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 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海洋强国战略、京津冀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的实施,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及时化解海事纠纷,保证海事法院正确行使海事诉讼管辖权,依法审理海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现将海事诉讼管辖的几个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管辖
2016-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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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王某在一次某人才市场举办的招聘会上谋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到某设备销售公司做仓库管理员。去公司报到的第一天,行政部门领导拿出了一份情况说明,示意王某签字。该份说明上写着:“不要求公司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自愿放弃该权利。”公司的解释是缴纳保险费太麻烦,公司把这笔钱以“补助”形式发放给员工,这样比较省事。王某没多想就签字了。最近,王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承担因未缴社保费而导致其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法院对王某的诉请予以支持。 评析:作为用人单位的某设备销售公司应当依法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该公司却抓住部分劳动者不懂法的弱点或者贪小便宜的心理,以发放“补助”的方式骗得劳动者在情况说明上签字,向员工支付远低于公司应承担的社保费金额,规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当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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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医疗器械公司原副总经理 魏琨鹏 回答: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杨雪峰 魏琨鹏:5年前,我被外地一家医疗器械公司招聘为部门经理,试用期过后,该公司与我签订了5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我的工资为1.2万元月薪加提成奖金,合同期限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入职两年时,我被提升为公司负责业务的副总经理,月薪改为税后5万元加绩效奖金。 2015年12月中旬,公司突然通知我劳动合同期满后将终止,不再与我续签,让我与人事部办理工作交接,并于12月31日交接完毕。在谈到经济补偿金时,单位说我在本单位工作5年,按1.2万元×5来计算。我自己算了一下,2015年我的月均工资为9.2万元,我认为应按这个标准来支付,但单位不同意,说这个工资标准太高,且高于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上限,请问: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真的会封顶吗?我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怎样计算? 杨雪峰:您好,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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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收藏者王某委托上海某艺术品展览公司拍卖藏品,支付了检测费、拍卖基础费后却迟迟没有进展,要求退款也遭到拒绝。协商无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合同,并追讨已支付的费用。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决展览公司返还王某检测费及拍卖基础费共计35万元。 为售藏品委托检测拍卖 2014年11月,王某想要出售几件早些时候从国外淘到的藏品,便通过网络寻找拍卖机构。无意间浏览到上海某艺术品展览公司的网站,经与工作人员简单沟通后,王某决定与该展览公司当面商谈。 12月初,王某携其收藏的一只青花鱼藻纹大盘从湖北前往上海。据王某称,当天接待他的公司工作人员小周看到藏品后便说,这件东西可能价值连城,如经鉴定证明是明朝洪武年间藏品,公司愿意以1.1亿元的价格收购。 经工作人员这么一说,王某顿时来了精神,于是他当即和展览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检测服务合同》,由展览公司寻找专业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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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性“收费员”被驶出停车位的车子撞倒,随后又被疾驰而过的车子轧死。家属料理完后事,将管理停车位的保安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对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后驳回了原告的诉求,理由是穿戴收费员衣服、帽子,手拿正规停车发票的“收费员”,其实是在保安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代人收费的。 事发当天,在浦东花木地区梅花路近海桐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停在路边停车位的轿车起步时,不慎撞到了站在车子左侧的“收费员”陈某,结果陈某倒在地上,随后被路过的其他车辆碾轧致死。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陈某家属得到肇事方120余万元赔偿款。 陈某家属认为,陈某2011年12月1日进入上海市浦东新区保安服务总公司,担任停车收费管理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安公司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陈某工作期间每月基本工资1450元,另享有绩效奖金,每月收入约4000元,因此要求确认陈某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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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员工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去帮朋友顶班,结果在顶班时意外死亡,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审理后,认定员工顶班一事单位知情,据此单位同样应承担相关责任。 张枫是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销售分公司北站路加油站的保安,2014年12月,因自家房屋要装修,张枫就琢磨着,让供职于乌鲁木齐市保安服务公司新市区分公司的好友李森过来帮忙顶班。 后来,张枫就给经理说了此事。“那你让保安公司再派一名保安来吧。”听到经理答复,张枫保证会安排好。在征得保安公司保安队队长的同意下,2015年1月李森前往北站路加油站车辆进站口做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可是工作还不到两个月,李森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被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急性脑血管意外。 事后,李森的家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5年5月,裁决结果认定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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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和妻子岑女士同在当地一家市政园林公司上班,从事园林护理工作。某日吴先生下班后按时去接妻子回家,当时妻子还有一条马路的树木没有浇水,系单位领导临时安排她加班。“我让他先回去煮饭,等我浇完水了再回去。”岑女士说,吴先生一听说要煮饭,便提出让妻子先回家,他来浇树。岑女士称,私下顶班的现象是常事,更别说夫妻之间的顶班,于是便答应了。 然而,吴先生站在洒水车上给树木浇水时,由于脚底打滑,不慎从车上摔下,头部撞在花台上,随后被紧急送医抢救。不幸的是,住院治疗8个多月后,吴先生还是不治身亡。料理完丈夫的后事,岑女士就去找单位索赔,但单位以他们私自顶班为由拒绝赔偿,当地有关部门同样认定吴先生不构成工伤。于是,岑女士诉至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先生未经单位同意,私自顶替妻子上班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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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一家垃圾清运公司员工,每天驾驶公司配发的电动三轮车清运垃圾。后来,李某因有事需耽误两天,为不影响工作,李某找来朋友张某帮忙顶班,并向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进行了汇报,但负责人并没有同意,并告知李某一旦发生事故,公司概不负责。 不过,李某没办法还是找来张某顶班。“上岗”次日,顶班人张某在清运垃圾时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刘某撞倒受伤,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后,伤者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某、垃圾清运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 对此,垃圾清运公司辩称,肇事三轮车系垃圾清运公司交给员工李某清运垃圾时使用,平时由李某维护管理。李某未经清运公司同意私自将三轮车交给顶班人张某使用,张某的行为并不是履行职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与垃圾清运公司无关。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找李某顶班前已将该想法告知了公司管理人员,虽被当场拒绝,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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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2月22日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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