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已经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年1月22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维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2016-02
2010年7月,小徐入职某公司。2014年年底小徐才知道该公司规定,无论工资多少,所有员工一律按社保部门规定的最低参保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下称社保费)。该规定已经写入每个人的劳动合同中。 小徐决定辞职,并向公司提出两个要求:一是按法律规定的社保费标准为其补缴未足额缴纳部分;二是给付相当于自己4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遭到公司拒绝后,小徐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机构认为,该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变更社保费缴纳标准的约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是无效条款。被申请人未按申请人的实际工资额之比例缴纳相应的社保费,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情形,即使是申请人主动解除合同,被申请人亦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申请人要求按法律规定的社保费标准为其补缴未足额缴纳部分,因该请求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申请人可向相关部门主张权益。劳动仲裁机构裁决被申请人某公司支付小徐经
2016-01
【案情回放】 2002年5月,钱某明与妹妹钱某旑、妻子朱某购买上海市佳京路房屋一套并登记在三人名下。2004年8月,钱某明与父亲钱某均,母亲杨某经拆迁取得东靖路12号、21号房屋,均登记在他们三人名下。 2013年3月钱某明与朱某离婚。同年6月,朱某以钱某明、钱某旑为被告起诉,要求分割上述三套房屋(略为第21992号案件)。该案审理中,钱某均、杨某出具了《房屋作证书》,证明二人在佳京路房屋中的出资及拆迁所得房屋均赠与钱某明一人所有,并申请出庭作证。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对系争房屋依法予以分割。 后钱某均、杨某认为,佳京路房屋二人曾出资并支付装修费,东靖路房屋系拆除二人宅基地房屋所得,21992号案件未考虑二人在上述三套房屋中的利益,故起诉要求撤销该案件,对房屋重新予以分割。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均、杨某在21992号案件审理中出具《房产作证书》,
2016-01
裁判要旨 “买卖不破租赁” 使租赁权实现物权化,从而强化了债权效力,增强了其对抗在后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但租赁权仍为债权的性质不变,租赁权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优先性。 案情 2012年11月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本案被告)华联公司名下的位于广东省江门市荷塘镇房产。同月30日,原告彩艳公司买受了该标的物,并于2013年12月20日在本案审理期间办理了上述房产的物权变更登记手续。 陕西高院于2006年10月17日查封了华联公司名下的涉案房产。2007年1月31日,由被告华联公司作为出租方、被告胜昌公司为承租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从2007年2月8日起至2027年2月7日止,并对租赁费用、支付方式、合同解除、合同终止等进行约定。2013年2月起,胜昌公司因知悉涉案厂房、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已发生转
2016-01
庭审过程中,原告无理阻挠庭审活动、多次哄闹法庭,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1月26日下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姜某诉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两案过程中,对提起上述诉讼的原告姜某罚款5000元,同时对这两起案件裁定按撤诉处理。 2012年以来,南通全市法院发生多起扰乱行政诉讼庭审秩序的违法事件,事件涉及的行政案件类型多为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及相关信息公开等案件。当天下午,南通中院在开庭审理姜某诉港闸区政府、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过程中,原告姜某无视法庭纪律,不服从法庭指挥,反复纠缠于自己房屋的拆迁问题,阻止法庭调查,肆意打断被告的发言,并拍桌子大声指责。在法庭对其训诫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仍继续哄闹法庭,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审判长无奈宣布休庭。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任何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庭审中听从法庭的统一指挥
2016-01
近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双方因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格式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保险公司欲拒赔,法院运用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规则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 2014年10月27日,凡某向某保险公司楚雄支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并签订书面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自2014年10月27日0时起至2015年10月26日0时止。当年12月14日晚21时左右,凡某在驾车回家途中与赵某所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凡某报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进行了勘查。该事故经楚雄市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凡某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凡某的车辆损失为25562元。凡某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凡某经多次索赔无果,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发生意外事
201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为推动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构建更为便捷宽松的出入境软环境,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江苏、浙江三省市实施部分国家外国人144小时过境免办签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适用政策国家名单 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俄罗斯、英国、爱尔兰、塞浦路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乌克兰、美国、加拿大、巴西、墨西哥、阿根廷、智利、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新加坡、文莱、阿联酋、卡塔尔、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波黑、黑山、马其顿和阿尔巴尼亚。 二、适用条件 上述国家人员持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和144小时内确定日期、座位前往第三国(地区)的联程客票。 三、入出境口岸
2016-0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姜大明 2016年1月1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五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六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七节 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八节 地役权登记 第九节 抵
2016-01
未经许可擅自建造房屋,经纠正拒不履行相关手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拆除违建,却遭村民暴力对抗执法,致使执法人员受伤。日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等六人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处罚。 2013年12月18日,阜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县某镇某庄村民在该庄后侧违法建房,已挖好地基。次日,该局下发停工通知书,督促该庄村民限期提供准建手续,但该庄村民始终未能提供相关手续。2014年3月7日,阜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阜南县城乡规划局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同年3月10日,阜南县城乡规划局经勘查认为建房位于城市规划区内,无法办理准建手续,属违法建设行为。2014年3月11日,阜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组成联合执法队,前往该庄对违法建设房屋地基依法进行挖除、填埋。期间,该庄村民滞留于地基内阻
2016-01
为牟取暴利,夫妻二人大量骗购盐酸哌替啶片(俗称“杜冷丁”)贩卖,东窗事发追悔莫及。日前,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强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陈青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王强夫妇家住河南省台前县,听同村人王伟(另案处理)说用假身份证和假病历在医院买到“杜冷丁”后可高价出售牟利,遂伪造身份证及病例等资料,于2012年起至2014年4月期间,先后前往陕西省安康市各县、区医院,虚构癌症患者信息并假冒其家属,以10元/盒左右的价格大量骗购盐酸哌替啶片,然后以400元/盒左右的价格卖予他人,谋取暴利。2014年4月11日,王强夫妇被白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归案后,两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类案件另两名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 白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强夫妇明知盐酸哌替啶片属于国家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以贩卖为目的,
2016-01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5 www.zzylawy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61903号
技术支持: 智顺网络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