保费标准为其补缴未足额缴纳部分,因该请求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申请人可向相关部门主张权益。劳动仲裁机构裁决被申请人某公司支付小徐经
2016-01
【案情回放】 2002年5月,钱某明与妹妹钱某旑、妻子朱某购买上海市佳京路房屋一套并登记在三人名下。2004年8月,钱某明与父亲钱某均,母亲杨某经拆迁取得东靖路12号、21号房屋,均登记在他们三人名下。 2013年3月钱某明与朱某离婚。同年6月,朱某以钱某明、钱某旑为被告起诉,要求分割上述三套房屋(略为第21992号案件)。该案审理中,钱某均、杨某出具了《房屋作证书》,证明二人在佳京路房屋中的出资及拆迁所得房屋均赠与钱某明一人所有,并申请出庭作证。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对系争房屋依法予以分割。 后钱某均、杨某认为,佳京路房屋二人曾出资并支付装修费,东靖路房屋系拆除二人宅基地房屋所得,21992号案件未考虑二人在上述三套房屋中的利益,故起诉要求撤销该案件,对房屋重新予以分割。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均、杨某在21992号案件审理中出具《房产作证书》,
2016-01
裁判要旨 “买卖不破租赁” 使租赁权实现物权化,从而强化了债权效力,增强了其对抗在后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但租赁权仍为债权的性质不变,租赁权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优先性。 案情 2012年11月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本案被告)华联公司名下的位于广东省江门市荷塘镇房产。同月30日,原告彩艳公司买受了该标的物,并于2013年12月20日在本案审理期间办理了上述房产的物权变更登记手续。 陕西高院于2006年10月17日查封了华联公司名下的涉案房产。2007年1月31日,由被告华联公司作为出租方、被告胜昌公司为承租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从2007年2月8日起至2027年2月7日止,并对租赁费用、支付方式、合同解除、合同终止等进行约定。2013年2月起,胜昌公司因知悉涉案厂房、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已发生转
2016-01
庭审过程中,原告无理阻挠庭审活动、多次哄闹法庭,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1月26日下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姜某诉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两案过程中,对提起上述诉讼的原告姜某罚款5000元,同时对这两起案件裁定按撤诉处理。 2012年以来,南通全市法院发生多起扰乱行政诉讼庭审秩序的违法事件,事件涉及的行政案件类型多为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及相关信息公开等案件。当天下午,南通中院在开庭审理姜某诉港闸区政府、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过程中,原告姜某无视法庭纪律,不服从法庭指挥,反复纠缠于自己房屋的拆迁问题,阻止法庭调查,肆意打断被告的发言,并拍桌子大声指责。在法庭对其训诫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仍继续哄闹法庭,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审判长无奈宣布休庭。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任何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庭审中听从法庭的统一指挥
2016-01
近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双方因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格式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保险公司欲拒赔,法院运用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规则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 2014年10月27日,凡某向某保险公司楚雄支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并签订书面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自2014年10月27日0时起至2015年10月26日0时止。当年12月14日晚21时左右,凡某在驾车回家途中与赵某所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凡某报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进行了勘查。该事故经楚雄市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凡某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凡某的车辆损失为25562元。凡某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凡某经多次索赔无果,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发生意外事
2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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