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之源

知本正心·行当前事·同源共流·创百年所

两秒之差,交强险该不该生效

        交强险是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而设立的国家强制性保险。所有交强险合同均明确约定了保险期间,但在新车投保交强险时,由于是初始投保,而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期间又通常晚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这便导致新车上路后存在一段交强险“空档期”,而新车的驾驶风险又相对较大,因此,这种空档期实质上损害了投保人投保时的期待利益,减少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也损害了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对于空档期保险责任的承担问题,现行立法存在空白,值得探讨。


        刚给面包车上了交强险,约定当天下午5点生效。谁知就在回家路上,面包车把一名老太太撞伤。老太太花掉医疗费等近2万元,出院后,她把开车人、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该案审理时最离奇的一幕出现了,一起事故出现三个时间:交警在现场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下午5点,122接处警记录单载明接警时间是下午4点59分58秒,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证明接警时间是下午5点7分。如此,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与保险公司提供的122接处警记录单上认定的时间相差两秒。“两秒”之差,直接关系到事故是不是发生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更关系到对老太太的赔偿由谁承担。究竟该以哪个时间为准?

案情回放


        办交强险后两个多小时撞人


        2011年6月24日,江苏省徐州市市民李明为了方便做生意,买了一辆面包车。当天下午两点多,由姐姐李芳陪他去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合同,约定保险的生效期间自2011年6月24日17时起至2012年6月24日17时止。


        合同办理好没多久,李明有事离开,由姐姐开面包车回家。傍晚5点左右,当李芳独自驾车行驶到某小区时,不小心撞上了年近七旬的王老太。当时,王老太被送到最近一家医院治疗。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芳对这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经诊断,王老太腹部脏器损伤、脾脏挫伤、右肾挫伤,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髋关节脱位,住院治疗49天,花去医疗费等近2万元。其间,李芳已经赔偿王老太1.4万余元。出院时,医嘱建议王老太定期复诊,保持石膏托在位等,这还需要钱。


        由于协商不成,2011年10月王老太出院后,将开车的李芳、车主李明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4万余元。

争议焦点


        事故是否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内


        王老太的代理人提出:这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芳负全部责任,王老太无责任。由于车辆的所有人是李明,而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仅李芳赔偿1万余元是不够的,因此要求被告各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他们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上面写着,事故发生在当天下午5点,也就是交强险生效时间内,以此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被告的李芳和李明姐弟也辩称,面包车已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王老太予以赔付。他们提供了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证明接警时间为当日下午5点7分,主张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已经生效。


        同为被告的保险公司提供了徐州警方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上面载明接警时间为下午4点59分58秒;保险公司提出,从逻辑上分析,事故应发生在此次接警之前,也就是在保险期间之外,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对此,王老太的代理人指出,保险公司提供的接警时间过于精确,与常理不符,而且,该证据的效力应低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的效力。李芳姐弟也认为,接警时间与交强险生效时间仅差2秒,本身不一定就准确,何况,还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相矛盾。


        法院一审


        保险公司要赔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关键的争议焦点在于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内。从证据的角度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交警依法在处理事故时制作,直接来源于事故现场,专业性较强,可信度较高,相比较而言,其证明力应高于其他证据。


        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当日下午5点,虽然保险公司提供的122接处警记录单证明,接警时间不到下午5点,事故应发生在下午5点前,但

正之源官方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