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王某有祖传民宅一幢,该房产在社会主义改造中被充公。后经落实政策,该房产又发回王某。该房有两层,每层116平方米,还有房前128平方米和房后83平方米的两个院落。房屋土地权证完备。 2003年12月该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拆迁入请评估事务所评估,评估事务所仅对房子进行了评估,未对空地进行评估。拆迁人也不同意对空地进行补偿,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遂向某市城市拆迁办公室申请裁决。拆迁办公室裁决对院落、空地不予补偿。被拆迁入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二、分析 该案例的焦点在于对拆迁范围内的院落、空地是否应当予以补偿。对于这一问题,有两
2010-06
[案情] 原告:山东省文登市泽库长宏渔业公司。 被告:山东省荣成市靖海渔业公司。 原告所属“鲁文渔2385”、“鲁文渔2386”(简称2385、2386)1995年2月20日建造,木质,长17.2米,宽3.80米,深1.40米,额定功率29kw,总吨位20吨。被告所属“鲁荣渔1463、1464”(简称1463、1464)1994年4月1日建造,钢质,长31.26米,宽5.40米,深2.50米,额定功率163.9kw,总吨位84吨。 1998年1月10日,2385、2386从文登市张家港长会口码头出海捕渔作业。1月17日约16:00时,因风大从87/9渔区返航,罗航向340°。当时东北风6-7级,能见度较好,头船2385在前,二船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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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11日、11月8日、12月27日WS公司与广源公司签订了四份买卖果脯合同。合同签订后,广源公司通过海运将货物运至目的港,WS公司接受货物时发现到港货物与合同和信用证约定不符,且所有货物都处于腐坏状态。WS公司委托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不莱梅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货物“无法在市场上销售”且“不符合提单和发票上的描述”,依照德国进出口管理和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货物被销毁。同时,龙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证明广源公司在发运给WS公司的果干果脯中有掺装换货的事实。而广源公司根据WS公司开出的信用证得到全部货款。WS公司为该批货物的运输和处理,支付了运输、码头、检验、仓储及销毁等相关费用。为此,WS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四份销货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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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何晗。 被告:垦利县垦利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诉称,其丈夫李德民是外地人,她们结婚登记后二人户口均落户在垦利县垦利镇复兴村。多次向村委提出要求划分宅基地的申请,被告一直借故不给划分宅基地。因为没有住房,一直没有举行婚礼,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职责。 被告辩称,接到原告的申请后,村委会经慎重研究,没有批准原告的申请,依据是《复兴村村庄规划条例》和《关于宅基地的管理办法》的规定。这两个规定均是经村两委、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讨论制定的。根据规定,本村宅基地只分给男的,不分给女的。 [审判] 原告于2001年第一次起诉时,垦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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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即墨市段村镇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先保。 原告刘先保,系即墨市段村镇建筑公司经理。1988年3月,即墨市段村镇人民政府以段字(1998)第3号文件任命刘先保为段村镇建筑公司经理。1993年9月,段村镇政府决定成立青岛昶旭工贸总公司,并与镇政府工业办公室合署办公。1994年1月1日,青岛昶旭工贸总公司与段村镇建筑公司签订《镇属企业承包责任书》1995年1月1日,青岛昶旭工贸总公司与段村镇建筑公司又续了一年,改名为《镇属企业承包合同书》。合同规定:承包期一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上交利润3万元;承包期限内,发包方有对承包方企业经营者(厂长、经理、财务科长、主管会计)的人事管理权力。合同签订后,原告刘先保作为承包方段村镇建筑公司的经营者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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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G、M系同村村民。1983年该村调整村头荒地时规定,调整后的土地归新分得土地的村民使用,原先土地上的树木仍归原土地使用者,生长年限不限,不准再栽。G分得了原先属于M使用的土地。2004年春, G欲将该土地上的树木清除该种杨树,M不让,称其中有其20棵树木,二人发生纠纷。经村委会、乡司法所调解未果,G遂以侵权为由诉至法院。G诉称,自己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已20多年,地上的树木都是自己的,M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林木所有权。M则辩称,自己的地分给G时上边即种有树, G清除其树木是G侵权,应驳回其诉请。 分歧 对该案如何处理,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此案不属法院管辖,应驳回G的起诉。理由是,G、M之间争议的林木所有权权属不明,应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收案范围,G起诉不符合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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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 【发布文号】银发〔2010〕186号 【发布日期】2010-06-17 【生效日期】2010-06-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网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北京市、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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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建城[2010]92号 【发布日期】2010-06-17 【生效日期】2010-06-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 (建城[2010]9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市容委、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发展改革委,重庆市市政管委、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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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 【发布日期】2010-06-17 【生效日期】2010-06-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 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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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济南金巨人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济南微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王莹莹。 2001年5月11日,一个自称系“山东瑞华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公司”)副总经理“姜卫东”的人来到被告王莹莹当时供职的国都信联公司,要求购买康柏1700型笔记本电脑,当时,被告王莹莹正好在公司值班。因国都信联公司无货,且被告王莹莹知道原告济南金巨人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巨人公司)有货,同时她还知道被告济南微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蓝公司)业务员王晓宁与原告金巨人公司业务员吕天翼较熟,故被告玉莹莹找到王晓宁,要求其以被告微蓝公司名义从原告处进货,然后卖予“瑞华公司”,该笔货物销售差价由被告王莹莹个人占有,销售额归被告微蓝公司。因该公司每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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