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晓艳:我是从广西来北京打工的一个普通女孩,今年24岁。去年7月,我看一家服装公司在网上的招聘启事就打电话联系,后经面试,对方正式聘用了我。当时老板说包吃包住,过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就签订劳动合同、给我缴纳社会保险。去年11月1日,公司与我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此后一直没给我缴过社保费,其他同事也是这种情况。 近日,两个同事约我一起辞职,我们就写了辞职申请,老板开始不同意,后来说走也行,因为劳动合同期限未到,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扣除在公司里的吃、住费用,计算后为平均每天扣50元伙食费、60元床位费,合计每天要扣110元。我们觉得扣太多就不同意,老板说不同意只能干到劳动合同期满后再走。请问:法律对职工吃住扣费有何标准? 杨雪峰:您好,法律目前对职工吃住扣费没有标准。 服装公司的做法实质是让职工承担违约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
2015-06
四川省成都市一公司老总代某在健身俱乐部训练时,被教练展示教学示范时摔伤。近日,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俱乐部所属的某体育公司赔偿原告代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3万余元。 2013年7月27日傍晚,代某在某体育公司开设于双流县体育场内的一搏击散打俱乐部学习散打时,教练张某在开展训练中致其颈部受伤,当即被送到医院检查治疗,后经诊断为枢椎齿状突骨折,医嘱:术后2周伤口拆线;带颈托休息3个月;定期复查等,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代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 被告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教练张某的行为不属职务行为,其不是适格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训练过程中受伤,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的行为存在过错,原告受伤应为教练的不当教学行为所致。且被告作为散打教学的专业机构,其教练人员在训练过
2015-06
一家公司为招聘技术人员,通过媒体发布了高薪招聘广告。李女士经过笔试、面试后脱颖而出,并于一个月前收到了公司的录用通知书,通知在明确了其职位、月薪、合同期限的同时,还要求其务必在15天内前往报到。 于是,李女士辞去了原有工作,并向原单位支付了6000元违约金。可当李女士如期前往公司报到后,却被告知:因公司已从国外引进一名专业技术人才,原有招聘人员被缩减,因而其被取消录用。 李女士在据理力争未果后,只好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可仍被拒绝,理由是双方并未签约,李女士尚未成为公司的员工,双方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李女士无权要求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李女士遂咨询:公司的说法对吗? 说法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公司必须向李女士承担因缔约过失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即尽管公司在录用通知书中明确了你的职位、月薪、合同期限,可由于彼
2015-06
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工作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能拿到赔偿吗?6月3日,成都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成功办结了这样一起案例,为61岁的徐先生追回赔偿16万余元。 受伤无钱维权 可向工会申请法律援助 今年3月,家住成都市金牛区的徐先生向成都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据徐先生介绍,他之前在成都某建筑装饰公司工作,2014年达到退休年龄后,于同年3月1日,又与该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合同约定徐先生在该公司省内某工地从事材料管理工作。2014年6月1日,该公司安排徐先生到重庆市某工地从事材料管理。6月30日上午9时左右,徐先生在回工地的途中遭遇车祸。当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警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先生无责任。8月12日,徐先生治愈出院,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8级伤残。 为追讨赔偿,徐先生多次与公司协商,但
2015-06
核心提示 被告人宋兴富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四川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认为,被告人的供述相互矛盾,且有罪供述与其他客观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未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最终改判被告人宋兴富无罪。 宋兴富与酒后的伍根友因琐事发生口角。次日,伍根友被发现因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于田地上。检察院认为此行为是宋兴富所为,将其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到法院。内江中院审理支持了检察院的诉求,判宋兴富死缓。四川高院没有核准,发回内江中院重审。内江中院重审认为,宋兴富的供述相互矛盾,且有罪供述与其他客观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未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最终改判宋兴富无罪。 近日,四川高院将这一案例作为指导案例下发,指导全省法院审理案件。 案情 两人发生口角后数小时 其中一人死在田地上 法院查明,2012年7月25日21时许,宋兴富与酒后的被害人伍根友因琐
