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A公司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要求将已确权给B公司的土地变更到A公司名下。某市国土资源局经调查认为该土地权属有争议,遂上报市政府。该市政府作出更正土地登记通知书,注销B公司原土地登记,注销B公司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书。B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在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2]Y市政府为C村村民委员会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D村村民委员会向Y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对C村村委会的集体土地重新确权。Y市国土资源局经调查认为C村村委会的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存在错误,遂作出注销C村村委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的决定。C村村委会在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两个案例引起同一个问题是: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后,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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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将位于市郊的2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因甲公司该处土地早在合同签订前被法院查封,最终在另一债权人的申请下被法院拍卖,甲公司也就未能履行向乙公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义务。乙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对此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甲公司未能履行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义务,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该认定合同有效。从新近的合同立法趋势来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关于“风险移转’’的第68条,显然是以自始不能场合(合同缔结时标的物既已灭失或者毁损时)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欧洲合同法原则》更明确规定,自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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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夫妇膝下只有独子,因在村中是独姓,极盼人丁兴旺。儿子结婚后得一男孩,孙子的降生给李某夫妇以莫大的慰藉。原以为自此可以安度晚年,谁料天降横祸,儿子在一场意外的车祸中不幸去世。李某夫妇痛不欲生,所幸还有三个月大的孙子聊慰孤寂,不至于断了香火。但儿媳却将孙子带回娘家后,李某夫妇思孙心切,一筹莫展。数月后,孙子患病,儿媳通知李某夫妇,声称给孩子冶不起病,李某夫妇立即将孙子抱回悉心照料。孙子的病刚见好转,儿媳又找上门来想把孩子带走,李某夫妇自不相让,双方争执不下。后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儿媳表示自己无生活来源,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愿交由李某夫妇抚养;李某夫妇自不推辞。原以为纠纷自此平息,谁成想一纸诉状又打破了李某夫妇平静的生活,儿媳竟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抚养权并要回孩子。一审法院判为所请,李某夫妇不服并提起上诉,他们难以理解:儿媳已同意放弃抚养权,怎能自行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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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地处市中心的商业繁华地段。由于另有住房,决定将房子卖掉。他的朋友王某知道后愿以50万元的价钱买下此屋,并且购房心切,既不愿再提高买价,又怕他人将房屋抢先买走,遂将一份预先拟好的“房屋买卖协议”拿出,要求张某在上面签字。协议书上载明,买方愿出50万元的价钱买下此房,卖方不得再将房屋转卖,王某一周后付款。张某在协议上签了字。等到第三天,邻居李某也知道了张某要卖房的事情,并且说自己愿意出55万元购买此房,并说可以立即付款,张某见他出的价钱高,便同意将房屋卖给他,在交完钱后,双方便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李某一家在办完手续后立刻住了进去。这时王某闻讯而来,拿出自己手上的“房屋买卖协议”,主张李某买房在其后,房屋早巳答应卖给他,因而李某的买房行为无效,要求其搬迁出去。 [评析]关于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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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于2005年2月11日因应急向邻居刘某借了10元钱,说好了马上还,可后来王某将此事遗忘,直到后来在路上巧遇刘某,才记起借钱的事。但此时王某身边恰没有零钱,于是王某想起自己刚买了的5注彩票,面值恰为10元。于是有意将彩票抵给刘某,刘某连连推辞,说10元钱是小事,不必在意,就不用还了,王某一再请求,刘某就收下了奖券,2004年3月 22日奖券中奖号码揭开,王某所选择的号码中了一注奖金达3000元。王某闻讯后找到刘某,称自己当初只想以奖券作抵押,现在要以10元钱将奖券赎回,拿走所中奖金,且称刘某这样就取得奖金,显失公平。刘某认为当初王某一定要自己收下,作为还款,现在王某不能出尔反尔,要求返还奖金当隧当即予以拒绝。二人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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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发布日期】2010-08-28 【生效日期】201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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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0-08-28 【生效日期】2010-08-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2010年)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备役军官的条件、来源和选拔 第三章 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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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发布日期】2010-08-28 【生效日期】2010-08-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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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0-08-28 【生效日期】2010-08-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的决定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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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0-08-28 【生效日期】2010-08-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一、二○一二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300人专业界 300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300人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代表、乡议局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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