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美国梯·捷·斯蒂文逊公司。 地址: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市约翰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小托马斯·斯蒂文逊,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震国,上海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一麟,上海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国欧文信托公司。 地址: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市华尔街1号。 法定代表人:里蒙·吉邦,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尹东年,上海市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勇,上海海运学院研究生。 被告:詹尼斯运输公司。 地址:利比里亚共和国蒙罗维亚市卜劳特街80号。 法定代表人:李辅平,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唐祖谦,上海市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1985年11月4日,原告梯·捷·斯蒂文逊公司,以被告詹尼斯运输公司不履行船东义务,未偿付原告垫付被告所属“奥帕尔城”轮(以下简称奥轮)船员工资和其他费用为由,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为奥
2011-03
被告人李建安。1978年12月因流氓行为被强制劳动二年。 被告人张永冬。1984年5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王会利。 被告人王庆海。 上列各被告人均于1987年7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建安、张永冬、王会利、王庆海因犯投机倒把罪,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5年9月,被告人李建安、张永冬在贩卖非法刊物中相识。1986年6月,李建安看到从外地贩运到天津市的非法出版物--《发人深省的案例》销售快,遂向张永冬建议,照该刊物选编“案例”,找人印刷,出售牟利。张永冬表示赞同。嗣后,李建安通过他人与被告人王庆海、王会利联系印刷。王庆海、王会利明知李建安要印刷的是非法出版物,但为牟利,同意承印。7月,王庆海、王会利与李建安、张永冬进一步商定:由李建安提供书稿,王庆海、王会利负责印刷、装订,
2011-03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1〕6号 【发布日期】2011-03-17 【生效日期】2011-03-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法释〔2011〕6号) (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已于2011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22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
2011-03
原告:中国武汉长江轮船公司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纪善,中国武汉长江轮船公司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胤森,上海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志强,上海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拿马索达·格莱特航运有限公司(SOTO GRANDE SHIPPING CORP.,S.A.,PANAMA) 法定代表人:阿兰·埃·麦卡锡(ALAN A·MCCARTHY),巴拿马索达·格特航运有限公司董事长(DIRECTOR PRESIDENT OF SOTOGRANDE SHIPPING CORP.,S.A.,PANAMA) 原告中国武汉长江轮船公司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因与被告巴拿马索达·格莱特航运有限公司船员雇用合同纠纷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船员雇用合同规定,由原告派出包括船长在内的25名船员前往属被告所有的巴拿马籍“帕莫娜”轮(M.V
2011-03
被告人:吴才明。1985年1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栋梁。1985年11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世育。1985年11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添寿。1985年11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才明、黄栋梁、陈世育、吴添寿因走私、受贿、贪污案,由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检察院向开元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5年1月,被告人吴才明经香港文贸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蔡文惠介绍,与香港欧亚实业有限公司陈应麟在厦门商谈进口日本早期生产的三洋牌VTC-1000型录放像机业务,文贸实业有限公司从中获取2%的佣金。陈应麟告诉吴才明,因国内限制进口录放像机,可改装成放像机进口,然后恢复成录放像机出售。同时,陈应麟委托吴才明为其领取从香港带来改装成“北极星”牌放像机的三洋牌VTC-1000型录放像机的样机。1985年2月,吴才明带着改装后的样机,以香港文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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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勇。1986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共青。1986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江克荣。1986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戴家保。 1986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方晓维。1986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倪献策。1987年1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勇、李共青、江克荣、戴家保、方晓维、倪献策走私、受贿、行贿、徇私舞弊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查明:1984年底,经方晓维的介绍,郭勇与李共青相识,双方商谈了进口录像机的有关问题。1985年1月22日,李共青代表福建省富兴工业进出口公司(简称富兴公司)与香港金龙企业有限公司(简称金龙公司)的副经理陈某某商定采取化整为零、分签合同的办法走私进口录象机。为此签订两份合同,一份为购买日本爱浪牌录像机上下盖板2000套;另
2011-03
原告:莫美欢。 委托代理人:郑荣业,佛山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财英,佛山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岑润明。 法定代理人:莫美欢,岑润明的母亲。 被告:岑荣安。 被告:岑卓。 被告:林月弟。 上列被告人现均住广东省顺德县桂洲镇和平村。 第三人:方常光。 原告莫美欢、岑润明诉被告岑荣安、岑卓、林月弟继承纠纷案,广东省顺德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莫美欢诉称,她丈夫岑华安生前承包的五金木器店、安装的电话机和修建的二层楼房,是她与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依法享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和继承丈夫财产的权利。岑润明是岑华安的法定继承人。现被告想将这些财产,占为己有。请求依法保护她和岑润明的合法继承权。 被告岑荣安答辩称,五金木器店是岑卓出资,方常光出店铺,岑华安负责管理,他负责组织货源,是4人合股经营的,不是岑华安1人独自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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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德绪。1986年7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德绪于1982年在为重庆家具一厂推销影剧院椅工作中,因索贿、贪污647元,工厂给予记大过、扣发奖金和退赔赃款的处分。何德绪对此极为不满,认为是厂党总支书记叶祖碧整他,遂产生报复恶念。1983年1月至1984年3月,何德绪先后向四川省、重庆市领导机关和政法部门写信22封,捏造叶祖碧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收受贿赂达万元以上的犯罪事实,要求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德绪因诬告陷害一案,由四川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1979年9月至1982年初,重庆家具一厂修建厂房,何德绪是基建办公室成员之一,明知基建工程由厂长付××负责,叶祖碧不分管基建,明知承建单位提取部分施工费是用于工地招待开支,却捏造叶祖碧收受工程队回扣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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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视播放的,适用广播电视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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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视播放的,适用广播电视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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