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网为社会大众购物带来了便利,然而不法分子却动起了坏心思。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利用淘宝网交易平台贩卖毒品的重大网络贩毒案件。被告人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被告人罗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10月,被告人刘某多次从曾某、冯某(均另案处理)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其中,2015年6月和9月,被告人刘某、罗某两次到广州,从冯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350克。2015年10月20日,侦查机关在上犹县东山镇一快递营业部查获刘某向冯某购买的毒品965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6.4%。 法院另查明,2015年3月至10月,被告人刘某从曾某、冯某(均另案处理)处购得
2016-09
一位五旬大妈谎称可给医科大学毕业生安排到省城大医院工作,竟从自己的情夫处骗取钱财数万元。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3年8月,被告人项某自称是靖安县第三小学教师,名叫“刘艳”,与受害人刘先生在靖安县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交往过程中,受害人刘先生谈到其就读医学专业的儿子毕业后难找好工作。被告人项某闻听后,谎称自己有一个姐夫在江西医学院当教授,可以帮忙介绍到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工作,但疏通关系需要钱,受害人刘先生表示同意。之后,被告人项某捏造“中间人熊小波”、“姐姐刘旦”等人可以找到关系,以需要打点为由,多次要求受害人刘先生将钱汇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受害人刘先生分多次向被告人项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存入现金共计98900元,其中68000元是受害人
2016-09
9月27日上午,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在非法采矿案发地宿迁市宿豫区侍岭镇新沂河边公开开庭审理宿迁首例非法采矿案件。一审当庭对这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3名被告人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计15万余元上缴国库。 2016年3月31日至4月7日间,被告人刘某、方某、杨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合伙购买的采砂船在江苏省新沂河颜集镇丁圩段水域非法开采黄砂计7000余吨,并向张某等多人出售获利15万余元。经江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三名被告人非法开采黄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计15万余元。 另查明,2016年4月7日,被告人方某、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4月8日,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等候处理;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方某、杨某在未取得矿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
2016-09
一男子明知自己的蔬菜大棚被法院查封了,依旧非法出售给他人,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进行,日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对该男子判处有期徒刑。 男子刘某与张某经营的某农业科技公司的蔬菜大棚因涉及民事诉讼,其中有49个大棚被法院依法查封。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间,刘某在明知这一背景的情况下,仍将其中的D区10号、F区24号、F区26号、D区2号、E区14号等多个蔬菜大棚非法出售给穆某、孟某等人,得款人民币70余万元。2015年11月2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查,被告人刘某还曾于2014年12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刘某此次作案时正处于缓刑考验期内。根据上述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拘役6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来源:
2016-09
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 食药监科〔2016〕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文件精神,为控制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现就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食品药品追溯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食品药品追溯体系是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起食品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实现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在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相关产品、查寻原因。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2016-09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全文如下。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是社会信用信息重要组成部分。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有利于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
2016-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133 号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吴爱英 2016年9月6日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2012年11月30日 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2016-09
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公害,必须坚决依法严惩。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现就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二、公安机关要主动出击,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立为刑事案件,集中侦破一批案件、打掉一批犯罪团伙、整治一批重点地区,坚决拔掉一批地域性职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钉子”。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快侦、快捕、快诉
2016-09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法〔2016〕285号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实施联合惩戒的重要性 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
2016-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台湾同胞投资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执行。 本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资。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台湾同胞投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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