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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车失火报废索赔88万 保险公司:非自燃不赔

        原告某公司所有的宝马越野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失火导致整车报废。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是发动机缸体击穿引起油品泄露引发火灾致报废,原告将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8万余元。8月19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案中宝马车属于机械故障引发火灾,不符合自燃的特征,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2年5月19日,原告某公司为该公司的一辆宝马越野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为期一年的保险金额为875340元车辆损失险,双方协商适用《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该条款中约定:“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并将“自燃”定义为:“自燃指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2012年7月28日上午11时许,原告某公司司机唐某驾驶该车行驶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南京路交叉口商字转盘处发生火灾,造成整车报废。商丘市睢阳区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火灾事故起火原因系发动机缸体击穿引起油品泄露引发火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双方协商适用《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条款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车发生火灾的原因是发动机第三缸活塞发生机械故障,将发动机缸体击穿引起油品泄露引发燃烧,属于机械故障引发火灾,不符合自燃的特征,按照双方保险条款的约定,被告辩称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成立,遂依据《保险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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