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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部副部长解读《社会保险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全面准确领会《社会保险法》 积极推动《社会保险法》顺利贯彻实施”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

  [主持人]《社会保险法》颁布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能否请您介绍一下《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


  [胡晓义]《社会保险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全国人大在讨论它的时候,认为它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定位非常高。这部法一共是12章98条,有1万多字。我认为通篇体现了这样几个立法原则:


  第一,贯彻落实党的重要决策和战略部署。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体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特别是关于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这样一些带有根本性的长远基本方针。关于社会保险要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这样一些要求,都在法律制度当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这是一个原则。


  第二,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是一个立法原则,也是这个法的最大亮点。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们国家社会保险的制度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了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目标就是要做到制度上没有缺失,覆盖上没有遗漏,衔接上没有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这是要造福于人民的一个立法宗旨。


  第三,公平和效率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从我们国家基本国情出发,社会保险作为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要体现公平原则,就是要作出适度的普惠性安排,加大政府的公共财政收入,加大社会收入再分配的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但同时体现激励和引导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就是不能重蹈一些国家由于福利过度导致养懒汉这样一种覆辙。


  第四,确立框架,循序渐进。《社会保险法》还在发展当中,不断的有新的课题提出来,不断的有新问题要回答,这次立法作出了一些弹性的或授权性的规定,为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留出了空间。


  [主持人]网友统筹城乡发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党的十七大对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出的目标。请问,这一目标在《社会保险法》中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胡晓义]统筹城乡是党的十七大按照科学发展观提出的一个重要方针,社会保险也要按照这样一个方针来实施。《社会保险法》在解决城乡社会保险二元结构,实现城乡统筹方面有很多规定,我简单的归纳一下,至少有这样几方面。


  第一,把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和居民都纳入到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里面来,适合我们国家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这在总则的第4条以及各专章里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上都得以体现,这是不分城乡的。


  第二,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纳入法律框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且还预留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的一个发展空间,这是在本法第22条当中有充分体现。


  第三,本法第24条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第25条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


  第四,第95条专门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和其他职工一样,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这也是城乡统筹的一个方针体现。 最后,第96条明确规定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 以上这些都可以看出,这个法确实不是光管城里,也管农村,不是光管职工,也管居民,是一个城乡统筹的全面的法律。


  [网友 路过]您对制定《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有什么设想?


  [胡晓义]《社会保险法》中有一些授权性、框架性的规定,落实这些规定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当前最重要的首先是对现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看哪些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哪些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不合法的就要废除,合法但不详尽的应该完善和补充,缺失的应该尽快弥补上,这是一方面。


  第二,在制定新的法规方面,应该着重考虑:一是现在没有法规规定的一些制度,比如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要优先考虑制定法规。再有,像征缴方面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应该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要求进行完善,而在经办、监督方面还应该尽早地补上法规缺失的不足。另外,在基金的投资、管理、运营方面也应该加强法规建设。

  [主持人]这次《社会保险法》是覆盖城乡居民的保障体系,关系到每一个群众的切身利益,大家最关心的还是这部法律是否能够真正落实到实处。有网友问,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保证该法的实施?


  [胡晓义]我想这样回答这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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