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岁的北京女无业人员邢国华,涉嫌诈骗被提起公诉。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邢国华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撤销前罪假释,新罪所判刑罚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的判决,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邢国华曾于2007年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12月被假释,2011年11月假释期满。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间邢国华冒充北京市某女子监狱狱警,骗取张某的信任,在丰台区某居民小区等地,以没看管好犯人需要赔款、请客送礼等各种理由,骗取张某共计74.2万余元。 &
2013-05
男子廖耿在租车行租了一辆小轿车,租期为一天,但其租车后竟“消失”了,直至229天后该车才回到租车行手中,但车辆早已变得体无完肤。5月20日,在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廖耿最终赔偿租车行各项经济损失45305元。 2012年4月15日,被告廖耿到汽车租车行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向车行租赁了一辆比亚迪黑色小轿车,租期为一天,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一天180元的租金。但约定的租赁期满后,廖耿却毫无归还小车的意愿,并且采取各种方式躲避车行老板武勋刚,电话也打不通,最后连安装在车辆上的GPS定位系统也无法定位,该车不知去向。 武勋
2013-05
继子因工死亡获赔70万,继母认为自己也有权参与分配,但未得到其他亲属认可,继母一怒之下告上法庭。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生根、李群芳等返还原告何秋梅应得赔偿款87500元。 原告何秋梅与张小兵系继母子关系。2012年7月25日,张小兵在工厂作业时被水渣淹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工厂(甲方)与被告张生根、李群芳、陈秀女、张甜(乙方)签订张小兵工亡待遇协议书,约定由甲方一次性给付死者家属(即乙方)工亡补助金420000元,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280000元,共计70万元。协议签订后,乙方领取了70万元补偿款。原告何秋梅认为自己作为张小兵的继母,有权分得张小兵的补偿款。被告领取补偿款后,未
2013-05
古语有云: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二人在共同生活中遇到矛盾在所难免,但不至于为了一点家庭琐事争吵就要劳燕分飞。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夫妻聚少离多出现感情裂痕的离婚案件,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不准原告王继红与被告江林章离婚。 原告王继红与被告江林章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2008年2月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7月生育一男孩,2009年8月生育一女孩。孩子出生后夫妻两人的家庭经济负担加重,两人决定把子女交给被告的父母抚养,双方共同外出务工挣钱补贴家用。因两人的工作能力不同,所以面临不在同一个地方务工的尴尬遭遇。由于双方相处时间少和交流少,
2013-05
把危房拆除工作包给他人,而承包人雇请的一民工在拆除危房时不慎跌伤死亡,那么,谁该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上诉人曾令松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21524.8元;徐新华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7690.6元。 被告徐新华、杨建木、丁吉利、朱金凤、朱红缨、黄祥友及死者叶自芬七家居住房属于连体危旧房屋,该连体危旧房屋属一层斜顶瓦房结构,在国家政策的扶助下进行改造,该项目实施由被告某综合垦殖场领导管理,规定统一改造,于是,2012年4月5日,在被告花亭综合垦殖场的组织安排下,被告曾令松与七被告签订了一份关于危旧房改造维修的协议,协议第六条中明确约定了改造维修
2013-05
一、案情 2012年4月1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北京南站地下6号出站口外,因琐事与王某发生冲突,进而互殴。在此过程中,王某倒地,赵某用身体连续向王某身上坐压,造成王某左侧肋骨骨折。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2012年7月6日,公安机关将赵某抓获,予以刑事拘留。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诉称,其被赵某伤害后,造成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6991.37元,要求被告人赵某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根据在案证据,在合
2013-05
怀疑丈夫在外面沾花惹草,胡作非为,可苦于没有证据,曹女士心生一计,自己冒充“小姐”与丈夫对话并录音,想以此作为丈夫不忠的证据。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录音证据不能证明其丈夫有过错为由驳回了曹女士的离婚请求。 曹女士和杨先生结婚30多年,现在两人均已经年过半百,一双儿女也已经成家立业。按说正应该是颐养天年的好时机。可是,曹女士发现最近这一年多的时间,杨先生经常夜不归宿,家中积蓄也被挥霍一空。邻居们的风言风语慢慢传到了曹女士的耳中,都说杨先生在外面赌博、嫖娼。 曹女士为了查个究竟,试着跟踪杨先生,结果什么也没发现。一计不成,再生
2013-05
认为旅游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赵先生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赵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解除赵先生与旅游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旅游公司退还赵先生旅游费、境外导游、司机小费共计1.7万余元的判决。 赵先生与旅游公司签订《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旅游者为赵先生、江女士2人;行程时间11天,旅游线路为埃及游轮11日行程,旅游费用为每人1.32万元;交通标准为往返飞机、当地旅游用车、游轮、火车,并需向境外导游、司机每人付小费600元。合同还就旅游所包含具体费用、行前解约责任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双方在安全解约责任中约定,因
2013-05
交强险到期前一个月已续交保费,索赔时却被告知事故发生离保险合同生效还差4小时,即中途脱保6小时。5月15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确认投保人脱保不成立。 2011年4月2日下午,张某在某4S店购车时,向吉祥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记载,保险期限自2011年4月2日18时起至2012年4月2日18时止。 在前述交强险到期前,张某决定到该公司续投交强险。2012年3月2日,张某向天佑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提交了相关手续,要求续保交强险,并缴纳了保险费。因张某未携带第一份保险单,又不记得第一份保险单确切的终止时间,王某即通过网上查询,发现张某前一份交强险的到期时间为2012年4月2日,遂将张某第二份交强险的起效时间定为2012年4月3日0时。 2012年4月2日19时50分左右,张某驾驶该车与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徐某跌倒受伤。
2013-05
不久前,刘柳(化名)驾车至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某路段,与王苏(化名)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刘柳车上的十字绣受损,近日,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刘柳诉王苏、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王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柳财产损失六百元;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柳修理费二千元;驳回原告刘柳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刘柳诉称,2013年1月20日,原告驾驶轿车行驶至房山区韩村河镇某路段时,适逢被告王苏驾驶轿车逆行至此,与原告的车辆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及车上物品损坏。经房山公安交通支队万宁大队处理,认定王苏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原告刘柳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王苏赔偿修车费2000元、车上物品十字绣一副
2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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