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系商丘市夏邑县城关镇北关村张庄组村民。因所在村组的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姜某于2014年4月2日向夏邑县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张庄组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的批准机关、批准文件、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信息。
夏邑县人民政府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向姜某公开了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商丘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并告知姜某,其他材料可到夏邑县国土资源局查询。
姜某认为夏邑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与其申请内容不符,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夏邑县人民政府对姜某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与姜某申请的内容不符,答复的方式也与姜某要求的方式不符,遂判决夏邑县人民政府对姜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进行公开。
办案法官解释说,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农民对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各方面信息知情权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有权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的相关信息申请公开,政府部门也应当及时进行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不仅仅应当对于应当公开的信息客观、全面、真实地进行公开,还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公开。在此案中,县政府作出的答复不符合姜某的申请,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该答复行为违法,法院责令县政府重新对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公开,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来源:黟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