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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口头约 证据不足被驳回

  在现实生活中,亲朋之间往往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等以口头形式或其他简单方式约定权利义务,但一旦出现矛盾,经常会出现证据欠缺等原因无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3月6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苏某的诉讼请求。

  苏某与路某某本是关系不错的朋友,1997年8月两人曾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路某某将位于县城北关的一处房屋卖给苏某,价格80000元,苏某当时给付路某某房款70000元,下余10000元苏某1997年8月28日路某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后路某某起诉追要此10000元,经过一审、二审、重审、申诉等等程序,几经周折,路某某诉请得到支持,诉讼中苏某辩称其另外购买了路某某西关的房屋,路某某予以否认。苏某履行了欠款10000元的判决后,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路某某把位予县城西关的一处房屋交付给他。苏某在本次庭审中陈述,“大约1997年4月20日在路某某西关房屋内,苏某、路某某达成了房屋买卖口头协议,口头约定,以75000元的价格,苏某购买路某某位于县城西关的房宅一处,苏某的孩子什么时间结婚,路某某什么时间交房。协商时只有苏某、路某某双方在场,无其他人在场,协议达成后,我给了路某某65000元,路某某给我打了收条,下欠的10000元,路某某起诉后,我已经给了路某某。”路某某在庭审中对苏某陈述的购买县城西关房屋的事实予以否认,并辩称原、路某某之间不存在买卖西关房屋的事实,只存在买卖扶沟县城北关房屋的事实。

  扶沟法院认为,苏某诉称的购买路某某位予扶沟县城西关房屋的事实,路某某不予承认,庭审中苏某虽然提供了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周民再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他有诉权,但该判决书并不能证明他确实购买了路某某位于扶沟县城西关房屋的事实;庭审中苏某虽然还提供了1997年8月26日路某某向他出具的65000元收条一份,因收条上面未注明转让房屋的座落位置,该收条亦不能证明他确实购买了路某某位于扶沟县城西关房屋的事实。综上所述,苏某诉称的购买路某某位予扶沟县城西关房屋的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苏某要求路某某把位予扶沟县城西关的一处房屋交付给他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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