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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不是质保金 欠债还钱理应当

  法院查明,被告李某,男,系固始县胡族铺镇刘井村人。原告李某某、徐某均系河南省淮滨县王店乡人。

  二原告共有一台峰凌牌150型旧联合收割机。经中间人黄某介绍,被告李某于2011年8月中旬来到淮滨县王店乡二原告处,看完机器,初步商谈价格为4万元。被告李某回去后,双方经多次电话联系、协商,最后以36800元的价格谈妥。

  2011年8月28日,被告李某带着一个会开收割机的师傅又来到二原告处,并在原告徐某门口试开机器后向二原告付了31800元,并给二原告打了一张欠条。欠条载明欠二原告收割机款5000元的事实。

  2011年9月30日以后,二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却以该款系质量保证金、现在机器有问题为由拒不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买卖收割机,系双方真是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法院予以认定。被告李某因购买机器欠款5000元,并立有欠款字据,经庭审查明,法院对其真实性亦予以认可。现原告持欠条,索要欠款,于法有据,被告应予以偿还。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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