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超车害人又害已,身亡家属还应承担近30万元的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刘某在骑摩托车(后载张某)回家途中因贪一时之快,在违规超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当场死亡,张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后张某近亲属向会昌法院起诉,会昌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刘某近亲属赔偿张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合计296916.2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9日,张某乘坐被告刘某驾驶的摩托车自会昌县城沿G206线往福建省武平方向行驶,9时许,当行至G206线1969KM+37M路段时,在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车辆时与相对方向由被告马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会昌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2012-08
近两年,随着房市的火热,一些购房者将目光投向了城镇近郊的拆迁安置房,但购买这些小产权房无疑是存在巨大风险的。日前,江西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为购买小产权房引发纠纷而诉至法院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出卖人退回购房款240000元。 2010年9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房协议书》一份,由被告将其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五龙新村南区五里亭组安居住宅一栋三层的房屋卖给原告,价格为2400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即履行了该协议。后因该房系小产权房,双方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致讼。 该院认为,双方讼争的房屋系小产权房,不能买卖,故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原、被告均明知该房性质仍予买卖,对本案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购房款,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款的利息,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2-08
原告要求对交通事故进行理赔,但被告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超过保险期间为由拒绝。近日,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案,最终为原告追回了一个月的保险期间,支持了原告的理赔请求。 原告王某系一位出租车主,2010年12月4日,其聘用的驾驶员何某驾车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何某亲属为此将雇主王某单独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赔偿何某亲属各项损失218710元。 后因王某依据手中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要求追偿,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原来王某早于2008年12月15日为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客运承运人险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08年12月26日至2009年12月25日。 2009年11月12日,原告又为该车续办了一年的保险,险种如上。其中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合同上所载保险期间均为2009年12月26日至2010年12月25日,而客运承运人险却记
2012-08
链家公司称王女士未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居间报酬,将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向链家公司支付居间报酬18600元,并支付违约金55800元。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链家公司的诉讼请求。 链家公司称,2011年6月10日,原告链家公司与被告王女士签订《房屋购买居间协议及看房确认书》,被告委托原告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房屋带看及房屋购买居间服务。在原告的居间服务下,被告实地查看并最终确认购买位于天通苑的一处房屋,在原告的积极撮合下,被告亦与该房屋出售人就交易价款等事宜达成了一致。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签署买卖合同,2011年6月下旬,原告发现被告已与房屋出售人委托北京喜来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成交此房屋。被告利用原告提供的居间服务达成交易又逃避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至今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一直拖延和搪塞,并明确拒绝支付原告相关的居间服务费。 链家公司认为,看房确认书是当事人
2012-08
因欠下高额赌债,遂想敲诈他人索取钱财,最终自食恶果。近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 受害人喻某是某实业公司的总经理,被告人王某系喻某的驾驶员。王某因赌博欠下了高额赌债,便产生了敲诈喻某的想法,并从网友处购买了一套针孔摄像装置。2012年1月,王某将该套装置秘密安装在喻某的办公室,并保存了部分拍摄的影像资料。为方便作案,王某还购买了一部具有魔音功能的手机以及新的手机卡。同年3月,王某将拷贝有部分影像资料的U盘放在喻某办公室的窗台上,并通过用新买的手机卡发短信、用具有魔音功能的手机打电话等方式,以要将获取的影像资料上传到互联网等相威胁,向喻某索要人民币120万元。后喻某报案,王某遂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手段,向他人索取人民币1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王
2012-08
父亲不幸去世,儿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一张借据,儿子以继承人的身份将借款人告上法庭。8月16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石燕芹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永明、陈建平借款5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原告陈永明、陈建平系同胞兄弟,母亲早逝,2011年5月26日,其父亲陈刘生也不幸死亡。两原告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陈刘生五万元整,50000元,石燕芹,2010年10月28日”。后两原告多次向被告石燕芹催要借款均未果。今年3月15日,两原告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将石燕芹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该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十条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
2012-08
原告与被告的承包地相邻,因被告在双方相邻的承包地外侧种了一排树,原告以被告种的树影响庄稼采光,庄稼减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出树,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因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4月27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陈某系一个村的邻居,两家的可耕地也相邻,因被告在可耕地相邻处种一排树 ,现已成大叔,影响原告的庄稼采光,致使原告种的玉米没有收获。 被告辩称,我的树没有对他的地造成影响,我的树距离被告的地有6米远,树也不很粗。 庭审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供任何书面证据,仅口头陈述,被告的树影响了原告的地,今年玉米没有收获,别人家的地都收获了千把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的承包地相邻,原告王某认为被告陈某的树木对其承包地的庄稼产量有影响,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告树木对其庄稼生长产生影响及影响程度大小,造成损失多
2012-08
2012年4月26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认为原告有重大过错,要求过错赔偿得到支持。 阿飞与阿红2003年开始一起生活,几年没有子嗣,双方于2009年4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同年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阿飞及家人对孩子疼爱有加。 一次偶然的机会,阿飞发现妻子与别人的聊天记录说孩子并非自己亲生,对阿飞犹如晴天霹雳,震惊之余,他带孩子到医学鉴定机构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是:孩子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吵甚至扭打。阿红觉得感情破裂遂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阿飞则认为阿红有重大过错,要求对方支付过错损害赔偿等共16万元。庭审中阿红认为是丈夫患有不育之症导致后来的事情发生,阿飞认为妻子明显存在婚内出轨的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有重大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2012-08
胡某和李某早年达成买卖面包车的协议,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而根据现行规定,买主没有小客车指标不能过户,而卖主亦无法参加摇号,无法购买汽车,造成两难困境。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法院最终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胡某起诉称:1998年8月,胡某将一辆昌河牌面包车卖给李某,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胡某曾就该车拖欠养路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曾判决李某给付胡某养路费及滞纳金。此后李某依然拒绝将该车过户。现在李某已经无法实现车辆过户,车辆买卖协议无法全面履行,李某的行为给胡某造成极大不便,胡某无法参加购车摇号,也存在隐形风险。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车辆买卖协议无效,李某将昌河牌面包车返还给胡某。 被告李某辩称:胡某所述买卖车辆情况属实,但在2009年左右,李某已将该车转让给了他人。现在李某也找不到该车,无法返还车辆,故不同意胡某的诉讼请求。 法
2012-08
——两名公司负责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31日,受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华西·滨湖国际生态城”诈骗案进行了终审宣判。云南省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这意味着杨庆荣、苏涌仍然。该案中涉案公司以虚假房地产项目骗取了2.7亿元。 昆明中院一审认定:2008年杨庆荣、李荣辉等人成立了云南君信投资有限公司。2009年3月至6月,杨庆荣、艾发学等人宣称要注资65亿对昆明市官渡区永胜村进行城中村改造,欺骗永胜村村委会签订了《永胜村城镇化项目框架性协议合作协议》,并派人进驻永胜村,进行项目申报以及对部分到永胜村实地查看的客户“讲解项目”等工作。 此后,苏涌与杨庆荣商定由君信公司与昆明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进行“永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同年11月,杨庆荣通过代宪明联系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村,宣扬其“永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向华西
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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