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5日,陈女士进入某生物科技公司,担任市场部内勤。2015年12月,公司称公司因经营不善需要进行内部岗位调整,决定将陈女士调整至市场部销售岗位。陈女士表示两个岗位的工作内容相差太大,不同意调岗。2014年12月30日,公司通知陈女士于2015年1月5日前至销售岗位报到,否则按照旷工处理。陈女士仍然表示不同意调岗,并连续7天未到新岗位上班。2015年1月,公司以陈女士旷工7天为由对陈女士作出了解雇决定。陈女士不服该处理决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元。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协商一致。生物科技公司将陈女士从内勤岗位调整至销售岗位,属于工作岗位的变动,在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陈女士不到销售岗位报到的行
2016-01
裁判要旨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之债的基础。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对应的权利人是承包人,而不是实际施工人。承包人不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不能申请执行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 案情 2008年11月,原告盛元公司承建指挥部的汴河大桥工程。盛元公司与被告陈某签订合作施工协议,约定由陈某组织施工,价款以工程结算审计为准,交纳原告管理费40万元。其后,盛元公司成立项目部并派人担任经理,由该经理参加指挥部的相关会议。2014年1月,该工程结算审计总价款为1391万元。2009年至2010年8月间,指挥部共支付原告工程款913万元。原告收款后已付陈某901万元。其间,陈某向原告借款282万元用于施工,约定从工程款中扣除。盛元公司又代陈某履行拖欠他人工程款311万元。 2009年7月10日,陈某因施工向被告何某借款154万元。2013年8月,江苏泗洪法院受理何某诉陈某民
2016-01
2014年3月6日,杨某应聘进入某公司从事产品销售工作。快满1个月时,公司通知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杨某在外出差不能当场签订。公司遂请与杨某同部门的王某代杨某在劳动合同上签上了杨某的名字。杨某出差回来后,公司将签订的劳动合同交给了他。2015年5月5日,杨某离职。8月2日,杨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效,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仲裁委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另外,《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尽管杨某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但他事后知晓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却未作否认表示,并按合同约定,在公司工作了1年多,应视为以实际行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并获得接受。故应认定该劳动合
2016-01
海南省临高县某卫生院职工王某,没有执业医师资格却独立坐诊30年,非法行医致一人死亡。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临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1983年,王某从文昌市某卫校进修毕业后,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长期在临高某卫生院门诊室独立坐诊。2009年10月31日15时许,杨某因身体不适到该院就诊,当日值班的王某为其进行了初诊,在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后,王某开具治疗处方交护士注射。护士按处方先对头孢曲松纳和安苄西林钠进行皮试后点滴注射,氨基比林和柴胡混合肌肉注射。注射完留置观察约30分钟后,杨某自行回家。当日19时20分许,杨某全身抽搐,不省人事,家人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往该卫生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杨某系药物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未
2016-0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 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5〕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近年来对加强户口登记管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等问题多次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下大力气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国家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完善。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2016-01
母亲去世后,父亲未经所有子女同意,就私自将共有的房子卖了。二儿子得知后坚决反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交易无效。1月11日,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家住仙居的朱大爷与李大娘结婚五十余载,两人育有二儿一女。二老有一间不到30平方米的平房,登记在李大娘名下。早些年,两人另买了新房,就一直将平房出租给远房亲戚王某一家使用。2011年6月,李大娘因病去世。这间旧宅就由朱大爷和三个孩子共同继承,房子还是继续租给王某。 2015年1月12日,朱大爷与王某签订了立卖房断契,将房子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大儿子也同意并在断契上签了字。孰料,当二儿子得知父亲将大家共同所有的这间房子卖了,立即提出反对。 家里为此闹翻了天,朱大爷想与王某解除这笔买卖,可王某怎么也不愿意。调解失败后,朱大爷和三个子女一起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二儿子认为,他作为房屋共有人,对
2016-01
因对征地不满,陕西省富县张村驿镇某村的高子明等9名村民积极参与聚众扰乱项目施工,或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近日,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被告人高子明、庞爱铃犯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刑6个月、5个月(缓刑6个月);被告人肖建平、陈全军、陈建成、高秦利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均获刑5个月;被告人苏成飞、高社林、杨路红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领刑4个月。 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路面一标项目部与富县张村驿镇某村的7户村民签订了建拌合站的临时征地协议。2015年7月21日,得知拌合站正在使用的生产路并未征用自家田地时,被告人高子明、苏成飞、陈全军、高社林、陈建成、高秦利、肖建平、杨路红、李某(另案处理)等人便于当晚,聚集到陈建成家院子,通过商议,决定封堵拌合站进出路口,索要50万元征路费用。次日,高秦利等九名被告人相继来到拌合站门口的路上,采用洋槐树枝、石头、摩托车、汽车、搭帐篷等方式
2016-01
家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梁某楼在没有获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与他人合伙开矿,引发安全生产事故,致二人死亡。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梁某楼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据悉,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梁某楼和段某毅、许某贤(二人另案已判刑)三人以合伙出资的形式,与黎某承签订石场租赁合同,租赁位于兴业县葵阳镇中江村根竹榜岭的石场开采石灰石,后由被告人梁某楼聘请梁某峰(另案已判刑)主管石场开采及安全管理工作,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3年6月份起,无视安全隐患的存在,擅自购买设备、招聘工人开采石灰石,期间虽经兴业县相关部门多次责令停止开采而拒不执行,2014年1月2日17时许,石场工人黄某、陆某在用挖掘机进行生产作业时,被山上落石当场砸死,造成重大事故发生。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梁某楼自动向兴业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的罪行。
2016-01
重庆男子刘某为泄私愤,一夜之间用砖头连砸33辆汽车,其中不乏宝马、保时捷、林肯等高档轿车。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6岁的重庆合川籍男子刘某,小学未毕业便飘荡在外到处打零工,十几年来一无所成。2015年初,迫于无奈的刘某只好返回合川老家务农,而就在此时,女朋友又离他而去,只留下一个三岁的孩子,刘某内心感觉很压抑,总是抱怨命运不公。5月24日晚上,在街上闲逛的刘某看到路边停满了私家车,其中不乏豪车,想到自己打工这么多年,不但没赚到钱,生活还越来越窘迫,刘某便眼红起来,不由得心生愤意。为发泄压抑的情绪,刘某想到用砸车的方式来泄愤。于是刘某先后到附近多处停车场,用砖头将停车场内停放的33辆汽车前挡风玻璃砸坏。 随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证,涉案车辆被砸毁的前挡风玻璃损失共计132789元
2016-01
一男子两次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当其最后一次交易时被警方当场抓获。近日,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张某在夏汾高速文水站出口附近卖给被告人赵某甲基苯丙胺(冰毒)9.6克;同年8月7日13时许,张某在文水县再次与赵某进行冰毒交易,二人在交易完成后被文水县公安局凤城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办案民警从张某身上查获毒资,从赵某身上查获毒品两小包、电子秤一台、小封口塑料袋若干。经检测鉴定,从被告人赵某身上查获的两小包可疑白色晶体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合计10.95克。2014年8月7日,被告人张某、赵某经胶体金法检测,结果均呈阳性,文水县公安局决定对二被告人分别执行行政拘留五日。文水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
2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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