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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嘉禾县锻造厂、郴州市伊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省华光机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嘉禾县华光钢锄厂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判断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除应在结合所涉商标的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考虑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外,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所涉商标使用的历史状况、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是否已经形成稳定化的市场秩序等因素,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民提字第2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华光机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安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少军,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蓓。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嘉禾县华光钢锄厂。
  负责人:周安保,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少军,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蓓。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嘉禾县锻造厂。
  负责人:周志祥,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桂庆凯,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景灿,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郴州市伊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志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桂庆凯,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景灿,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湖南省华光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华光机械公司)、湖南省嘉禾县华光钢锄厂(简称华光钢锄厂)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嘉禾县锻造厂(简称嘉禾县锻造厂)、郴州市伊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伊斯达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3月24日,华光机械公司、华光钢锄厂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9年5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湘高法民监字第49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2009年9月3日,华光机械公司、华光钢锄厂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民监字第55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光机械公司、华光钢锄厂的法定代表人周安保、委托代理人张少军、赵蓓及嘉禾县锻造厂、伊斯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志祥、委托代理人桂庆凯、景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1月12日,一审原告嘉禾县锻造厂、伊斯达公司以华光钢锄厂、华光机械公司生产和出口的“银鸡”牌钢锄侵犯其“雉鸡”牌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华光钢锄厂、华光机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华光钢锄厂、华光机械公司答辩称,其从1999年开始使用“银鸡文字+鸡图形”商标,其使用的商标图形与嘉禾县锻造厂的注册商标存在显著差别,不相近似,其产品和嘉禾县锻造厂、伊斯达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存在多年,不会混淆,不构成侵犯嘉禾县锻造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一审法院驳回嘉禾县锻造厂、伊斯达公司的起诉。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嘉禾县锻造厂成立于1997年11月,为周志祥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钢锄、钳子、甘蔗刀、其他农具、五金工具自产自销。伊斯达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法定代表人为周志祥。经营范围为五金工具、农具生产等产品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嘉禾县锻造厂于 2001年以“雉鸡”中文文字和鸡图案组合作为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得核准。商标注册号为第164185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8)类:锄头(手工具)、钳、镰刀、扳手(手工具)。注册有效期限为2001年9月 28日至2011年9月27日止。 2002年1月1日,嘉禾县锻造厂与伊斯达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伊斯达公司使用“雉鸡”中文文字和雉鸡图案组合商标。嘉禾县锻造厂、伊斯达公司均生产钢锄并使用“雉鸡”中文文字和雉鸡图案组合商标,其产品出口销往非洲和东南亚等国家。
  华光钢锄厂成立于1997年,为周安保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钢锄、五金工具、农具等生产及销售。华光机械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法定代表人周安保。经营范围:工具、农具、园林工具、小五金、建筑材料的生产及销售。华光钢锄厂子1999年开始使用“银鸡”中英文和鸡图案组合商标。华光钢锄厂于2000年2月以“银鸡”中文和拼音“YINJI”组合作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商标注册号为第 136463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8类:锄头 (手工具);农业器具(手动的)。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2月14日至2010年2月13日。
  嘉禾县锻造厂、伊斯达公司和华光机械公司、华光钢锄厂均生产农用钢锄,其外形、尺寸基本相同。嘉禾县锻造厂、伊斯达公司在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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