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某餐饮企业招聘了王某等6名服务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王某表示不愿意签订,认为签订合同会使自己受到束缚,并写了“本人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本人发生一切问题与公司无关”的字据。在用工的1个月内,单位多次找到王某,希望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均不签订。无奈之下,单位书面通知王某终止劳动关系。王某对此很不理解,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单位的终止劳动关系决定。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
2016-02
在长达两年零七个月的日子里,杨贵轩一直守在躺在医院病床上的“植物人”儿子的旁边。即使医院多次告知他,儿子已经不需要住院,他也不再对儿子的康复抱有任何希望,他仍旧和儿子“滞留”在医院。 为了让他们搬离医院,佛山市中医院打了两场官司,最终让禅城法院下达了“搬离令”。面对“搬离令”,杨贵轩狠心地表示,如果真要强制执行,他会不顾儿子而去。 父亲带着儿子“赖”在医院,不是因为儿子有醒来的希望,而只是因为医院有“免费”服务。尽管父子俩有现实的难处和痛苦,但如此耗费公共医疗资源接受无谓的治疗,究竟能获得多少同情? 再过几天就是春节假期,可杨贵轩仍旧守在儿子的病床前。儿子成为“植物人”已超过两年半,尽管生命体征一切正常,但就是没有醒过来。两年多的时间,父子俩吃喝拉撒都在医院,如今,法院给他们开出了“撤离令”…… 他是两年七个月的“植物人” 佛山市中医院外四科的一个病房内,
2016-02
新华社郑州2月4日电(记者李亚楠)记者4日从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获悉,因指使无证司机驾驶大客车,致使发生“3·2”林州大巴车坠崖重大交通事故的田某伟、李某乐夫妇日前被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与涉案司机一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济损失1004余万元。 2015年3月2日23时许,一辆从新乡开往林州的大巴车在两市交界处坠崖,车上33人,20死13伤。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田某伟、李某乐无证经营一豫剧团,由田某伟任团长,进行盈利性演出。同年9月,田某伟购买豫AL9139大巴用于该团演出时拉送演员,平时由田某伟无证驾驶。 2015年3月2日18时许,田某伟、李某乐未经查看,雇佣无驾驶证的宋某为司机,驾驶该车从荥阳市出发,到林州市临淇镇前寨村演出,车上乘坐人员33名。23时许,车行至一处弯道时侧翻,坠入路边悬崖。 司法鉴定显示:该车制动前行
2016-02
为获取非法利益,六名福建长汀南山镇罗某甲、蔡某甲、蔡某乙、罗某乙、蔡某丙、吴某某和永定籍邱某某竟动起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发财梦,最终全部受到法律的制裁。2月3日,漳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罗某甲等七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十万元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5年4月份中旬,“黄总”(身份不详)叫被告人罗某甲帮忙招收工人来生产制造麻黄素,并由“黄总”提供场地、设备工具及化学原料。之后,被告人罗某甲以较高报酬纠集了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罗某乙、蔡某丙、吴某某、邱某某等人到漳平市拱桥镇罗山村上坑自然村陈某某的养鸡场内工棚,用化学原料非法生产制造麻黄素。在此期间,被告人罗某甲负责召集工人、安排工人分别参与现场各生产工序、联系“黄总”以及自己也参与其中一两道生产工序等事务,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罗某乙、蔡某丙、吴某某、邱某某在被告人罗某甲的安排下负
2016-02
大学毕业前夕,姚某在某公司签订试用合同,不料,上班途中,姚某被车撞伤。那么,姚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姚某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姚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姚某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今年24岁的姚某是某公司项目成本核算员,2015年6月,姚某与公司签订试用期用工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姚某根据某公司的安排,在该公司从事项目成本核算员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015年7月7日,姚某在上班途中走到单位大门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姚某想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不认可与姚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姚某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我还未正式毕业,但是2015年3月,我就向该公司投了自荐信,信中明确表达了加入该公司就业的愿望。”姚某说,后来,该公司通知他
2016-02
因认为购买的进口食品无中文标识,郑某将某家居用品公司告上法庭。记者30日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终审驳回家居用品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该公司向郑某返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的判决。 2014年6月12日,在家居用品公司开设的店铺,郑某花费600元购买数量不等的牛轧糖、炭烧奶茶等三种食品。其中,两种食品包装上使用繁体中文标注,且没有境内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一种食品包装上没有中文标识和说明。 郑某认为,进口食品无中文标识,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请求判令家居用品公司返还600元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款。家居用品公司辩称,涉案产品的包装确实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不符,公司在进货时只审查了进货商海关的报关证明和卫生证书,导致问题的出现。但郑某并非一般消费者,其多次分批在公司购买了以上食品,购买涉案食品不是为了食用,属于知假买假,恶意消费,故不同意郑某的诉讼请
2016-02
在禁猎期内捕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属违法。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杨某因非法捕获125只画眉鸟,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贵州人杨某在龙岩市务工多年。2015年7月,杨某接到贵州老乡的电话,希望其能带些鸟回去给他。当月,杨某便前后十多次通过架设捕鸟网,以用录音机播放鸟叫声为诱饵,在龙岩市陈东乡、大溪乡、岐岭乡等多个山场捕获画眉鸟125只,并饲养于其在岐岭乡租住的土楼房内,准备带回贵州老家。2015年8月18日17时50分,当杨某外出归来时被森林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月21日,杨某所捕获的125只画眉鸟被全部放生。法庭上,杨某表示,其不知道抓鸟会犯罪,对此懊悔不已。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猎捕画眉鸟125只,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来源:
2016-02
1月28日,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铁路物资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林某、袁某、袁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8万元不等。 林某等三人均系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贺街镇南木村农民。林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2年5月1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日晚,三被告人与绰号“土包”的人(未查获)驾驶林某所有的时代牌小型货车和袁某所有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广西境内贵广高铁三和斜井隧道,用携带的断线钳剪断隧道铁门锁扣进入隧道,将存放于隧道内的应急疏散通道控制电缆9034米、应急疏散通道控制光缆1533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缆线共计价值84522元。 案发后,经柳州铁路公安处侦查,于2015年8月14日将三人抓获归案,缴获所盗缆线已发还被盗单位。次日,柳州铁路公安处以三人涉嫌犯盗窃罪,对三人采取刑事拘留
2016-02
装修公司负责人罗某自己领到工程款却迟迟不支付工人工资。1月28日上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3年9月,青岛枭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枭林公司)与山东天齐置业集团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天齐置业)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承诺对天齐置业支付的工程款,枭林公司将优先用于支付劳动者报酬。 施工过程中,天齐置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了工程款。枭林公司实际负责人罗某在负责该项目期间,拖欠该公司90余名劳动者工资共计140万余元。2014年10月中旬起,罗某开始采取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 2014年10月23日,罗某在其租房处被工人找到,商讨支付工资事宜。次日,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枭林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限该单位于2014年10月25日前补发工人工资。经政府部门协调,天齐
2016-02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拐卖22名儿童的罪犯谭永志依法执行死刑。 2008年2月至2013年4月,谭永志伙同黄玉琴、吴小堂(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等地收买婴儿22人,运送至河南省中牟县等地贩卖给谭爱敏、王章坤(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上述婴儿的亲生父母至今未查找到。 据介绍,谭永志积极预谋,主动联系云南等地的人贩子收买婴儿并四处寻找买主,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为突出,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被第一、二审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拐卖儿童犯罪,人民法院历来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立场。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加大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随着持续依法严惩及综合
2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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