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闫某到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捞料工作,月工资39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与公司同事发生矛盾,闫某于9月23日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书,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8月份工资1500元、9月份22天工资2640元,但公司不予支付。10月8日,闫某只好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委最终一裁终局:由公司支付给闫某8月份工资1500元、9月份22天工资2640元,共计4140元。 评析:《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则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
2016-03
2002年4月26日,李某到某纸业有限公司从事运输工作。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8月16日,李某以此为由离开公司,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6.5万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通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李某作为纸业公司的员工,已向公司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纸业公司应及时足额支付李某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纸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以李某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其未缴社会保险费的抗辩理由,系对法律规定的曲解。李某以纸业公司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纸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纸业公司应依法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
2016-03
王某等7名职工原在某服装公司工作,公司与其所居住的村子相距4公里。公司原来每日派车接送上下班,2015年11月1日后公司不再派车接送。11月9日,王某等人向公司提出辞职,理由均为“因公司无车辆接送上下班,所以辞职”。辞职当日,7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未获得支持。 仲裁委认为,经济补偿系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劳动者欲从用人单位获得经济补偿,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本案中,7名职工向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符合该法第4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7名职工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
2016-03
“没想到会是这样的判决结果!” 黄虹翔是广西柳州市翔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5年年初,他经营的4S店以4.55万元卖给消费者一辆全新的小轿车,他认为售出的这辆车没什么质量问题,也没有给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失,仅仅因为交车时里程表的读数和该车出售前临时牌照所对应的行驶里程不一致,就被法院判定为欺诈消费者,要处以退一赔三的惩罚,“真是判得太重了!” 最终维权成功的消费者王女士是柳州一家民营机构的教师,她表示自己最初也没想到能告赢商家,1年多的维权之路走得并不顺利,但在法律和证据面前,每个人都能寻回属于自己的正义。 这是新消法自2014年3月15日实施以来,广西判决的首例“退一赔三”汽车消费维权案。 一辆汽车引发的官司 2015年1月14日,柳州市翔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举行的促销活动中,王女士以45500元购买了一辆手续齐全、合法全新的小轿车
2016-03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防范和打击违法违规跨省(区、市)获取高考资格的“高考移民”行为,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公平有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重要性 201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46号)。各省(区、市)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积极解决随迁子女在当地高考问题,对促进教育公平、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
2016-0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1次会议、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6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1次会议、2015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刑事赔偿工作实际,对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
2016-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3次会议、2015年1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3次会议、2015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3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文物犯罪,保护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
2016-03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至8月,被告人秦献粮分别伙同被告人康亮贤等人,以发送“代考”、“考后改分”等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秦献粮事先购置银行卡、手机卡和QQ号,分配给康亮贤等人,而后,秦献粮找人发送虚假手机短信,谎称可以考后改分、代考等,并留下联系方式。如有人联系考后改分或代考,由康亮贤等人各自以“定金”等方式诱骗对方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再将被害人信息交给秦献粮,由秦献粮冒充各地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的“领导”,以“保证金”等名义继续诱骗被害人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秦献粮等人用此种手段诈骗十起,骗得金额共计60 7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献粮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秦献粮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秦献粮有期徒刑五年,并
2016-03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上官永贵与诈骗团伙共谋后,商定帮助诈骗团伙提取诈骗所得的赃款,以牟取非法利益。其后,上官永贵提供食宿,并支付每日数百元报酬,雇佣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取款。上官永贵与诈骗团伙事先联系后,带领上官福水等人前往广东省深圳市、惠州市、东莞市等地,在银行ATM机上为诈骗团伙取款或转账,一人取款时,其他人在旁望风。上官永贵等人参与为诈骗团伙提取、转帐诈骗赃款共计8 954 413.78元。此外,2013年3月至8月,上官永贵还采用向不特定人发放虚假兑奖卡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8 671.09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永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向不特定人发放虚假兑奖卡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并伙同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为诈骗犯罪团伙提
2016-03
(一)基本案情 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曾江权伙同他人在福建省漳州市多个居民小区内租房作为诈骗窝点,在各窝点搭建可任意设置显示号码的网络电话平台,并安排被告人吕文忠等七人作为窝点负责人,组织窝点内人员实施诈骗。具体实施诈骗的人员分工配合,利用曾江权提供的台湾居民个人信息资料拨打电话,由冒充商店超市工作人员的窝点人员虚构台湾居民“因购物有错误付款须取消”的事实,再由冒充银行客户服务人员的窝点人员以“帮助取消上述分期付款业务”为由,诱骗台湾居民到ATM自动取款机操作,将银行存款转账到窝点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从而骗取钱财。其中,台湾被告人颜安仁介绍能提供接收诈骗赃款的银行账户的台湾地区人员给曾江权,还用自己的银行卡为曾江权接收诈骗赃款。曾江权等人诈骗金额共计3 018 112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6-03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5 www.zzylawy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61903号
技术支持: 智顺网络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