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 旅发〔2015〕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一些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严重侵害旅游者权益,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为维护广大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合理低价”的认定 所谓“不合理低价”,是指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一是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二是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是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四是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
2015-10
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 旅发〔2015〕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购物是旅游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欺骗、强制旅游购物”已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深为人民群众诟病。为进一步明确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购物场所和旅游者的责任和义务,大力整治“欺骗、强制旅游购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的认定 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一是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二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三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四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五是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
2015-10
单位收到工伤职工的伤残鉴定结论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间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3个月后要求重新鉴定,能否获得法律支持呢? 宋某系威海某通信公司职工。2013年1月10日,宋某在工作时被钉子打伤左眼,治疗休养至3月10日回单位上班,11月16日离职。2月22日,人社部门认定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9月29日,威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宋某的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9级。12月初,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通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通信公司支付工伤待遇。12月26日,通信公司向仲裁庭申请对宋某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仲裁庭未予受理。2014年1月6日,仲裁委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通信公司支付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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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2001年5月,赵先生入职一家生产型企业,从事机械加工工作,双方至今已经签订了5次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赵先生每月工资为4000元,并享受五险一金待遇。2015年6月起,该公司在没有与赵先生协商的情形下,单方面向赵先生下达调令,将赵先生从之前的制造岗位调到清扫岗位,并降低其工资标准,变更后的工作内容主要为清扫院落。赵先生认为用人单位在没有与其协商的情形下,单方面为其调岗降薪,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拒绝到新岗位工作;而用人单位认为根据企业需要,可以为劳动者调岗,如果赵先生届时不到新岗位工作,将不再向其支付工资。赵先生于2015年7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原岗位工作。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最终裁决用人单位系违法调岗,用人单位随即恢复了赵先生原岗位的工作。 【律师点评】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彦民、陶达律师认为,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三点:第一,
2015-10
劳动者辞职后向单位主张双倍工资,但单位却否认她是自己的职工。结果,法官通过扫职工工作牌背后的微信二维码,最终锁定了她的职工身份,为其讨回了公道。 2014年4月,小刘应聘到某艺术公司上班,公司一直未与小刘签订劳动合同。9月,小刘因故辞职,并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索赔双倍工资。未果后,小刘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又到法院起诉。 庭审中,艺术公司否认与小刘存在劳动关系,而小刘提交的实体店名与艺术公司工商注册的名字也不同。 &n
2015-10
今年3月,李先生与某机电中心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1个月后,机电中心以李先生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李先生认为机电中心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机电中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审理后,依法支持了李某的申诉请求。 评析: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与否,应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考虑:实体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证明其解除事由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将解除事由告知劳动者,并采取有效的方式将解除通知送达劳动者。如果解除通知作出的程序违法,直接导致违法解除的后果。本案中,用人
2015-10
蒋信永是一名厨师,原在一家饭店打工。2014年5月初,其同学韩高邀请他在一所学校旁合伙开饭店。二人口头约定:蒋信永以厨师技术入股,韩高以资金入股,饭店所需要的房屋租金等一切费用均由韩高承担;盈利平均分配;亏损由韩高一人承担。饭店头半年经营情况尚可,但后半年由于学校自己开办了学生食堂,来饭店吃饭的人数大大减少。截至2015年5月底,饭店欠下房东租金6000元。无奈之下,蒋信永选择离开。韩高在坚持了一个多月后,将饭店关门后退租。房东段某多次找韩高和蒋信永支付房租。但蒋信永认为,合伙约定自己不承担债务且已退伙,因此对合伙债务没有清偿责任。 那么,合伙约定不承担债务且已退伙,是否还要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这要从两方面分析:一是对外责任,即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合伙约定不承担债务且已退伙的合伙人偿还债务;二是对内责任,即当初二人的约定还算不算数。 就对外责任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2015-10
到公司上班第九天,在车间工作时不慎触电受伤,而用人单位并未给受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受伤职工能获得赔偿吗?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杰克公司向原告李军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02166.8元。 2013年8月27日,李军去杰克公司上班,从事操作工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9月5日下午,李军在车间工作时不慎触电受伤致左肩胛骨骨折,李军后被送往医院经住院治疗后出院。李军所受到的伤害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九级伤残。李军后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杰克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杰克公司向其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16115元。2015年5月15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同意李军与杰克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杰克公司支付李军各项工伤赔偿款94231.08元;驳回了李军其他申请请求。李军对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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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年前,江苏省徐州一企业女职工在工作调动中,新工作单位不慎将其人事档案丢失,致其长期无法在原单位工作,也无法交纳劳动保险、无法领取退休金。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单位赔偿原告6万元。目前,该款已经交付法院账户。 1992年,徐州手表厂职工张媛请求调入徐州某局下属某企业。该单位将张媛的档案从原单位拿到本单位人事科后,就让张媛在家等通知。直到1997年,该企业才告知张媛,她的档案早几年前就找不到了。因没有人事档案,张媛也就无法调到其他单位,也无法办理社会保险,到了退休年龄也没退休工资,只能从事临时工作维持生活。苦恼多年的张媛终于决定打官司,她起诉称,由于被告未能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造成档案丢失,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徐州某局下属某企业于1994年拆分出下属某企业和徐州另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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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年近五旬的吉林男子刘某醉酒后受伤,在医院急诊室治疗的过程中“耍酒疯”,大闹急诊室,摔坏价值20000余元的医疗仪器。日前,房山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 2015年4月13日晚上10点左右,刘某和几个朋友聚在一起喝酒,醉酒后的刘某不小心摔倒在地,头部被磕伤。 同行的朋友见状,将刘某带到房山区良乡医院急诊室治疗。神志不清的刘某不愿意配合医生的治疗,在医院耍起了“酒疯”。在场的医护人员赶紧制止,刘某仍然不听劝阻,将急诊室内的医用移动监护仪砸坏,造成该仪器二氧化碳套件等部件损坏。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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