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守空房的女子在家苦等无故离家的丈夫回家,然而苦情戏的结局竟出现“变脸”的悬疑剧情,几番周折,女子发现丈夫竟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与她办理的结婚登记。恼怒之下,她状告民政局,请求浙江省温州市平阳法院确认结婚登记行为无效。 丈夫失踪,妻子才知被骗多年 2008年,平阳女子陈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陕西男子肖某,两人很快相知相恋,并于2009年在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日子过得还算美满,一直到2013年年初,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肖某突然离家出走,未留下只言片语。 陈某心急不已,时刻牵挂着丈夫,等待无果后,她向警方报案。可当她看到查询系统显示的身份信息时,瞬间愣住了。屏幕上出现的那个人,除了照片的确是丈夫外,显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均与他不符,最可怕的是她的丈夫竟然根本不叫肖某,而是林某?那和她结婚的真正的肖某又是谁?当真相浮出水面,
2015-12
(记者郑羽佳)今年7月,年轻女子李某租住一间平房,住了两个月之后才发现,房东在屋内安装摄像头。李某认为,自己在房东的监视下无任何隐私可言,遂将房东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近日,记者从通州法院获悉,法院判决房东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李某,今年24岁。今年7月,李某看中了位于通州区张家湾镇某村的一处房屋,遂与房东王某协商,约定以每月450元的价格承租王某提供的平房1间。入住后,李某并未察觉房屋存在任何异常。 今年9月中旬,李某在检查房屋内网线时,看到房顶东北角有一个被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物体。李某打开后,发现是一个监控探
2015-12
记者上午获悉,原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机电设备制造质量总监办公室主任饶道群,因受贿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半。他在代表三峡总公司参与溪洛渡水电站水轮发电机组及其辅助设备采购时,接受一家公司的请托,为其中标提供帮助,并伙同同案李军收受了“咨询费”394万元,其中,饶道群分得了206万余元。 饶道群曾担任溪洛渡水电站水轮发电机组及其辅助设备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技术专家组副组长。他出生于1942年,被查之前,已退休数年。他的前同事曾透露说,在三峡工程开始筹备建设时,饶道群一直在集团机电工程部任职,后升至主任一职,其在职期间的工作内容之一,主要涉及三峡工程机电招标的具体执行。 本案的另外一名被告人李军,其身份是北京华盛凯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 据支付了该笔“咨询费”的公司高管汤某说,在水电站项目招标之前,因饶道群的介绍,他去找李军商量相关的
2015-1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5〕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1月30日 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为进一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迅速增长的驾驶培训和考试需求,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服务管理水平,推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简政放权、
2015-12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稀土矿、钨矿是国务院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自实施开采总量控制以来,稀土矿、钨矿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勘查、开采审批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暂停受理新的稀土矿勘查、稀土矿和钨矿开采登记(含扩大矿区范围)申请。下列情形除外: (一)全额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的稀土矿预查、普查或必要的详查项目,凭下达预算文件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项目结束应办理查明登记后注销探矿权,按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进行管理。 (二)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为采储平衡需要而申请设立的稀土矿勘查项目。 (三)申请新设稀土矿和钨矿采矿权,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产能平
2015-12
(一)基本案情 蒋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04年3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8年9月14日生育一子张某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张某于2014年4月25日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和张某某进行亲子鉴定。该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不支持张某与张某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由蒋某承担张某养育张某某的抚养费41387.5元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同时查明,双方婚后于2006年共同购买位于大竹县某小区的门市一间,面积36.58㎡,产权人登记为蒋某。 (二)裁判结果 大竹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张某与蒋某婚后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现经鉴定张某某不是张某亲生子,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故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某请求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根据本案案情,确定精神抚慰金30 000元
2015-12
(一)基本案情 李某福今年65岁,与妻子育有两子,李甲和李乙。2001年妻子去世后,李某福一直未再婚,一人独居。后因土地被征收,李某福获得了政府各项补偿款近20万元。在过渡安置期间,李某福与李甲一起居住生活。现李某福以自己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为由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甲和李乙每人每月支付其生活费500元;另如果将来生病产生住院医疗费,两个儿子各承担50%。 李甲辩称,虽然自己身患残疾,妻子也长年患病,但他愿意与父亲同住。如果父亲坚持独居,他愿意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如果将来父亲生病住院,他愿意承担一半医疗费。 李乙辩称,希望父亲与自己共同生活,但目前自己经济压力很大,每月只能支付父亲200元生活费。如果父亲将来住院,应当先由父亲用存款支付,不足部分自己承担50%。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李某
2015-12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泊霖系被告李涛之子,被告李涛与原告的母亲李宁于2008年9月协议离婚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李泊霖由男方抚养,女方暂代养孩子四年,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孩子上大学、结婚费用全部由男方承担。”当时原告李泊霖刚满14岁,此后原告李泊霖一直由其母亲李宁抚养。自2012年9月份,原告李泊霖进入武汉科技大学学习,除每年需要交纳学费、校内住宿费、职业培训费等,还需要一大笔生活费,原告李泊霖因此多次向被告要钱支付上述费用,但被告作为父亲一直拒不支付。原告李泊霖、李宁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学费27 840元、生活费用60 000元、培训费4 770元、购买电脑费用6 600元、购买羽绒服费用859元,共计99 469元。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基于原告李宁与被告李涛离婚时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
2015-12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长臻与朱兆芸于1986年经政府登记结婚,朱兆芸系再婚,1987年,朱兆芸带徐磊(1975年6月8日出生)、徐春艳(1978年2月10日出生)到山东省莒南县文疃镇大草岭后村与原告陈长臻共同生活。1990年5月13日,陈长臻、朱兆芸生育一子陈路程。1991年被告徐磊离家外出打工,1993年被告徐春艳离家外出打工。2012年2月,朱兆芸去世。原告陈长臻由于年事已高,且没有生活来源,基本生活困难。因三被告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陈长臻遂诉来本院,请求处理。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具体到本案,被告徐磊、徐春艳随其母朱兆芸与原告陈长臻长期共同生活,接受原告的抚养教育,与原告之间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被告徐磊、徐春艳
2015-12
俗话说“蛙满塘,谷满仓”,青蛙是田园卫士,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利,竟私自捕捉青蛙卖钱。日前,舒城县男子阙某因非法狩猎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7月13日晚8时许,阙某驾驶摩托车至舒城县城关镇路里村境内,用自制的捕蛙网在野外池塘及水渠里捕捉青蛙。次日凌晨3时许,阙某驾驶摩托 车并载运捕获的青蛙,行驶至舒城县城关镇林业大厦附近,被巡逻的民警查获。该案随即被移送至六安市森林公安局查处,经现场清点,阙某共捕青蛙197只,其中死亡7只,民警将存活的青蛙予以放生。阙某交代,他捕捉青蛙准备卖给附近的饭店做菜。 舒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阙某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阙某于案发后经公安民警口头 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阙某狩猎的青蛙被及时查获并予放生,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法院遂依法从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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