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1月1日,署名为“折福”的网友在“綦江在线”发表了一篇名为“人肉这贱人”的帖子。该网帖含有极具侮辱性的文字,并配发了受害人雷女士生活照片一张。网帖发表后3天内,点击量达到102次。截至同年1月8日,该帖的点击量达到4万余次,月排行第一,周排行第一。 2015年1月2日,雷女士联系了“綦江在线”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重庆汇百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百伦公司)工作人员,当日该公司工作人员对帖子配发的雷女士照片仅作了马赛克处理。1月4日,雷女士聘请律师以邮寄EMS快递形式向汇百伦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删除网帖等。1月6日,汇百伦公司工作人员删除了雷女士照片,但该帖子依然存在。雷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汇百伦公司停止侵权(删除网帖)、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以及律师费、交通费等。 【分歧】 网络服务提供者汇百伦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16-02
【案情】 被告人齐某系未成年人,个人无财产。2015年3月12日,齐某与被害人乔某发生口角,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乔某腰部连戳数刀,致乔某右肾切除,构成七级伤残。后检察机关以犯故意伤害罪对齐某提起公诉,乔某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6万元。 【分歧】 对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无争议,但就案涉残疾赔偿金是否应予赔偿,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考虑到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以及被告人经济状况不同等诸多因素,为降低“空判”、减少因此而引发的涉法上访,以及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对犯罪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采用了酌情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两金”不再是法定赔偿项目。 第二种意见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为民事诉讼,确切地
2016-02
提问:本报读者 崔会娟 回答: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罗滔 崔会娟:我的朋友李女士1970年时与郭先生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二子一女。夫妻经过多年努力经营,在北京开了一家餐馆和一家培训学校,在朝阳区购买了六套住宅,过上了富足的生活。前年,双方登记离婚,并签下离婚协议,约定房屋、汽车和培训学校归李女士所有,餐馆归男方郭先生所有,其余财产均分。 本以为他们之间已经没什么事了,没想到自离婚后郭先生就玩失踪,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同时,他还赌气故意不经营餐馆,致使餐馆生意惨淡,几百万元的应收账款也无法收回,造成原本应由双方分配的资产严重缩水。万般无奈,李女士将餐馆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自己。后来终于找到郭先生了,他却以李女士擅自将餐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自己为由主张离婚协议无效,请问:郭先生的主张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罗滔: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李女士的行为并无不当。如果其前夫郭先生向法院提起
2016-02
湖南衡阳“儿童血铅超标”诉讼案终审落定,衡阳市中级法院维持了衡东县法院的一审判决:13名原告中,只有血铅含量达到中毒标准(200ug/L)的两人共获得了26372元的赔偿。 “这太少了。”2月25日,刚收到终审判决书的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诉讼部副部长戴仁辉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幸好两级法院最终都同意了原告免交受理费的申请”。 2014年4月26日,澎湃新闻对衡阳市衡东县大浦镇血铅事件进行了曝光。据调查,在只有4万余人的大浦镇,血铅超标的儿童数量超过300人。当地居民认为罪魁祸首是一家生产化工
2016-02
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 被执行人刘某某存在高消费,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淄博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淄博某运输有限公司、刘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朱某某、淄博某经贸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淄博某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某融资公司银行垫款200万元,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刘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朱某某、淄博某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事判决生效以后,刘某某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6月18日,该融资公司向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查找联系,刘某某及其亲属故意躲避,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执行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拘留决定书
2016-02
杨某某、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个人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仍自建住房,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缓刑 (一)基本案情 2011年6月,袁某某承揽宋某某的建房施工,双方约定:在施工中发生的任何事故宋某某概不负责。施工中袁某某将支壳子、圈梁的施工部分转包给杨某某,杨某某雇李某某等人务工。2011年8月12日,李某某等人乘坐工地龙门架下工,因机器发生故障,李某某受伤。后李某某以袁某某、杨某某、宋某某为被告向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起诉,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偃镇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确认袁某某、杨某某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7.957万元,宋某某补偿李某某损失3000元(已履行)。后李某某就二次手术产生费用再次起诉,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偃民六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袁某某、杨某某赔偿李某某二次手术等
2016-02
廖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 被执行人对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得到自诉人的谅解,被免予刑事处罚 (一)基本案情 徐某某与廖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将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廖某某等人向徐某某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廖某某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徐某某向将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为执行该调解书下达了执行裁定,并于2015年10月23日向廖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廖某某将其名下轿车立即交付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另查明,廖某某居住于未办理产权的一幢自建房中,其个人所有的位于将乐县的一处4间店面房长年出租,每月租金2600元,其村里2014年向其发放补贴1.584万元。因廖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提出
2016-02
近日,山东省惠民县公安局接到刘女士报警,称同村的王某从2015年12月19日晚到22日凌晨,用手机陆续发来10余条暧昧短信进行骚扰,使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刘女士夫妻之间也因此产生误会,发生争吵,严重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干扰了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接报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很快就查清了案情,依法及时收集了王某的违法证据,并将王某抓获。 经审查,违法人员王某对其用手机发送短信骚扰他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惠民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王某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 警方说法 生活中遭遇电话、短信骚扰的人不在少数,尤其以女性居多,很多女性在遇到骚扰时,由于担心自身隐私泄露,往往采取更换手机号码的方式解决,有的甚至忍气吞声。 对此,警方提醒,如果遇到电话、短信骚扰,不要忍气吞声,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注
2016-02
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我从一家公司离职时,公司拖欠我6万元工资。公司提出五个月后,每月给付1万元,直至付清为止,如果我不答应,将拒绝出具欠薪条,我只好接受。近日,因为父亲突患重病,急需医治,我向公司提前索要欠薪,并请求一次性付清。但公司却以约定为由,毫不理睬。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 过晓菲 过晓菲读者: 公司与你“分期付款”的约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也指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公司对你应得的工资,不仅没有“按月支付”,甚至在你离职时仍未能“一次性付清”,并胁迫你接受“分期付款”欠条,明显与之相违。 再者,从合同法来看,合同法第52条规定:
2016-02
南都讯 记者王睦广 发自香港 1名男子于去年12月在福田口岸离境香港时被查出违反限奶令,香港海关人员在其随身行李搜出了高达85公斤配方粉,该男子前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入狱6个月,是首宗判刑最重的同类案件。此前被判即时监禁的个案,刑期介乎1日至140日。从以往个案看,量刑相当程度与携带量有关。 根据香港《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即俗称的限奶令,任何人士除非获发出口许可证,否则不可从香港输出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但为容许输出合理分量作私人用途,离港人士可在其私人随身行李中,输出总净重不超逾1.8公斤的配方粉。然而该人士须年满16岁,并且在过去24小时内没有离开香港。 此次入狱6个月的最重判刑个案,涉案人为一名54岁男子,他于去年12月17日在福田口岸出境大堂被香港海关人员从其随身行李搜获85公斤的配方粉。85公斤是限额1.8公斤的约4
2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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