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北京某公司老板将公司名下已出售或者抵押的房产再次出售,骗取28人5000余万元。案发后,该老板仅退还500余万元。昨天,记者从市高院获悉,市高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因合同诈骗罪判处该公司老板无期徒刑,并责令他的公司退赔4515余万元发还被害人。 2012年1月至2013年3月间,北京鸿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运戡,隐瞒鸿泰公司名下位于朝阳区兴隆西街8号院1、2号公寓楼的房屋已被售出或用于抵押清偿债务,鸿泰公司无实际履约能力等事实,亲自或指使他人将1、2号公寓楼的部分房屋再次对外出售,诱使李某、张某等28名被害人与鸿泰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购房款人民币5000余万元。 2013年8月13日,被告人郭运戡被抓获归案。案发后,郭运戡及其家属退还被害人人民币共计500余万元,尚有人民币4500余万元未归还。 2014年12月18
2015-06
明知自己身上有巨额债务,还是将房产“卖给”了父母,这种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不为法律所允许,日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这一卖房协议。 2013年10月,王某声称经营所需向朋友范某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对借款期限、利率等作出了约定。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期还款,范某就将王某夫妻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夫妻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判决生效后,范某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他知道王某名下有一套200多平米的住房,市场价在200万左右,可以偿还债务。但让他想不到的是,在2014年的2月,王某已经将房产以120万元“卖给”了自己的父母,双方不仅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还有支付款项的相关单据,并且该房产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范某认为,王某夫妻结欠原告款项无力归还,却在原告向其主张债权时将其名下房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父母,导致原告
2015-06
裁判要旨 因暴雨造成道路积水而导致正常行驶的车辆发动机损坏,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车辆损失进行理赔。 案情 2013年4月22日,原告成雅安为自有的小轿车向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3年5月17日零时起至2014年5月16日24时止。2013年9月13日16时50分许,原告驾驶车辆经路口时,因天降大暴雨,发动机进水熄火,原告即向被告报案。次日上午,车辆被拖至维修公司进行修理,被告派员进行拍照、定损,但双方对保险理赔问题产生分歧。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牵引和修理花费28807元,并承担诉讼费。 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理赔。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中既约定对暴雨所致的车损应当理赔,又约定对发动机进水后
2015-06
——湖南高院判决郭某诉长沙天心区政府征收补偿决定案 裁判要旨 在相关法律规范未限定评估机构选定时点的情况下,征收部门无论是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还是之后通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均应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协商的权利,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确保选择程序正当。 案情 2013年9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对郭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郭某不服,认为被告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已选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协商选择权,房屋评估价格低于市场价格,违反了国务院590号令第20条的规定,补偿程序严重违法,请求法院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裁判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郭某不服,提起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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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职工进行培训前,竟要求职工先自己交纳培训费,约定待职工工作满5年后再分期退还。近日,职工要求单位返还培训费的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2008年10月,黄某应聘至某机械制造公司做车工学徒。后双方签订了技术工种人员培训合同。合同约定:公司负责黄某的车工专项技术学习培训,培训期不低于6个月,黄某一次性缴纳6个月的培训费4800元。黄某为公司工作满5年后,开始分期退还培训费,且约定了担保人和担保责任。黄某学成后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后黄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退还培训费。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黄某的请求后,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且用人单位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公司与黄某虽然签订了协议并约定了服务期,但培训费系公司
2015-06
广东省翁源县居民丘某在被宣告死亡不久竟然“复活”了,并提起与妻子张某离婚之诉。张某则要求丘某返还6年多抚养两个小孩近6万元的抚养费。近日,翁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并支持了张某的主张。 原告丘某与被告张某于1994年缔结婚姻,次年生育一子。2002年间,因妻子张某怀疑丈夫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二人开始不断发生争执,夫妻关系出现裂痕。2006年,夫妻二人又收养了一个女儿。2008年3月,张某发现丘某竟与其他女人在外面同居,气急之下开始大吵大闹。于是丘某一不做二不休,带着情妇远走高飞,从此杳无音信。张某在苦寻丈夫无果后,于2009年5月报警求助,但仍无丘某的下落。2013年3月,因丘某下落不明满4年,张某向法院申请宣告丘某死亡,法院于2014年4月作出宣告死亡判决。 2014年9月,丘某因户口被注销产生诸多不便,终于“复活”重现人间,并向法院申请撤销其死亡宣告。撤销其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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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讯 见习记者徐鹏 近日,由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及追加起诉的被告人郭鹏等15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贷款诈骗、骗取贷款一案,经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审以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大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娜述、杜孝宇等其他被告人分别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判决认定,2011年初至2012年5月,被告人郭鹏、何大岩在背负高额债务、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媒体、发行宣传专刊等途径向社会公开虚假宣传公司实力和经营利润等方法,以山东夏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夏侕凯帝晟服饰有限公司或个人名义,以合作投资、资金周转等为名,承诺以本金的1.5%至2%按月支付利息并在一定期限内还
2015-06
儿子在家门口鱼塘溺水身亡,悲痛之下,家长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管理鱼塘的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认为家长监护不力是主因,但村委会也需担责10%。 案情 原鱼塘承包人孙子溺亡 2007年2月21日,惠州市惠城区芦洲镇某村理事会召开会议,决定对家庙门口的鱼塘进行改造,理事会发动热心人士和村民进行了捐款。鱼塘在2008年初改造完毕,2008年3月30日,许某池将该鱼塘承包养鱼,并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鱼塘租赁合同》,租赁期从2008年3月30日至2013年3月30日止,每年租金为5300元。在租赁期间内,许某池负责鱼塘管理,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租赁合同。村委会在鱼塘周边设置了护栏,并安装“鱼塘水深,注意安全”的提示牌。 2013年7月29日,许某池的孙子小扬(化名)在家门口的这片鱼塘中溺亡。悲痛之下,许某池的儿子儿媳许某邦夫妇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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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5-06-03 【生效日期】2015-06-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6月3日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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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备受关注的利用豪车伪造交通事故骗保案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11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八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主犯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此案是宜宾市破获的首例以高档轿车为作案工具,涉案人员最多的保险诈骗案,备受市民关注。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12月,被告人彭某邀约他人策划伪造交通事故后报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非法牟利,先后组织实施诈骗作案13起,涉案金额共计83万余元。邓某、袁某等10名被告人分别参与实施诈骗作案1至8起,涉案金额3万余元至60余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等11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等手段骗取保险公司赔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作出一审判决,11名被告人被分别处以八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万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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