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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难收强行占房 返还原物还得赔偿

  债权人收不回欠款,就强行占有债务人房屋长达四年用于出租,债务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08年12月,原告陈某向被告周某借款40000元,周某夫妇多次催要未果。周某于2009年6月起占用了陈某位于赫山区内的二层小楼用于出租,一占就达4年之久。被告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没有钱就该用其他方式抵偿,拒不返还房屋。原、被告就占有房屋的返还及租金返还问题未达成协议,双方酿成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某以原告向其借款未还为由,占有原告的房屋并出租他人获取租金,被告不是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没有出租讼争房屋的主体资格。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房屋所有权的侵害,应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原告的租金损失,根据鉴定意见计算为36876元,应由被告赔偿给原告。

  法官提醒:债权人应依法保护自己的债权不受侵害,通过向法院起诉后由法院依法执行债务人的相关财产,且不可强行侵占,否则造成他人损失,自己还需赔偿损失,得不偿失。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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