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系某镇镇长,朱某系该镇劳动所所长,覃某系朱某的下属。2014年6月5日,张某提出向朱某借款2万元,因朱某当时没钱,朱某便让覃某借给张某2万元。后覃某向张某催要借款,张某电话告知朱某让其想办法处理一下,朱某当即表示可以用劳动所收取的劳务费替张某偿还借款,并告诉张某如果要支取劳务费,还需要镇政府相关人员签字才能完成,张某默认并安排有关人员办理了签字手续。朱某遂将2万元劳务费替张某偿还了借款。 【评析】 有观点认为,张某利用职务上与朱某系上下级关系的影响,向朱某变相索取财物,不论是否为朱某谋取了利益,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而朱某主动提出用公款替张某还债,其行为应构成行贿罪。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该罪名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张某、朱某二人的行
2015-09
张律师: 我的公公婆婆先后于2010年和2014年12月去世,他们育有四儿一女,均已成家。其中二儿子于2013年病逝了。现在父母留下黄浦区一间不成套的石库门公有租赁房,面积22.8平方米,房屋承租人是我公公,户口簿上户主也是我公公的名字。户口簿内有8个人的户口,我和我丈夫(老大)及两个子女,老三、老四、老五及其女儿。 公公去世前留下遗嘱称,待其百年之后,将房子出售所得的钱分给五个儿女,孙子、孙女无论有无户口都不给。 现在公公去世了,老三、老四提出要将住房出售,兄妹五人平分房款(该房可值150万元左右)。其他房屋同住人无权过问也无权享受房款。我和我丈夫及我的小姑子不同意现在出售住房(因为该住房有望在两年内动迁),侵犯了我们同住人的居住权,且该房屋不是公公的产权房,是公有租赁房,不存在遗产分割问题,由于意见不统一,兄弟间还伤了和气。请问张律师,此遗嘱是否有效?如一旦出售了该房,
2015-09
提问:咨询服务公司职工 谢苗苗 回答: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公职律师 胡芳 谢苗苗:我是北京城镇户口职工。2013年10月,我被一家咨询服务公司招聘为前台接待,入职当月与我签订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家住得离公司远,每天上班时总是遭遇堵车,所以偶尔会迟到,而我们公司的指纹打卡机异常灵敏。近日,公司以上班经常迟到为由将我辞退,正好我也不想干了,就在辞退通知书上签了字,并做了工作交接。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以领失业金吗? 胡芳: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您是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另外,您自2013年10月入职至今
2015-09
近日,本报政策咨询台接到读者吴某来电咨询:前几天,公司告知吴某被辞工,当问起被辞工的原因,吴某一头雾水,他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公司辞退他是无理的。但公司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辞工理由。那么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哪些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 本报政策咨询台就上述咨询,特邀请相关专家、律师回答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
2015-09
编辑同志: 我原是一家公司流水生产线的负责人。三个月前,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鉴于我曾带领部分员工为公司拖欠加班费之事,与公司主要领导发生过激烈争执,遂不愿意与我续约,还假借各种理由,拒绝向我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甚至在我一再要求之下,仍然不予理睬。我现在失业未找到工作,虽已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两年,却一直无法办理失业登记,以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读者:谢睿芳 谢睿芳读者: 你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
2015-09
2013年5月1日,丁某到日照某贸易公司任报关员。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1月,丁某因私离开公司,后要求贸易公司补发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工资遭拒,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该期间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庭审中,针对丁某在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了分歧,双方各执一词,且均无相关证据证明各自主张。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贸易公司在2013年5月至8月与2014年3月至9月期间,通过银行按月向丁某支付劳动报酬,唯拖欠丁某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劳动报酬。丁某虽称该争议期间一直向贸易公司提供劳动,但是未针对该期间已向贸易公司提供劳动事实作出有关陈述或提交相关证据。该争议期间包含在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之内,针对丁某在该期间未提供劳动,而贸易公司未支付丁某工资也未办理解除劳动关
2015-09
杨某于2008年3月进入某食品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工作期间,食品公司没有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今年6月24日,杨某以食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食品公司辩称,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是杨某曾向公司写了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保证书,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在于杨某本人,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便是杨某写了保证书也不能作为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
2015-09
无证驾驶内燃观光车(类似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等)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赔偿责任该由保险公司还是驾驶人承担?近日,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致害驾驶人追偿,商业险部分则可以根据免责条款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3月22日,赵某驾驶内燃观光车沿山东省胶州市兰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云溪派出所处左转弯时,与对向孙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使孙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该事故经胶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据了解,赵某驾驶的内燃观光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孙某住院治疗24天后出院,诊断为轻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左颧骨颧弓骨折、左上颌窦壁骨折、头面部软组织伤。2014年7月,孙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赵
2015-09
2015年3月,在中间人的介绍下,清某、云某两人口头商定清某以8.2万元购买云某的房屋一套。随后,清某交付云某3000元,云某给清某出具收条一张,该收条载明“今收到清某买房压金钱叁仟元整”。 随后,云某反悔拒绝以8.2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并通知清某拿回3000元。而清某则认为,双方已经形成房屋买卖的合意,云某反悔应该承担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于是将云某起诉至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未在收条中明确说明该笔款项为定金,亦未约定符合定金性质的相关条款,且收据中写明“压金3000元”,故不能认定该3000元为定金,应为押金。据此,法院驳回了清某的相关诉求。 法官庭后解释称,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罚则体现的是定金的惩罚,包括两层含义:交付方违约的,定金丧失;收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法律规定,定金合同
2015-09
乔某称,其于2013年在网上认识了周某,并发展成恋人关系。随后,周某向其借款2万元。同年7月31日周某到乔某家居住,且签订了结婚协议,后又于9月1日离开乔某家,离家时偷走了借条及结婚协议的原件,乔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返还借款2万元。 周某则称,其已于2014年7月31日将2万元偿还乔某,借条原件被乔某当场撕毁,双方借款关系已不存在,故不同意乔某的诉讼请求。 乔某陈述的关于借条被周某偷走一节,尽管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但均为乔某单方陈述没有证据佐证,故其在派出所报案所作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认定借条被周某盗走的证据,对于乔某不能出具借条原件的解释法院不予采信。故驳回了乔某的诉讼请求。 乔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借款方偿还借款后,出借方销毁借条原件的说法更符合生活常理,故在乔某没有借条原件且未举出反证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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