2015-06
26岁的孙女士与张先生2009年相识,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在一起。双方于2011年8月份生下一子,后双方因为终日吵架,以性格不合为由解除了同居关系。同时,双方签订了分手协议,约定孩子由张先生抚养,以后跟女方再无任何关系,不得以任何理由见孩子,如有变故则需赔偿男方40万元。去年,孙女士以上述约定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为由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称被告张先生一直以此协议书为由拒绝让原告看望孩子,剥夺了原告与孩子相处及孩子享有母爱的权利,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法院最后判决支持了原告孙女士的诉求,判令原告孙女士每周可以到被告张先生处探望孩子一次。 评析:孙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对孩子享有探望的权
2015-06
【案情】 原告美国磊若公司是Serv-U FTP Server v6.3软件的著作权人,该公司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在互联网状态下通过Telnet命令,连接被告深圳朗科公司网站服务器的端口,探视到该服务器中FTP软件的名称为Serv-U FTP Server v6.3。原告遂指控被告以复制方式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被告抗辩称,Serv-U FTP Server v6.3软件是其从csdn.net网站下载的个人版,有30天免费试用期,试用期满仍可继续免费使用,故其不侵权。原告反驳称,个人版只解决基本问题,并有诸多限制,比如,一个域名最多只能容纳两个并行连接,不超过5个用户账户等,而被告作为商业性专业公司,不可能使用个人版本。 广东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20万元。 【评析】 本案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如何举证证明终端用户商
2015-06
姜某系商丘市夏邑县城关镇北关村张庄组村民。因所在村组的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姜某于2014年4月2日向夏邑县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张庄组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的批准机关、批准文件、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信息。 夏邑县人民政府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向姜某公开了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商丘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并告知姜某,其他材料可到夏邑县国土资源局查询。 姜某认为夏邑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与其申请内容不符,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夏
2015-06
法制网记者 王春 通讯员 纪承伟 6月4日上午,浙江温州乐清法院第四法庭被告人席站着两男两女,他们是一家人,是一名男婴的父母和祖父母。一切的缘由起因于男婴是先天唇腭裂,男婴父母、祖父母担心治疗费用无法承担,商量着将婴儿遗弃。 生个婴儿是先天唇腭裂 尤家是安徽省固镇县人氏,老尤十多年前携妻子李某来乐清务工生活,老尤在工厂上班,李某在幼儿园当保洁阿姨,他们的儿子小尤初中毕业后当快递员,后来认识了在酒店当服务员的妻子蒋某。2009年,18岁小尤就与妻子生下第一个儿子。2012年双方才正式领取了结婚证。 2014年,蒋某又怀孕了,当怀孕8个月时,孕检医生告诉蒋某婴儿有先天唇腭裂,但程度轻重判断不准。蒋某还是决定生下来再说。 2015年3月7日,蒋某在乐清市开发区医院产下了婴儿。医生跟小蒋一家说,婴儿唇腭裂四毫米,是特别严重的情形,建议他们到大医院看一下。问题的严重性在接下来
2015-06
【案例】 睿驰公司于2012年6月申请注册第11122098号和第11122065号“嘀嘀”文字商标,均于2013年11月批准注册。前者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8类,后者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2012年7月,该公司申请注册第11282313号“滴滴”文字商标,于2014年2月批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8类。 小桔公司是“滴滴打车”服务的运营方,其服务对象为乘客和司机,服务内容为借助移动互联网及软件客户端,采集乘客的乘车需求和司机可以就近提供服务的相关信息,通过后台进行处理、选择、调度和对接,使司乘双方可以通过手机中的网络地图确认对方位置,通过手机电话联络,及时完成服务。该公司注册成立于2012年6月6日,公示的软件上线时间为同年9月9日。最初服务名称为“嘀嘀打车”,后更名为“滴滴打车”(以下统称“滴滴”)。 睿驰公司认为小桔公司提供的“滴滴打车”服务,与睿驰公司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内容存
2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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