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俊。1989年10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俊贪污、受贿一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7年2月,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以下简称石化总公司)经与北京铁路局等单位协商,由锦西炼油厂调入北京的重油,铁路部门按原运价加30%收费。此等费用由石化总公司承担。5月23日,石化总公司以“挖潜提效费”的名义,给北京铁路局拨款23万余元。被告人徐俊得知此事后,决定北京铁路局将其中的5万元转拨到铁道部科学研究院运输经济研究所(以下简称运输经济研究所)帐号上。1988年1月,山西省阳泉市政府准备启用阳泉市煤炭运输分公司的3列自备车往山东运输煤炭,经与铁道部运输局、北京铁路局等单位协商,决定每运1吨煤,由阳泉市煤炭运输分公司给铁路部门付劳务费2元,其中10%归铁道部运输局。根据徐俊的意见,截至1988年7月,阳泉市将付给铁道部
2011-02
被告人:汤少庠。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汤少庠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6年6月2日晚,被告人汤少庠要其妻张凤珍陪同去上海治病,遭拒绝后,两人发生争吵。汤少庠即怀恨在心并产生杀人毁家之歹念。当晚11时30分许,汤少庠趁其妻睡觉之际,手持铁榔头对张凤珍头、面部猛击10余下,致张凤珍当场死亡。汤少庠又到儿子汤潜卧室,用铁榔头朝其头部、左小腿部猛击数下,致汤潜当场死亡。尔后,汤少庠将木块在自家厨房的煤气灶上点燃后逃离现场,致使邻居及自己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8间房屋和其他财产被烧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凤珍、汤潜均因头颅遭受外来钝性物体反复打击,引起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汤少庠供认不讳。证人刘某某、江某某证明,6月2日晚所见汤少庠与妻吵架的情况,后又看到被告人家中起火。
2011-02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煤气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子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学锋,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来,武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检测仪表厂。 法定代表人:张本炎,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虹,该厂干部。 委托代理人:柯瑞清,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煤气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因与被告重庆检测仪表厂(以下简称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煤气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7年9月分别签订了《关于J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和《关于J2.5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被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全面履行技术转让合同,未向原告提供J2.5煤气表反向表的图纸及工模夹具等,未帮助原告装配出合格的500只反向表,未向原告提供足够数量的J2.5煤气表散件
2011-02
原告:徐进良,男1952年12月生,吉林省安图县海洋商店业主。 被告:王忠海。 原告徐进良因与被告王忠海不当得利纠纷案,向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安图县人民法院因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 原告徐进良于1995年7月29日上午骑三轮车去海洋商店,将15680元装在一黄色女式提包内,放在车上。徐进良骑车至商店后,发现提包丢失,便返回顺路寻找。期间,邻人赵宁远告知原告,他看见王忠海的五岁儿子王晓东拣到了提包。邻人杨洪财也看见王忠海的儿子拣到一黄色女式提包。原告多次找王忠海讨要丢失的提包,并答应可以给几千元酬谢,但是,王忠海拒不承认其儿子王晓东拣到原告丢失的提包。庭审中,证人赵宁远出庭作证称:“我是王忠海的西邻居。7月29日上午7时许,我正在抹墙,听到王忠海的儿子王晓东喊:‘爸爸,我拣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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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恒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香港)华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特罗伊·狄·麦克布赖德,董事长,美国公民。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医保公司)因被执行人(香港)华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甲公司)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医保公司与华甲公司于1992年12月10日,签订了出口肝素纳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一)医保公司在1993年内向华甲公司出口3000个亿肝毒纳精品,其中1993年6月出口1500个亿,每个亿出口价格950美元,共计142.5万美元,其余肝素纳供货时间待定。(二)医保公司在国内购买的肝素纳,其生产厂家必须得到华甲公司认可或者购买由华甲公司指定的国内厂家产品。合同签订后,医保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间,先后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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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一、在网络交易中,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与交易双方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的,网站负有合同法所规定的居间人的义务,如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合同双方如实报告,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如果违反这些义务,网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当事人通过网站交易平台与他人订立网络买卖合同,但未实际履行该合同,而是利用网站提供的合同对方的个人信息,通过电话联系方式与对方订立了与网络买卖合同完全不同的新的合同,该新合同与网站无关,当事人因履行该新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的,网站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应娟利。 被告: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亦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应娟利因与被告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贝易趣公司)发生服务合同纠纷,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应娟利诉称:200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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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江浦县工程塑料厂成型车间(以下简称成型车间)。 被告:南京市江浦县工程塑料厂(以下简称塑料厂)。 塑料厂是个近二百人的镇办厂。一九八四年初,该厂实行改革,厂长在职工大会上宣布:全厂实行全浮动工资的承包责任制。此后,塑料厂将经过仔细测算的利润指标下达给各车间,与各车间分别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其中,塑料厂与成型车间签订的合同规定:成型车间一九八四年向塑料厂保证上交利润四万元,争取上交利润九万元;完不成保证利润指标,只发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完成保证利润指标,发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和全年一个半月奖金;超额完成争取利润指标,除发基本工资,辅助工资等以外,对超过争取利润指标部分,成型车间得四成按工人劳动工分发超产奖,塑料厂得六成负责缴税。上级主管部门对合同作了签证。 合同生效后,成型车间落实了责任制,改进工艺,降低原材料消耗,塑料板材产量由承包前每班三十多张提高到一百张左右,而且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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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平。原系宝鸡桥梁厂工人,现在陕西省第十劳动改造管教支队服刑。 罪犯王平于一九七六年秋,先后将五名幼女骗至家中奸淫,其中对两名幼女奸淫未遂。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被逮捕。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王平奸淫幼女多人,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第二款奸淫幼女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照该条三款的规定应予严惩。但因王平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照刑法第十四条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据此,判处王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王平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服法,表现较好。一九八五年一月,经管教干部教育,王平向管教干部检举了一起四人结伙抢劫案。经公安机关查证,王平检举属实,四名罪犯被逮捕归案。由于王平在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劳改机关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提出对其减刑的意见,报请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王平检举他人抢劫犯罪属实,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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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涛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志辉,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梁贵兴,广东省湛江市物资总公司副经理。 被告:海南省达荣实业贸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佟茂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卫,海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枝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延年,黑龙江省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以下简称赤坎公司)因与被告海南省达荣实业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达荣公司)、被告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公司)发生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向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赤坎公司诉称:被告达荣公司与作为合同供方的被告黑龙江公司串通,侵害作为合同共同需方的我公司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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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1〕3号 【发布日期】2011-01-27 【生效日期】2011-02-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法释〔20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为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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