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青岛网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星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青岛英网资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网公司)。 网星公司与英网公司均是从事网页制作服务的电脑公司。其中,网星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19日,注册的域名为http://www.netstars.com.cn;英网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25日,注册的域名为 http://www.yingnet.com。网星公司于2000年3月24日与中艺名牌用品进出口青岛分公司签订《网站建设合同》一份,约定为该公司设计中艺名牌网网页。网星公司依约设计了该网站并上传至互联网上发布。该网页的域名为http://www.intbnp.com。该网页除首页中的FUSH程序是2
2010-07
[案情] 1999年7月至2000年4月期间,福兴石灰厂多次购买丰达公司的煤炭,并陆续给付了部分货款,但双方一直未有对账。后丰达公司主张福兴石灰厂尚欠其货款11万元,多次索款未果。丰达公司查知福兴石灰厂在东方冶炼股份公司有到期的债权约40万元,遂以东方冶炼公司为被告,以福兴石灰厂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要求被告或第三人付清煤款。法院受案后,应原告的申请,对被告欠第三人的款项情况进行了调查,得知被告尚欠第三人材料款 40万元,双方对于付款时间没有约定。庭审中,被告主张其与第三人间的买卖业务是连续性行为,第三人从未怠于行使其权利,原告提起代位权之诉不能成立,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入主张欠原告的货款已结清,与原告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也不欠第三人的款。 [法院审理
2010-07
案情:某批发市场是市政府重点工程,为赶在十月一日前开业,作为该商场所有权人的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被告)在商场建成后未经过消防安全部门检查,在未达到国家消防安全法有关强制性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即决定开业。在招商时,被告在其置于商场中门布告栏上的招商须知中告知将进行消防通道改造。原告田某与被告经协商签订了摊位买断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以6250元买断被告322-324号摊位5年的经营使用权,买断费不退还;买断期内每三个月交纳一次租金2250元,被告不随意调整摊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调整例外);须被告为原告改造摊位设施,原告必须无条件配合,合同未约定摊位的具体面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交纳了322-324号摊位的买断费及三个月租金,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收款收据,在买断费后括号里面注明保证消防设施,摊位改造金。在实际交付租赁物时,为确定各摊位的具体面积,被
2010-07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0-06-30 【生效日期】2010-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批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城市)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省(区、市)人民政府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试点地区(城市)应具备的条件,经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审议批准,确定了第一批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城市)名单,现予印发,请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试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批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城市)名单
2010-07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10〕23号 【发布日期】2010-06-30 【生效日期】2010-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
2010-07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公告〔2010〕19 号 【发布日期】2010-06-29 【生效日期】2010-06-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9 号)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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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10〕18号 【发布日期】2010-06-29 【生效日期】2010-06-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七大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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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续立清。 被告: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 2001年,续立清在《科技致富向导》杂志第7期上发表了《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署名作者为“山东省宁阳县职教中心实验实习基地续立清”。2002年3月5日,续立清领取了由《科技致富向导》杂志社汇寄的30元稿费。2002年5月,续立清发现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编辑出版的《当代畜禽养殖业》杂志2叩2年第5期上刊载了《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署名作者为“刘志华,湖北钟祥钟山兽医站”。该文的内容与续立清在《科技致富向导》杂志上发表的《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的内容一致。续立清认为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刊登的《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侵犯了其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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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烟台某个体企业主刘某与烟台开发区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并预付了10万元定金,但劳动服务公司未能及时供货。1999年8月2日,刘某将该劳动服务公司和主管部门开发区某工程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定金及预期付款滞纳金。经查,该劳动服务公司系由烟台开发区某工程公司组建,组建时烟台开发区某工程公司注册资金未能到位,且其变更为烟台开发区某集团公司后,将其下属公司及自身公司产权转让给海南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并保留其法人资格,变更名称之前被告对劳动服务公司仍未投入实际资金,故对下属公司的行为应承担清偿责任,应返还定金并承担延期付款的滞纳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烟台开发区某集团公司付款,被告不服,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9年9月,经原告刘某申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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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嘉荣,青岛轻工业研究所高级工艺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大雄传播企划有限公司。 原审原告:青岛扬格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中新购物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商厦)于 1998年10月就企业标识对外招标,沈嘉荣与青岛扬格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扬格公司)参与了商厦标识的设计工作,并与中新商厦就设计方案进行过讨论,扬格公司起草了合同书,但中新商厦未签字盖章。沈嘉荣与扬格公司于1998年10月12日创作完成变形“中”字标志作品,并将包括该标志在内白勺设计稿交给中新商厦。1998年11月4日,中新商厦又与青岛大雄传播企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雄公司)签订了设计《企业整体识别系统》合同书,约定中新商厦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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