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正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月2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减刑、假释作为重要的刑罚变更制度,有利于激励罪犯改造、维护监管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受到各方广泛关注。为准确理解和把握《规定》的基本精神与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减刑、假释制度改革是本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负责人:减刑、假释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公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25号),对于指导减刑、假释工作开展发挥了积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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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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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二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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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酒席间劝酒过度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原告与被告各自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2月1日,王欢(化名)和赵乐(化名)久别重逢,把酒言欢。在酒桌上,王欢虽不胜酒力,但在赵乐不依不挠频频劝酒的情况下,难以推脱,持续饮酒。不料酒席过后,王欢因饮酒过度,造成酒精中毒入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200元。出院后王欢要求赵乐承担医疗费,而赵乐认为自己是觉得和原告关系好才劝其饮酒,而且自己主观也不想原告受伤,所以拒绝赔偿,无奈王欢诉至法院。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本案中被告赵乐没有想要造成原告王欢受损的主观过错,而王欢在饮酒时虽自知酒量有限,但是在盛情之下勉为其难,因此其也无过错。在当事人皆无过错时,应本着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根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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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向某某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154万余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航空公司转出张某的飞行档案。 审理查明,2008年1月18日,某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与年仅22岁的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止。公司出资对张进行专业培训,先后将他送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学院等单位进行培训,交费172万余元。2011年7月24日,张某突然向航空公司提出辞职申请。4天后,航空公司出具书面复函,认为张某提出的辞职原因及理由不充分,经公司研究决定不同意其辞职。此后,双方协商数次,未能达成一致,公司未安排张某飞行任务。8月25日后,张某再未上班。航空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张某单方面终止合同违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培训费、损失共计35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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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召开。各中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对口的民庭庭长,省法院民事审判联系点基层法院院长参加了会议。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发表了书面讲话,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认真传达贯彻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第23次全省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与会人员经过认真讨论,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和民事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一、关于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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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以自己是房屋的承租人,买受人丁某与出卖人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将丁某与黄某二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二被告黄某与丁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黄某履行与原告后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称:2008年12月,张某与黄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用本案涉诉的房屋。2009年10月15日,房屋出卖人黄某、房屋买受人丁某与居间方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合同约定黄某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房屋一套出售给丁某,双方办理了网签手续。2009年12月,丁某与黄某因过户时间和余款给付等问题发生争议,黄某向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发出终止履行房屋经纪合同的通知。之后黄某又以相同价格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现原告张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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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十几年前在银行的存款银行拒绝兑付,山东省莒县一储户怒上法院讨说法。日前,莒县法院作出某银行莒县支行向张秀元兑付存款4400元及利息的判决。 张秀元系莒县小店镇某村村民,于2000年1月13日在某国有商业银行莒县支行小店储蓄所存款4400元,存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2.25%。后张秀元将存单放在房梁上遗忘,2011年才发现并持存单到某银行莒县支行请求提取存款本息,某银行莒县支行以该笔存款已移交到另一家银行为由拒绝向张秀元兑付,后张秀元与某银行莒县支行交涉未果,起诉到莒县法院,请求某银行莒县支行兑付本金44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某银行莒县支行在2000年12月22日将某银行莒县支行小店储蓄所撤消,并将小店储蓄所的所有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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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2月15日下午,江苏宜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汽车质量纠纷引发的汽车更换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判决汽车4S店为原告更换汽车。这成为江苏首例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整车更换”的案件。 被告任先生2009年11月买了一辆迈腾新车,当年冬天,这辆车就出现两次启动无故熄火故障,销售公司进行了简单的故障排除。2011年3月,任先生的汽车再次无故熄火,销售公司认为,汽车熄火的原因在于变速箱。经过多次交涉,当年8月,销售公司更换了变速箱总成。2011年10月7日,任先生一家开车在高速上时,车辆在减速后突然失去动力,差点造成车祸。事后,经4S店检查,车辆发生故障的原因还是在变速箱上,并再次提出帮他更换变速箱总成。 在提车前,任先生被销售人员告知,车辆在更换完毕准备交付后的试车过程中,又出现了与高速路上同样的情况,必须第三次更换变速箱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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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旗下公司德国欧司朗将温州一家注册了“欧可朗”商标的个体经营户告上法庭,诉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日前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 原告欧司朗公司系西门子全资子公司,其在中国拥有注册商标“欧司朗”等多个品牌。被告则为温州一家个体经营户,注册了商标“欧可朗”,并使用了“欧可朗”企业字号。原告认为被告“傍名牌”遂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要求被告:一是停止侵权,二是支付赔偿费人民币50万元,三是变更其企业字号“欧可朗”。被告则认为其合法使用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2011年12月13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表示愿意接受调解。经调解,原告同意放弃赔偿金,被告则同意无偿将自己所持的欧可朗商标转让给原告,双方还一并解决了就被告企业名称及其商标权方面存在的其他诉讼风险,庭审、调解整整持续了五个小时。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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