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过错程度进行合理分配。 案情 2013年8月8日,原告刘晶委托被告刘鹏对其自有的股票账户进行投资管理,双方签订《股票账户委托协议》一份,约定:1.账户为纯现金空仓账户,资金本金为人民币40万元整,操作周期为一年,自2013年8月8日至2014年8月8日;该周期内此账户由刘鹏独立操作,刘晶不得有任何操作及对刘鹏买卖股票的干预,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合作细节及交易股票,违者按违约处理。2.刘鹏收取刘晶3.5万元作为押金,一年后无息返还,如协议期内刘晶撤资、擅自买卖股票、提前终止合作以及干预乙方买卖的行为,该押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3.账户为有偿委托,刘鹏将收取该账户扣除本金后实际盈利的40%作为酬劳,每个操作周期结束后刘晶需在三个交易日内将酬金打入刘鹏指定的账户,逾期停止交易;十
2016-02
驾校学员在路考时由于紧张撞伤路人,路人遂将考官、驾校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在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驾校在交强险、商业险之外赔偿原告4993元。 今年67岁的袁老伯说,至今他还记得前年7月10日的那一幕,他开着电瓶车在路口转弯时与同向左侧一辆驾校用车相撞,“我就看到在转弯时旁边开来一辆驾校用车,里面坐着两个人,直接撞在了我身上。”事故造成他腿部受伤,袁老伯被送医治疗。经检查,袁老伯左踝关节脱位,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袁老伯把路考时的考官、驾校以及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交警认定肇事车里坐着的考官周某负事故全责,袁老伯无责。法院另查明,考试用车的所有人为驾校,已投保保险公司。 驾校方说,事发当日,学员张女士确实在路考时或是紧张的缘故,导致车辆撞向路人。因周某是驾校请来的考官,对于这次突发意外事故
2016-02
中新网2月18日电 据美国中文网援引洛杉矶时报消息,南加州3名中国留学生施虐同胞案于17日在洛杉矶波莫那高等法院宣判,三人被判6年到13年的监禁。 涉嫌绑架、殴打和折磨同学的三名中国留学生翟云瑶、杨雨涵和章鑫磊,于今年1月5日与检方达成认罪减刑协议,三人分别获刑13年、10年和6年。同时检方撤销了三人的折磨罪(torture)指控。撤销折磨罪后,三人的罪名为绑架(kidnapping)、攻击(assault)、以及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great bodily injury)。 三人在宣判之前,每被关押一天,按服刑两天计算。正式服刑后
2016-0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先后建立起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济和福利院供养制度,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2014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我国城乡特困人员保障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相关政策不衔接、工作机制不健全、资金渠道不通畅、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现就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2016-02
单位以职工李某连续旷工34天,违反了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但由于单位未提交证据证实对规章制度进行过公示和对李某进行过培训,终被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2002年7月18日,李某应聘到济南某贸易公司从事修理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2014年8月13日,贸易公司以李某连续旷工34天为由,根据单位规章制度,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774.13元。11月底,李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李某的申诉请求。贸易公司不服,起诉至历城区法院。 &
2016-02
2015年1月,职工褚某申请劳动仲裁,称自己于2014年7月进入某服装厂从事服装加工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服装厂每月向其支付工资3500元,但未支付加班工资1500元,褚某要求服装厂向其支付2014年8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25000元及加班工资9000元。褚某提供了有自己名字的工作服、工作牌,自己制作的加班日记,银行交易流水单等作为证据。服装厂收到开庭通知书后,既未出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 庭审中,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对于申请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应该如何认定,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不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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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华于2014年4月起在某公司工作,月工资为6000元,单位也按6000元在小华的工资条中记载了个人需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2014年12月,小华在进行社保查询后发现,单位仅仅按3022元的社保缴费基数为其进行社保缴纳。小华马上找到单位人力资源部要求核对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明细,但单位却拒不提供。 评析:其实,小华可以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并要求处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权处理用人单位拒不告知社保缴费情况,主要依据有: 1、《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
2016-02
去年8月,金女士应聘到某公司工作,第二天,单位与她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她在合同上签完字后,办公室工作人员说盖完公章就给她一份合同文本,但此后,却总以各种理由不给她。10月底,单位以金女士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事后,金女士以单位未给她劳动合同文本为由,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所以,该公司应当将劳动合同文本给金女士一份。同时,根据第8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
2016-02
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工人受伤后,发包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2014年2月28日,周某与童某订立室内装修拆除合同,周某将自己承租的某超市室内装修拆除工程发包给没有装修装饰工程资质的童某施工。廖某受邀请在童某承包的工地做小工,工资按天计算。2014年3月1日,廖某在工地劳动时,因砖墙倒塌被砸伤。廖某认为,周某与童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受童某的雇用在其承包的工作地点做工,工资按天计算,因此廖某与童某形成了雇佣关系。廖某在从事雇用工作中由于砖墙倒塌而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之规定,作为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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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已于2015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4日 法释〔2016〕3号 最高人民法院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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