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委托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定被告知名企业澳西奴公司支付应付的代理费12万余元。 原告正皓律师事务所诉称,其与被告于2011年10月8日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尽职尽责代理被告的二审案件,并将被告应支付的本诉违约金由1186240元减低为600000元。被告应按约定按终审本诉被告减少金额的30%支付案件代理费175872元。如果拖延给付律所代理费,应按所欠代理费本金的每日3‰支付违约金。因被告一直未按期兑现付款义务,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175872元;并要求被告自2012年4月1日至给付日止,按每日3‰支付违约金。 &nbs
2012-12
一大型货车在路上行驶中右前轮突然爆胎,车上散落物将正在驾驶电动车的王某脸部砸伤,人车均摔入路右侧的沟内,造成左眼眼球破裂,电动车损坏。王某遂将车主及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45万元。 事故发生后,经交通支队出警前往现场,认定大货车车主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被送往北京同仁医院接受住院治疗。2012年6月,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王某左眼球缺失,构成七级伤残。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遂将大货车车主及事故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索赔相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万余元。 &nb
2012-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
2012-12
徐某在汽车租赁公司租得一辆小轿车。谁知,在租赁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无法归还租赁的车辆。事后,经双方协商,徐某自愿向汽车租赁公司赔偿55000元。但徐某仅支付了10000元,余款45000元经汽车租赁公司多次催讨仍未支付,故汽车租赁公司诉至法院,提出判令徐某赔偿其车辆赔偿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近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徐某向原告支付赔款30000元,余款15000元每月30日前支付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原、被告签订《租车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租一辆起亚牌小轿车,起租时间为2011年6月18日,每日租金为230元。后被告无法按约归还该轿车,双方于2012年2月达
2012-11
朋友急需用钱,仗义拿出亲戚的房产证做抵押,并冒名签下两份150万的借款协议,与朋友互为担保,逾期未还被诉至法院。日前,江苏省无锡崇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民间纠纷案件,因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实际借款人被法院判处承担还款责任。 马某和杨某两人是朋友关系,2011年9月,杨某的亲戚王某委托杨某去银行办理贷款,把房产证和身份证给了杨某。同月,马某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同杨某商量后,要杨某作为担保人,并拿上王某的房产证来到胡某处借钱。胡某称,当时马某介绍杨某时称其为王某,马某急需用钱,要借300万现金,4天后就能归还,还带来了“王某”做为担保人,“王某”的房产证可以做抵押。胡某看过房产证后,认为马某很有诚意,但一下子借出去300万,胡某心里还是比较忐忑,考虑再三,胡某提出要马某和“王某”各签150万的借条,两人可互做担保,马某对此表示同意。 同年9月23日,杨某以王某的名义与胡某签订了一
2012-11
近日,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借种生子”引发的民事诉讼案。根据法院判决,原告李芳母子获得一套80平方米拆迁补偿安置房的居住权。 2006年底,李芳与被告周庆登记结婚,李芳的户口迁至周庆处。夫妻二人及公婆共同居住在公公周农贵建造的房屋内。婚后李芳的身体没有任何怀孕的迹象。经检查,女方身体正常,男方存在功能缺陷。为延续“香火”,夫妇二人竟然想到了“借种生子”的办法。2009年初,儿子小周出生了。 2011年因安庆市城市建设需要,李芳与周庆所在的村庄被列为征收范围。周农贵家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400余平方米,产权人为周农贵,家庭可分户为3户,家庭常住人口为6人,应计拆迁还房安置人口为7人(分别为李芳夫妻及儿子,公婆及小叔子周华,由于李芳儿子系独生子可按两人核定补偿)。同年4月8日,当地镇政府设立的城市建设指挥部与周农贵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载明:被拆迁房屋
2012-11
【案情简介】2010 年5月,南京某建筑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以本公司名义(以下简称劳务公司) 与苏州某机械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劳务公司为机械工程公司在广西的建筑项目提供劳务,每人每天50 元。此外,双方还就合同的一些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约定,如工人在工地工作期间的安全、管理等。合同签订后,何某在合同书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在合同书没有盖单位公章的情况下,直接将合同书交给了机械工程公司的代表人黄某。 2005 年10 月,在劳务合同履行将要结束时,双方就工程款问题发生争议,劳务公司认为机械工程公司应该付给工程款765 万元,而机械工程公司认为应付给工程款732 万元。后因双方就工程
2012-11
「案情」原告张某系某县乡村医生。2011年2月27日,案外人冯某在原告处就诊后,服用了原告开出的中药,后冯某于2011年3月初死亡。被告某电视台依据群众举报,经采访案外人冯某家属及群众后,制作了《夺命的“祖传秘方”》的电视节目并公开播出,并认为冯某系因为服用了原告张某的中药致死。原告张某认为被告的报道严重失实,侵犯了其名誉权,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并在侵犯原告名誉权相同的时间点公开向原告作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审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没有相关部门认定结论以及司法鉴定结论支撑下,即在新闻报道中作出案外人的死亡与原告的诊疗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认定,被告对所涉当事人的姓名没有进行技术处
2012-11
「案情」 2012年10月,赵某起诉与刘某(女)离婚,双方均聘请了律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2年11月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不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不久,赵某即发现刘某在2012年2月(起诉离婚之前的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且向房产登记机关出示了一份假的未婚证明,以刘某的名字登记取得了房屋权属证书。为此,赵某要求房产登记机关变更登记。但房产登记机关认为,登记人员并无失误,且刘某未提出申请,故不同意赵某的要求。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与刘某并未离婚,房产系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机关未对刘某提供的未婚证明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即将该房产登记在刘某一人名下,属于登记瑕疵
2012-11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上求职、招收学员成为流行,这也使得一些不法份子有机可趁,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的信息来骗取求职者的钱财。 经查明,2011年10月中旬至11月下旬,被告人唐某自称“唐哲”在网上发布招收“喊麦”学员的假消息,对被害人赵某某信以为真,便与“唐哲”取得联系,被告人先后骗得赵某某450元,男、女貂皮大衣各一件,台式电脑以及白酒、果酒等物品,经呼伦贝尔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6339元。 海拉尔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数额、退赃、罚金缴纳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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