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从江西境内收买11名刚出生不久的婴儿,再带入浙江龙泉市卖给不孕夫妻,从中谋取利益。16日,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龙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拐卖儿童罪判处两名主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检察机关指控,江西人王某、黄某等4人于2012年至2014年,以出卖为目的,先后多次从江西省境内收买新生婴儿,再携带婴儿乘坐陶某等出租车至龙泉市,并由龙泉籍女子季某联系买家进行贩卖。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黄某参与贩卖10名女婴,季某居间介绍拐卖女婴9名,此外,李某单独贩卖一名男婴,共计有11名婴儿被先后拐卖。 2014年8月4日,王某、黄某携带一名女婴乘坐陶某的出租车,再次来到龙泉贩卖,被群众发现并举报,后被龙泉市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此后,其他3人陆续归案。 王某等人自称这些女婴的家人无力抚养,自愿出卖,而购买女婴的这些家庭,基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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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过世后,姚女士三姐弟得知继母在父亲生前,通过欺骗法院的方式取得了父亲的监护人身份,后将父亲名下的房屋以低价卖给了自己的亲生儿子。为此,三人将继母及其亲生儿子二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该合同无效。 隐瞒法院卖房给亲儿 姚女士三姐弟的父母离婚,后姚父于1970年与郑女士再婚。郑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子徐某,孩子随母亲与继父共同生活。据三姐弟说,从1970年起直至父亲去世,姐弟三人均与父亲保持密切联系,无论是陪伴看望还是医院守护,都尽到了作为子女的赡养义务。 1998年,父亲单位分配了一套房子。2013年3月父亲去世后,该房产应作为父亲的遗产在各继承人之间继承,但他们后来去朝阳区房屋管理部门查询发现,2010年9月,继母在未告知姐弟三人的情况下,向法院隐瞒父亲还有其他子女的事实,至法院宣告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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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男子属防卫过当获刑4年 北京晨报讯(记者 黄晓宇)杨某驾车时被后车突然别停,一名男子窜了出来,不由分说就把杨某从车上拽了出来,对其进行殴打。在此过程中,杨某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朝着对方扎了两刀。对方受伤后,杨某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但男子终因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后杨某投案自首。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三中院认定杨某属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2月3日晚10时许,驾车行至顺义区高丽营镇东马各庄村附近时,被尹某驾车拦住,尹某强行将杨某从车中拽出后,无故对杨某进行殴打。其间,杨某用刀向尹某左侧腋窝部、左侧胸部各刺一刀,尹某因伤及左肺及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杨某于当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庭审中,杨某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指出,在案件的起因上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而杨某所犯罪行属于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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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已于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 (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请示》(宁检〔2015〕1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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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已经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1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 (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及时纠正办案中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问题,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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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单位所做的委托和鉴定,如对方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可以认定其效力。 案情 2013年6月6日,被告宋英政和原告曹永强签订温县金沙国际音乐广场室内外装修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123万元(固定价格),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原告分6次共付被告款98.5万元。2013年9月17日,被告宋英政在完成部分施工内容后,组织的施工队伍离场。9月18日,原告申请温县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并委托温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已施工工程部分进行价格鉴定,已施工部分评估价格为437500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已付工程款547500元及利息。 裁判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告曹永强与被告宋英政于2013年6月6日签订的温县金沙国际音乐广场室内外装修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于双方争议的鉴定意见书效力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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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杨某与陈某系前后邻居关系,2014年4月5日15时许,杨某在其门前焚烧干草,陈某担心杨某烧草烧到其种植的树苗,双方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杨某打了陈某头面部两巴掌。杨某怕陈某年纪大了被赖,遂停止厮打,提出去村支部书记赵某家中进行理论。杨某先来到赵某家中等陈某前来,陈某赶到村支书赵某家后,便冲着杨某理论,其间陈某突然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陈某系头部受伤加之情绪激动诱发心肌梗塞急性发作死亡。 【分歧】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于杨某是否应对的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伤害行为与陈某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本案中,导致陈某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医鉴定认为,厮打、争吵是死亡的诱因,诱因和直接原因不同,死亡结果与自身患有心脏病旧疾这一因素是分不开的,不能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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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没有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使职工未能充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被职工申请劳动仲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这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调解支持了职工要求单位补齐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仲裁请求。 ■案情回放:企业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 职工工伤待遇“打折扣” 今年45岁的职工李某自2013年3月起,在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某矿山企业从事出渣工工作。2014年6月2日,李某在工作时受伤致左腿骨折,住院治疗78天。后经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骨科9级伤残,停工留薪期8个月。 用人单位在给李某申报工伤后,社会保险局核算出李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3033.33元,因此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299.97元。但是李某认为,由于其从事出渣工作,本人工资要远远高于社会保险局核算出的工资。李某认为用人单位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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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模具加工坊老板,未设置废水处理设施,而是将重金属含量超标3倍以上的废水倒入抽水马桶,通过污水管道外排。15日,该男子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34岁的夏某于2012年2月到温州瓯海开办了一家模具加工坊,加工“压铸锁”“皮带模”的花纹。该加工坊未设置废水处理设施,而是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先用塑料桶收集,再倒入抽水马桶,并通过污水管道将废水排放出去。 2015年8月,当地环保部门执法人员查获该加工坊,并在蚀纹槽和废水桶内各提取了水样。经专业部门鉴定,水样中总铬、铜、锌、镍等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 在法庭上,夏某承认知道这样的做法会造成环境污染,但以为废水通过抽水马桶排入化粪池后危害性很小。对此,出庭作证的温州市瓯海区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叶某称,该加工坊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对水资源等生态环境、动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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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守律师:李楠工作单位:四川省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四川·成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电话:18780107495 12月11日,成都一物业公司保洁员刘思珍来电咨询称,上班前,公司称月工资1600元。还向她提供了吃、住。可前几天,公司负责人告诉她,因为公司管了保洁员3顿饭,到月底发工资时,要扣出300元。这样算来,公司实际支付他的工资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带着刘思珍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成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李楠,她表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包吃包住是公司给员工的一种福利补助,不应该含在最低工资里面。各地劳动部门会定期公布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有关规定,以下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资范围: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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