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及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两类重要的民事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涉及面广,案件复杂、矛盾纠纷比较尖锐,牵扯着广大农民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审理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在审判实践中,这两类案件也有逐渐增多之趋势,自去年以来,我庭共受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约85起,农村土地使用权(财产权属)纠纷案件23起,现已大部分审结。分析这些案件,不难发现共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对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1、这类案件,纠纷往往主要起于承包方,而发包方又大多数是村集体组织,如村民委员会,而村委一旦作为原告,往往就是大量的承包方被起诉:法庭去年所受理的26起案件中,10起是八湖镇郭圪墩村委作原告,村民作被告, 16起案件是该镇驻马滩村委作为原告,村民作为被告;而作为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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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0〕9号 【发布日期】2010-08-05 【生效日期】2010-08-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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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介绍 北大方正是方正RIP、方正文台、方正字库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软件投入市场后一直受到用户的欢迎,但也因此成为盗版者疯狂攫取的目标。通过调查,北大方正怀疑北京高术公司有制售上述软件的嫌疑。自2001年6月起,北大方正委派下属公司职员以普通客户的身份会同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到高术公司进行公证取证:北大方正职员先以个人名义多次和高术公司员工联系商谈购买照排机及安装RIP等软件相关事宜,并与高术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分两次向其支付货款共394250元(占货款总额的95%),高术公司为上述款项出据了收据,让员工为北大方正进行了照排机的安装、调试工作,并在主机中安装了盗版方正软件,留下装有盗版软件的光盘及加密狗等。在获取有关证据后,2001年8月23日,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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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 2001年11月28日,某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文某采取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2002年5月9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将文某逮捕,后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市公安局认定文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2003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文某以错误逮捕为由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赔偿。同年11月19日文某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市检察院维持县检察院不予赔偿的决定。文某向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 争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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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0年2月28日,某区法院缺席判决:在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某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赵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孙某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 16196元。案件受理费2495元由赵某负担。同年8月,某区法院受理了孙某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中在找不到被执行人赵某的下落,其又无其他债权、财产可供执行,孙某也提供不出执行线索的情况下,法院中止了本案的执行。 2003年5月19日,孙某提供赵某有90型楼房一套,并提供了房产证,某区法院据此恢复执行。同年8月26日,某区法院对房屋进行调查后,采取了查封措施,但因该住房为赵某妻子秦某及其子女居住,且无其他住房,暂时不能进行变现处理。申请人孙某提供线索,赵某与其妻秦某已经离婚。经查,2003年9月19日,赵妻秦某起诉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经法院调解,赵某与秦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90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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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4年11月,蔡某承包某自来水公司的楼顶修缮工程,双方协商约定每工以30元计酬,蔡某找了徐某等6人一起干活,蔡某与徐某等人商定每工以 25元计酬。在劳动过程中,徐某等人的具体工作任务均由蔡某安排和监督检查,自来水公司的财务科派人将每天上工的人数均记在蔡某名下。2004年12月底,蔡某在公司领取酬金8100元,并按约定的每工25元支付了报酬。2005年1月,徐某在工作中不慎从架子上摔下,被送至医院抢救,花销医疗费5600余元。徐某、蔡某与公司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徐某诉来法院,以蔡某与某自来水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围绕该起人身伤害事故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产生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由自来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蔡某受某公司委托雇佣徐某等人共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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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2003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石玉丰、赵强函伙同被告人李一及樊明、杨关(二人均另案处理)利用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诈骗作案5起,每次都是由赵强或石玉丰提供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去金融机构贴现,共计诈骗银行贴现款共计人民币13550318.23元。被告人石玉丰、赵强函参与全部作案,诈骗人民币13550318.23元,被告人李一参与作案2起,诈骗人民币3453846.67元。案发后,追回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054721.07元,已发还被害单位。一审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分别对被告人石玉丰、赵强函、李一量刑。 二、问题 被告人赵强函明知是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与他人使用,能否定伪造金融票证罪?对此控辩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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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4年夏,A坐B公司的公共汽车回家省亲。由于天气炎热,在途中汽车违规停车接客时,A将手臂从车窗伸出,被后面一辆客车C超车将手剐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客车C正常行驶,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 A遂以B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承担由该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审理中,对此案有三种不同意见:(一)B公司应赔偿 A的全部经济损失。理由:公共汽车中途违规停车接客,并对于A将车窗打开,将手臂伸出未及时制止,造成A受伤。按照合同法违约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B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A全部的经济损失.(二)B公司不应赔偿 A的经济损失。理由:公共汽车虽然违规停车,但在机动车上不允许将手臂伸出是交通常识。A明知这一交通常识,却将手臂伸出,已构成重大过失,故B公司符合《合同法》第302条规定的免责要件,不承担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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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淄川区龙泉镇文化广播站。 被告:李永民、杨光松。 2001年10月,原告淄川龙泉镇文化广播站将改造花灯等工程承揽给被告李永民。被告李永民在承揽施:厂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即被告杨光松在安装花灯时摔伤。被告杨光松在住院治疗期间,原告为其垫支费用32884.60元。工程施工完毕之后,原告已与被告李永民根据工程量进行结算。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返还垫付款32884.60元。两被告辩称:与原告之间并非承揽施工合同关系,而是雇佣合同关系。且原告明知花灯灯杆曾断裂过且焊接不牢固而未履行告知义务,才致使被告杨光松摔伤。据此认为原告应承担雇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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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安监局)根据济南市高新区管委会安监局“关于呈报《工业南路氧气氮气泄露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于 2004年7月9日对原告山东省深基础工程勘察院(以下称勘察院)作出济安监函字[2004]115号批复。批复认为: 1、勘察院在没有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没有全面掌握,确认钻探点地下氧气、氮气等管道敷设情况,就进行钻探施工。施工中没有依据有关规定设置围档,防护拦和警示牌,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2、第三人山东省交通科学研究所(以下称交科所)作为勘察施工承包单位,在没有与发包单位签订勘探施工承包合同,与勘察院签订分包合同,没有办理道路钻探施工手续、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的情况下,就委托施工单位,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被告同意济南市高新区管委会安监局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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