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过逃票旅游的,但没见过老板组织员工集体逃票旅游的。”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旅游速裁法庭调解了一起酒店老板组织员工集体逃票进入梅岭风景区旅游的纠纷。 6月5日上午10时,南昌梅岭旅游公司向旅游速裁法庭反映,有一个30余人的团体未买门票从崎岖的小道进入狮子峰景点。工作人员提醒负责人补票,对方不予理睬,态度蛮横。旅游公司表示,该单位前一天以同样的方式逃票,因为景区范围大没有及时发现。发现情况后,旅游公司请求法庭协助处理。法官驱车几十分钟赶到,发现一辆标有江西某旅游公司的大巴车停放在小道路口,未见相关人员。 下午4时许,一
2013-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3年5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5月31日 法释〔2013〕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3年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2013-06
【案情】 李某欠张某人民币3000元,约定2012年10月1日前返还,2012年5月9日,李某以其家一头母牛出质给张某。7月3日,母牛生牛犊一头,张某找来兽医接生并喂养。10月1日以后李某不能还钱,张某于是变卖母牛及牛犊,变卖母牛得款3600元,牛犊得款1000元。李某要求张某返还人民币1000元,张某一分钱都不同意返还,辩称,牛犊归他所有,变卖母牛得款3600元,3000元用来还债,600用来接生牛犊以及喂养小牛。张某举证,接生牛犊及喂养牛犊花费600元。于是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返还人民币1600元。 【分歧】 本案评议时存在分歧,有三种处理意见: &nbs
2013-06
【案情】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2年在乐平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证上登记为两人的名字。2009年,因丈夫张某长期在工作,夫妻关系不和,妻子李某准备和张某离婚,并打算卖掉双方居住的房子。2012年9月,李某伪造了张某同意售房的委托代理书,并持张某的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书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某支付了合理的房款并入住该房,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张某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责令刘某返还房屋。 【分岐】 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物权是否发生转移,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出卖夫妻
2013-06
【案情】 2003年5月9日,徐某及其丈夫董某与某村民小组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徐某、董某购买村民小组的农村集体土地一块,面积约为260平方米,购买价为90000元。协议签订之后,徐某、董某依约支付了购地款90000元,村民小组也依约将土地交付给了徐某、董某。同年8月,徐某、董某在购买的土地上建造二层楼房一栋,在房屋的建造过程中徐某、董某未取得任何行政许可,楼房建成之后至今也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分歧】 关于徐某、董某对于建造的二层楼房是否享有物权的问题,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董某向村民小组购
2013-06
【案情】 2011年10月7日,郑某通过房屋中介看中一套小户型二手房,并与该房屋的代理人潘红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售价30万元,郑某依约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签约当天,双方约定次日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但第二天,郑某却并未到场。一个月后,该房产权人以24万元的价格,将这套房子出售给了他人。郑某得知后,当即要求该房的产权人退还他2万元定金。郑某认为,该房屋的产权人“一房二卖”,明显违约。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该房屋的产权人应退还定金2万元,并按双倍标准赔偿其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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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3-05-27 【生效日期】2013-05-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正义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现将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三个案例印发你们,供参考。
2013-06
夫妻不远千里外出打工,妻子“网瘾”难耐,欲到网吧上网遭丈夫劝拦,夫妻吵架后,妻子负气离开,抛夫弃子,断绝联系,2年后妻子以“被诱骗与丈夫结婚、夫妻年纪相差15年,无感情分居2年”为由起诉,理直气壮地要求与丈夫离婚。5月29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离婚案,判决驳回妻子的离婚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不准双方离婚的判决。 2002年初,17岁的瑶族姑娘谭美到田东县城一个工厂打工,与早已在该厂打工多年32岁的瑶族男子黄原相识,因谭美是新手,技术与能力对完成工作要求有差距,平日黄原会照顾和帮助谭美,黄原的善良和热心让谭美很感动,工作之余谭美会打听黄原的私生活,“黄大哥是否结婚、小孩多大?”等等,得知黄原未婚且未有女朋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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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机因操作不当致发生车祸,人亡车损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一审判决车主负6成责任,司机自负4成责任,车主不服并上诉,日前,广西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依《侵权责任法》改判车主负4成责任,赔偿16.28万元,扣减已经赔偿的2万元,还应赔偿14.28万元给司机家属,司机自负6成责任。 广西钦州人叶干升系被告钦州人袁炳扬雇佣的司机,2012年7月11日18时,叶干升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为被告袁炳扬运载矿石,于316省道155KM+850M路段时发生车辆侧翻,造成叶干升死亡,被告袁炳扬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叶干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袁炳扬赔偿给原告叶干升的家属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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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需谨慎,为“家”付出应多留证据,以免分手时落得人财两空。5月29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判决被告何小亮支付原告谢小兰房屋装修款4.2万元。 2011年1月初,谢小兰经人介绍与何小亮相识。同年2月初,双方便按当地乡下风俗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在一起同居生活。起初,小两口的日子还算过的比较美满,2011年6月10日,何小亮在父母的援助下购买了新房。随后,谢小兰为担起“妻子”的重任,也在父母的帮助下主动开始对该房屋进行全面装修,共花去装修费用8.4万元。 可在新房装修完成后,双方却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双方均感觉越来越难以继续共同生活。最终,2012年11月初,谢小兰与何小亮因矛盾不可调和而分手。之后,谢小兰向何小亮讨要返还其支付的8.4万元房屋装修款而起纷争,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庭审中,原告谢小兰称所有房屋装修事项均由其一人操
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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