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2013年3月14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被执行人在借钱经商失败后无力偿还,只好用每月的部分工资分期偿还债务的民间借贷案。 被执行人韦丽雨因生意资金周转,分别于2007年元月31日、2月2日向申请人韦健借款共99600元。2007年4月被执行人还款给韦健10000元,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份通过工资卡还款给申请人共9300元,期间还多次通过农业银行田阳县支行还款给申请人15250元,尚欠65050元未能偿还。2009年6月22日,韦健向田阳县法院起诉,要求韦丽雨偿还借款。2009年9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由韦丽雨向韦健偿还借款65050元。  
2013-03
网上电脑供货商刘先生通过货运公司托运,不想笔记本电脑却遭人冒领。刘先生与货运公司协商不成,便诉至法院,要求货运公司赔偿货款7.2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货运公司赔偿刘先生3.6万元。 刘先生诉称,2012年7月30日其与某货运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货运公司将7件笔记本电脑(每件内装两台)运往山东济南。笔记本电脑交付货运公司后,因联系不上购买方,觉察网上购买人有疑,刘先生于2010年8月2日电话通知货运公司的济南分部,通知货物公司不要放货,并将托运的该批笔记本电脑返回北京,货运公司告知其已将电脑返回北京。但当刘先生去提货时,发现根本不是他的那批货。货运公司解释称货物已在济南被别人提走。由于货运
2013-03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许某等四人诉被告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某等四人保险赔偿款14万元;案件受理费为31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被保险人许某某生前于2012年4月12日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每份保险的意外伤害保险金为人民币7万元。保险合同中涉案保险条款约定,本合同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同时,该条款对意外伤害进行了解释,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
2013-03
6岁时被人拐卖外地,17年后通过网站和亲生父母团圆。在拐子佬邱文龙被判刑后,2011年甘林与父母一起向其提出民事索赔。昨日,本案在经历一波三折后,终于有了最终结果。广州中院下达判决,邱文龙须赔偿甘林一家28元经济损失以及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993年9月4日,邱文龙化名陈国龙,伙同他人在广州市机务段工人新街25号二楼工地,将好心收留他打工的甘正洪、杨治芳夫妇六岁的儿子甘林拐骗至福建省仙游县,其后以人民币5500元价格将甘林卖出。后来,这个买家又把甘林交给了林某抚养。2009年6月17日,22岁的甘林通过网络寻亲找到亲生父母甘正洪、杨治芳。2010年12月,邱文龙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 甘林和父母一起向人贩子索赔17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以及28元物质赔偿。28元是甘林被拐时所穿的崭新粉红色衣服的价钱,是被拐前几天由其母亲杨治芳购买的。一审法院认为,
2013-03
中年妇女崔丽娟应聘到某酒店当洗碗工,没想到上班第一天就不幸摔成“骨盆骨折”,在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后,酒店方却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为由,否认崔丽娟是其员工,拒绝工伤赔付,并打起了行政官司。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工伤?近日,此案有了结果,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院终审作出驳回酒店方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即支持社保局对崔丽娟工伤的认定。 2011年7月7日,40岁出头的妇女崔丽娟应聘到徐州某酒店打工,工作是洗碗工,随后,崔丽娟与酒店方约定了工资等事项并领取了工作服。身为农民,崔丽娟觉得能有份工作,自然是欣喜的事情,况且洗碗对她来说也不是多累的事情。当天,崔丽娟就上班了,工作时间是从早上10点到晚上23点。
2013-03
婚姻自由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明文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虽然婚姻自由受到现代法律的保护,但个别群众由于长久以来受封建男权观念影响加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仍希望女子守寡,限制自由婚姻。 近日,无锡锡山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纠纷案,张建元病故前在遗书中列出“如妻子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其侄子张超军所有”这一限制性条款,妻子蔡丽珍再婚后,这份特殊的遗书引发了侄子和婶婶间的遗产之争。 迟来的婚书 1994年5月,热恋中的张建元与蔡丽珍开始了同居生活, 二人与张建元的父母一起居住在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张巷上9号张家的三间平房中
2013-03
邻里有难伸援手,意外受伤应获赔。依照法律规定,义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月4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李雨风赔偿原告张云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3008.5元。 原告张云与被告李雨风乃多年的邻居,因被告李雨风的房屋屋顶年久失修经常漏雨,原告张云应被告邀请帮忙修葺。在修葺过程中,由于木梯不够长,原告遂在地上放一方桌,将木梯置于方桌上再行上屋顶。不料因方桌摇摆,原告张云从楼梯跌落摔伤,经送至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2869.2元。因被告李雨风只愿赔偿8000元,原告张云遂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赔偿。
2013-03
绍兴男子唐某,前两天被当地法院以盗窃罪判刑。 他偷的,不是现金,也不是其他有形财产,而是一张3万元的欠条。 欠条,是唐某向情人葛女士打的。 虽然,案发后,男子还了款,但是,法院仍旧依法以盗窃罪,对他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把借条拿回来 不就没事了?” 45岁的唐某,是绍兴越城区鉴湖镇人,已婚,自己开厂子做生意,是个小老板。 他和葛女士保持情人关系,已经有一年多时间了。 2011年9月至10月间,唐某与葛女士关系还好的时候,他陆续向对方借款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唐某写下欠条一张,约定:向葛女士的借款,于2012年3月前还清。 &
2013-03
在现实生活中,亲朋之间往往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等以口头形式或其他简单方式约定权利义务,但一旦出现矛盾,经常会出现证据欠缺等原因无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3月6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苏某的诉讼请求。 苏某与路某某本是关系不错的朋友,1997年8月两人曾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路某某将位于县城北关的一处房屋卖给苏某,价格80000元,苏某当时给付路某某房款70000元,下余10000元苏某1997年8月28日路某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后路某某起诉追要此10000元,经过一审、二审、重审、申诉等等程序,几经周折,路某某诉请得到支持,诉讼中苏某辩称其另外购买了路某某西关的房屋,路某某予以否认。苏某履行了欠款10000元的判决后,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路某某把位予县城西关的一处房屋交付给他。苏某在本次庭审中陈述,“大约1997年4月20
2013-03
为了旅游开发,未经他人同意,强拆他人祖坟,原告一气之下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由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代某济损失4000元,并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11年12月24日,原告代某对其位于水西镇水西村宝葫芦农庄东门山头的祖坟进行修缮,与水西村村民吴某发生纠纷,并于当日报警。2011年12月29日,被告赣州市章贡区水西村第30组、赣州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以原告所修建坟墓影响宝葫芦农庄观光为由,派人将原告已经修缮好的祖坟进行敲打、填挖,造成原告家的祖坟严重受损。原告认为,被告派人对原告已经修缮好的祖坟肆意敲打、填挖,造成原告家的祖坟严重受损,面目全非,给原
2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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