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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3〕17号
  【发布日期】2013-07-16
  【生效日期】2013-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3〕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于2013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7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第四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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