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0日,牛某作为借款人,石某作为保证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8万元,月利息为5%,当日李某将8万元款项转账支付给案外人曲某。后因担保问题,双方于2011年9月20日重新签订借条,牛某与石某均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8万元,利息为月息2%,还款期限为2012年1月20日之前。后李某持上述借条起诉牛某、石某及石某之妻杨某共同还款。一审法院判决牛某、石某共同偿还李某借款8万元,利息按照月息2%支付,因无法证明本案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杨某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牛某以一审判决月息2%过高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约定的2%的月息,即年利率为24%,属于我国司法保护的范畴,因此,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到的是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对此,《规定》第二十
2015-09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市[2015]14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部制定了《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本规定的要求,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建立省际协调联动机制的要求,明确本地区负责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请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名单》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 系 人:杨紫
2015-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78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5年9月15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 (2015年9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制度,保证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
2015-09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要求,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与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定期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二、办理流程 (一
2015-09
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5]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有序推进政府采购资源整合 (一)推进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整合。各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方案》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逐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的整合目标要求,切实加强对
2015-09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04年在被告移动柳江分公司办理了手机号为13978***077的入网手续。2012年,原告在淘宝网办理了一个支付宝账号,并与原告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851357510615)绑定快捷支付方式。2013年10月20日18时,犯罪嫌疑人持姓名为熊黎(原告)的《居民临时身份证》(民族:汉族)在被告移动柳州分公司位于柳州市驾鹤路的营业厅办理了手机号为13978***077的补(换)卡业务,致使原告正常使用的手机无法通信,原告于次日发现后,补办了该号码的SIM卡,在重新开机后,手机短信提示其有多笔1900元款项被转出。原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流水清单显示,原告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851357510615)内款项从2013年10月20日起即被犯罪嫌疑人先后分27次通过支付宝转款共计49000元。原告向柳江县公安局
2015-09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30日晚,因彭某龙的弟弟被人欺负,葛少铭、闫某寿、彭某龙、江某灿相约去打架,并带了三把砍刀,到了约定地点没有见人,闫某寿、彭某龙、江某灿要回家时,葛少铭说白天他在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西云江水库大坝被人欺负,让他们一起去找这些人。5月31日5时许,被告人葛少铭、闫某寿、彭某龙、江某灿带了三把砍刀到西云江水库时,见帐篷里有人在休息时,葛少铭让其他三人进帐篷,并将帐篷里的人赶出外面,葛少铭用言语、另三名被告人手持砍刀对被害人刘某某、黄某、罗某某、曾某进行威胁,并搜查帐篷,搜出四被害人现金80多元;后葛少铭让另三名被告人将现金80多元退还给四被害人,之后四被告人抢走被害人刘某某红米手机一部,抢走黄某某易丰牌手机、山寨手机各一部,抢走罗某某TCL手机、联想手机各一部。被抢的红米手机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人民币572元,易丰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80元。被害人刘某某
2015-09
基本案情 1、2014年3月28日晚,被告人黄某润与同伙陆英凡(分案处理)去到南宁市大沙田公平街路口,以2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将1包毒品氯胺酮卖给刘上军。2、2014年3月30日,被告人黄某润去到南宁市大沙田公平街路口,以200元的价格将1包毒品氯胺酮卖给刘上军。3、2014年3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润去到南宁市五一路淡村菜市星秀丽KTV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将1包毒品氯胺酮卖给刘上军。4、2014年4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润与同伙陆英凡去到南宁市良庆区志远一街30号门前,以300元的价格将1包毒品氯胺酮(净重3.49克)卖给刘上军,交易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被告人黄某润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其在缓刑考研期间重新犯罪。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2015-09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杰,1997年9月12日出生。2014年1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杰按事前和朋友的电话约定,在南宁市邕宁区新兴广场收到颜某光求购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的毒资人民币300元后,即到南宁市五象大道龙岗村路段的铁路立交桥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向杨某信(另案处理)购买了三小包毒品氯胺酮,并返回邕宁区新兴广场贩卖给颜某光,两人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被扣缴三小包毒品氯胺酮可疑物和毒资人民币50元。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扣缴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氯胺酮,净重1.66克。 裁判结果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杰违反国家的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非法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杰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杰到案后协助
2015-09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冉某某(男,时年14岁)与被害人李某(男,时年13岁)均系上海市某中学初一学生,2014年3月14日12时许,冉某某因同学纠纷,纠集他人至教室,对坐在最后一排吃午饭的李某实施围殴,致李某双手抱头退至教室后部黑板处。此时,与李某面对面站立的冉某某突然打开藏于右手袖中的折叠尖刀,自下而上连续刺戳李某的胸腹部4刀,收刀后又拳打李某数下。李某问“你们打够了没有”,冉某某等人遂陆续收手离开教室。当日下午,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胸部三处裂创,腹部一处裂创,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戳胸部造成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行凶后,冉某某至网吧上网,后经同学网上规劝,当日下午,冉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审理期间,被告人冉某某在家属帮助下自愿赔偿被害人李某家属人民币30,000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供述称其因长期受到被害
2015-09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5 www.zzylawy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61903号
技术支持: 智顺网络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