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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一盒羽毛球 下岗女工“摊上”商标侵权官司

        羽毛球,是日常生活中随时可见也是到处使用的体育用品,就一般批发市场而言,销售羽毛球充其量也只是个“小买卖”,但是,可千万别小觑了这个“微乎其微”的商品,在它身上,也暗藏着知识产权的法律与学问,销售者如果不加谨慎注意,很有可能就会惹上商标侵权纠纷的“大官司”。2月20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因销售羽毛球产生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尘埃落定,法院判决被告韩某、刘某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双喜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7000元,并在当地主流报刊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下岗再创业,兴办文具店

        2006年,因工作环境发生变化,家住海安县海安镇的韩某下岗失业。作为一名30岁刚出头的中年妇女,韩某失业不丧志,克服困难自我砥砺,重塑信心面对生活,很快从阴影中走出。2007年2月,经过与丈夫刘某的反复商量,韩某决定自主创业,投资兴办一家“自己当老板”的文具批发店。

        其后,韩某多次来到海安县城,为文具批发店寻找合适的经营场所。在多方寻求意见和实地走访考察后,韩某最终敲定,将自己的文具店选址在位于县城中心地带的某批发市场内。

        2007年3月底,韩某的文具店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并获得开业核准。根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文具店的经营者为韩某本人,经营者证件号码为其丈夫刘某的居民身份证号码,经营范围及方式为文体用品、办公用品、工艺品零售等,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政策性减免原因为下岗失业人员。

        拿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的韩某,心中的一块石头终于落地,于是她便开始了自己的美好创业梦。可她怎知,因销售一筒羽毛球,她与丈夫却摊上一场官司。

        卖出羽毛球,收到起诉状

        2011年3月的一天,红双喜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海安县城批发市场内韩某的文具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带有“红双喜、402”标识并标有“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羽毛球一筒(内装12只羽毛球)。在支付了购物款24元后,取得定额发票一张。后经鉴定,所购羽毛球为假冒其公司产品的伪劣产品。公证机关对红双喜公司购买及鉴定过程予以公证。

        在与韩某协商不成后,红双喜公司一纸诉状递到法院,将韩某、刘某一同告上法庭。

        红双喜公司在诉状中称,其公司是“红双喜”、“DHS”商标权利人,使用于乒乓器材、羽毛球器材、举重器材等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现两被告夫妻韩某、刘某未经许可,在其销售的402型羽毛球上使用“红双喜”、“DHS”商标,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因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2074元,并在当地主流报刊媒体上消除影响。

        接到起诉状后,韩某坚持声称,自己现已不再经营文具店,也从未销售侵犯原告红双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认为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庭细比对,证据获采纳

        法庭上,原告红双喜公司提交了其享有“红双喜”、“DHS”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关认定“红双喜”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证据,并提供了购物款、工商信息查询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等票据,以证明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经当庭对公证封存的实物进行拆封,法庭仔细比对后发现,涉案羽毛球外包装纸筒表面、内附纸贴上标注“红双喜”、“DHS”等字样,字体与原告红双喜公司的注册商标一致。庭审中,原告红双喜公司表示,涉案羽毛球为假冒“红双喜”、“DHS”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非属其本公司生产,并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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