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滕州市交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张兰泽。 2001年4月,被告依据中国一汽集团公司滕州广通服务站、中国银行滕州支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滕州支公司、山东省滕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合作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协议,从中国一汽集团公司滕州广通服务站购买鲁锋ST9150半挂车一辆,车号为鲁 D—64019,车辆登记产权人为原告,购车时以该车作抵押向中国银行滕州支付贷款10万元。被告购车后,挂靠原告单位进行经营,车辆的养路费、货运基金和运管费等先由原告购买,然后再由被告与原告进计结算,其中养路费每月征费标准为220元/吨,运管费每月为8.50元/吨,货运基金每月为45元/吨。2002年9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上记载的借款金额为75529.92元,虽载明为借款
2010-06
案情 甲与乙协商约定:甲将其所有的汽车一辆卖给乙,乙支付甲价款8万元,双方依约交接车辆和价款但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后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甲、乙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甲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乙8万元购车款,乙同时将车辆返还甲。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末自动履行。乙向法院申请对甲强制执行,甲未对乙提出执行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后,向甲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甲限期自动履行,否则强制执行。甲随即向法院提出抗辩,称其返还乙8万元车款可以,但乙必须同时按判决将车辆返还甲,或双方同时将车辆和车款交法院转付,否则拒绝返还购车款。 分歧 对甲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出现两种相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该对甲单方面执行,因为甲没有提出执行申请,因此,法院不应依甲的抗辩同时对乙执行。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将甲的抗辩视为提出了
2010-06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购房单位。 原告(购房单位)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双方于2000年7月5日签订购房意向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拟建的商品房74套,房屋面积共计7195平方米(实际成交面积以正式合同为准),每平方米单价为2500元,房屋交付日期为2001年第二季度。意向书第七条第一项约定“乙方(原告)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甲方(被告)请照图被批准后5日内根据本意向书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第三项约定“若因甲方(被告)售房价格变动影响乙方(原告)签订正式合同,甲方(被告)应按乙方(原告)购房总价的5%赔偿乙方(原告)损失”。另原告提供售房宣传资料一份,证明被告已对外销售房屋。原告诉求,被告未按意向书之约定与原告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2010-06
[案情] 原告:唐世辛。 被告:乔秀云。 乔秀云与唐世辛经人介绍于1996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2年5月21日,双方经济南市历下区法院调解离婚。后唐世辛以乔秀云在调解离婚时隐瞒本市王官庄小区3区1号楼5单元301室为由诉至市中区法院,要求分割该房。 [审判] 市中区法院认为,乔秀云曾于t999年11月15日在第二期房改时交纳该房定金10200元,后因未能参加该期房改而转为第四期房改定金。因乔秀云的购买现有住房申请表上未注明填写日期,故应认定其自第四期房改开始之日(2001年7月1日)已参加房改,即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当时的房改政策,乔秀云在交纳购房定金后,即视为进入购房程序,参加房改的房屋即由房改人所拥有。故诉争房产应
2010-06
[案情] 原告王维勤与被告马建梅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和装修房子分别向原告借款18000元和3000元,为此出具借据两份,言明:“今借王维勤人民币壹万捌千元正(整),二年内还清”,“今借王维勤人民币叁千元正(整),一年内还清”,这两份借据被告签署的落款时间分别为6月24日和6月27日,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书写时间实际为2000年6月24日,此系被告笔误。在300O元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用电话与被告联系催要欠款,2001年12月20日上午,原告经与被告电话约定来到被告家中,其间只有原、被告两人在场,被告将两张借据撕毁并扔进厕所马桶。原告将撕毁的借据拼接后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还款,被告则以欠款还清为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原告所持自勺欠条被撕毁的原因和过程,双方的解释截然不同,原告称:被告称她给原
2010-06
