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土地开发之际,谎称有地基出售,福建福鼎两男子骗取被害人275万元。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诈骗案,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惠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2年间,被告人陈某惠与陈某伍(在逃)共同承包福鼎市点头镇某地块的土方填埋工程。期间,陈某伍得知点头镇人民政府对该地块按照“征十留一”(按征地满2.5亩留地基指标一榴)的标准,给被征地村民留地基指标。陈某伍与被告人陈某惠便共谋对外谎称福鼎市点头镇人民政府委托其开发该地块,其手上有“征十留一"的地基指标可以对外出售。同时,为取得购地人员的信任,陈某伍、陈某惠两人还在该地附近的住所设立办公场所,并挂牌"福鼎市点头镇某村生产队”,私刻印章,用于在《土皮转让协议书》和《收款收据》上加盖。 自2012年5月起至2014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惠和陈某伍在明知实际上没有地基指标的情况下,向购地人员谎称地基指
2016-09
近日,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因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衡阳市某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其主要负责人凌某某均被判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各处罚金一万元。 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衡阳市某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拖欠职工农某三个月工资共计6695元、彭某某与李某各两个月工资共计3520元和1445元。2015年5月8日,农某等三人向衡阳市人社局投诉某公司拖欠工资。衡阳市人社局于2015年6月3日、8月19日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先后责令该公司在2015年6月15日和8月26日前支付农某等三人工资共计11660元,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凌某某在该公司帐户资金具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逾期拒不支付所拖欠工资。衡阳市人社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6年3月28日,凌某某被公安机关
2016-09
9月18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珠宝店盗窃案件,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值得一提的是,刘某盗窃的对象不是别人,正是自己的亲表兄。 2012年,珠宝店店主陈某在港口区富裕路开了一家珠宝店,并聘请自己的表弟刘某担任店长负责管理店内日常事务。平日里,两人关系一直不错,陈某也对表弟刘某十分信任,即使后来刘某独立出来经营餐饮店,陈某仍会在过节期间,将珠宝店交给表弟刘某照看。 2016年年初,两人因琐事产生嫌隙,后刘某在与珠宝店现任店长翁某的一次闲聊中得知,2016年农历春节表兄陈某不会让自己帮忙看店,心理十分不平衡。回想起这些年兢兢业业工作,换来的却是表兄的防备和不信任,刘某越发感到生气和委屈,于是便产生了盗窃珠宝店的想法。为提前制造不在场证据,在春节临近之际,刘某刻意返回福建莆田市,并告知店长翁某其已回老家过年。在自认为计划天
2016-09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2008年9月16日司法部令第114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4日司法部令第135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对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根据本办法规定由监考人员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监考人员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 处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报名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由其报名所在地司法行政
2016-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5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1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吴爱英 2016年9月14日 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严肃国家司法考试考风考纪和工作纪律,规范对国家司法考试中违纪行为的处理,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相关法律修订制定情况,决定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9月16日司法部令第11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
2016-09
交通运输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交运发〔2016〕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创新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方式,推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的服务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制定了《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2016-2002),现予印发,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2016年9月12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管理局(处),中国道路运输协会。附件: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016-09
2015年11月10日,肖某到某机械厂工作,2016年1月14日在工作中受伤,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肖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机械厂辩称,单位内职工身份分为长期工、临时工两类,为完成某项工作任务,单位招用肖某后只工作了十几天,肖某属临时雇佣人员,故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仲裁委依法裁决:肖某与机械厂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中明确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因此,机械厂的辩称没有依据。肖某与机械厂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肖某所提供的劳动属于单
2016-09
2010年5月,孙某到某科技开发公司从事化肥销售工作。为拓展业务方便,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某另成立了一家新公司。2011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科技开发公司为孙某缴纳住房公积金。2011年3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新公司为孙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2月28日,新公司与孙某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今年5月,因劳动报酬问题,孙某与两公司产生争议,后以两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都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
2016-09
2010年2月,严某进入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作,随后被派往某单位担任门卫。2016年4月初,劳务公司突然向严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严某存在违反劳务公司考核办法规定的“挪用或占有客户单位的财物”的行为。公司称,有监控资料显示严某从废料堆里偷拿废品。严某解释称,废品只是拿到门卫室烧水用。但劳务公司没有理会,无奈之下,严某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委认为,判断劳动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首先必须存在违纪事实;其次,违纪必须已达到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程度;最后,还要考量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内容是否违法。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上述环节,缺一不可。本案中,劳务公司仅依据监控录像,在未深入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即认为严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滥用单方解除权。经调解,公司同意向严某一次性支付1.4万元。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2016-09
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家住密云区某村的农民田某在自家门口,驾驶三轮摩托车因上坡时溜车,不慎将车后的妻子撞倒致死。昨天上午记者获悉,密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今年3月18日。当天下午5点多,田某驾驶自家的“金牛”牌三轮摩托车,和妻子张某一起拉沙子。到了家门前,由于门口有坡,车行驶到一半时上不去了,并向后溜车,将正好站在车后的张某撞倒。张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符合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田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今年6月,检察机关以田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鉴于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
20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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