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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发布日期】2010-12-01
  【生效日期】2010-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

  (一)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

  (二)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

  (三)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

  (四)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

  第三条 《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

  (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

  第五条 《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设施,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

  第六条 《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组织机构,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门。

  第七条 《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包括信息处理服务和为信息处理提供支持服务。

  第八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50%的出资人;

  (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50%的出资人;

  (三)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不足50%,但依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出资人。

  第九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10%的出资人;

  (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10%的出资人。

  第十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称书面申请应当明确拟申请支付业务的具体类型。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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