[案情] 1994年3月至8月间,原告李某给某实业总公司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工区供建筑材料,由时任该工区负责人的被告石某于1995年5月13日出具欠条一张,表明尚欠9214元未付。该实业总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后更名为某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公司。1996年11月7日某实业总公司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工区因被总公司兼并而注销。2001年5月15日某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公司被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注销,在工商登记中注明“无债权债务,如发生由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次找被告石某催要此款,被告石某分别于 1997年2月10日、1999年1月20日、2000年12月29日在原欠条上签名。原告同时主张曾多次向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催要此款,但无证据证明。原告索要欠款未果,遂于2001年3月1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材料款9214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庭审中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即使公
2010-06
[案情] 被告人丁立军在假释期1998年6月至2001年4月间,骑摩托车或自行车携带匕首、手电筒等工具,先后窜至莱西市的十余处村庄,趁夜间翻墙人院,持匕首拨开门拴,或破门、窗入室,拧下灯泡,拉下电闸,采取持匕首、语言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强奸作案40起,对代某英等32名妇女实施强奸,其中强奸既遂21人,强奸未遂11人。被告人丁立军还抢劫作案6起,盗窃作案15起,盗窃王某正等人的摩托车、电视机、酒、花生油等物品一宗,价值人民币16600余元。案发后共追回赃物价值人民币8800余元,其余被其挥霍。 [审判]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丁立军数十次以暴力或胁迫的方法人户强奸妇女多人,构成强奸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必须严惩。被告人还抢劫作案六起,其中在入户强奸犯罪的同时抢劫作案五起,构成抢
2010-06
[案情] 被告人于景泉与丁学斌(男,26岁,湖北人)于2001年3月初来聊城,与开出租车的杜广战相识,得知许长星有一辆白色丰田轿车想转卖,二人即预谋抢劫该车。2001年3月28日,于景泉找到其外甥孙利华,谎称自己的车被他人扣押,找人将对方的轿车扣住,以车换车。被告人孙利华又找到陈国栋、王文强、齐军生(另案处理),于景泉向四人说明扣车原因,安排了具体扣车方案,并给孙利华匕首一把,出钱让孙利华买捆人的胶带。当晚按预定计划,被告人孙利华、陈国栋、王文强去东昌府区北环路高架桥处等候,齐军生以借钱为由将买车中间人杜广战骗至东昌府区郑家,被告人于景泉与丁学斌以买车为由将许长星骗至北环路,因许在高架桥处未停车,抢车未逞。3月29日上午,被告人于景泉指使孙利华、陈国栋、王文强在“中银大厦”西侧南北路上等候,于景泉将中间人杜广战、车主刘德宾骗走,丁学斌拉车主许长星到“中银
2010-06
[案情]张某2000年2月为某煤炭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某宾馆制作餐椅100把,单价85元,计款8500元。某宾馆仅支付餐椅价款1000元,尚欠7500元。2001年3月,某煤炭公司与张某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同意将所欠张某餐椅价款以焦炭13.724吨抵顶。协议达成后,张某给某煤炭公司开具了餐椅价款的收款收据,某煤炭公司给张某开具了焦炭调拨单。过了一段时间以后,张某向某煤炭公司请求交付焦炭,某煤炭公司以焦炭涨价为由不予交付。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煤炭公司交付焦炭13.724吨。 [分歧]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存在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以物抵债是对债务的一种履行方式,以物抵债协议未能履行,则债务未得到履行,债务应继续履行债务,故张某应请求某煤炭公司支付餐椅价款。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某煤炭公司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张
2010-06
[案情]某城信社与某甲厂、某乙厂签订借款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甲厂向城信社借款200万元,由乙厂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甲厂未能如约还款。城信社索款未果,将甲厂、乙厂诉至法院,要求甲厂、乙厂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借款人甲厂,保证人乙厂连带偿还城信社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判决书送达后,甲厂被丙集团兼并,其全部债权债务均由丙集团承担。执行过程中,城信社与丙集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原甲厂欠城信社借款本息由丙集团分期偿还。之后,丙集团依据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向城信社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余款未还。城信社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届满后,未申请恢复执行。后城信社更名为某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与丙集团经协商,就偿还上述剩余贷款本息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丙集团共欠商业银行贷款本息210万元(已扣除丙集团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向城信社偿还的借
2010-06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4 www.zzylawy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61903号 技术支持: 智顺网络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