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开发商或其受托人将住宅项目的配套学校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出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租赁合同无效。 案情 原告北京中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基业公司)系北京市朝阳区某住宅项目的开发商,并在该住宅项目建有规划的配套小学一所。中鼎基业公司授权北京蓝天宏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宏通公司)对上述小学进行使用或转租给第三方经营使用,蓝天宏通公司将该小学交由被告北京中晟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宏业公司)经营使用。2013年3月,中银基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银基公司)、中晟宏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中银基公司承租该小学。后中银基公司向中晟宏业公司交纳第一年租金。然中银基公司并未进驻诉争房屋。 关于该小学,经有关部门证实:小学已在朝阳区教委备案,该土地使用权系以划拨方式取得,目前主体工程已经竣工,但尚未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给朝阳教委;此
2016-01
1996年,老李一家三口将户口迁至亲戚张某四口家中, 恰逢1998年张某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张某以家庭人口7人为标准承包了土地4.7亩。但老李一家并未实际在该村生活耕种管理。2015年10月,老李一家三口因确权登记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其享有2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三原告对被告张某承包的2亩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1996年10月30日,老李一家三口将户籍迁移至密云区某村。1998年1月1日,张某以家庭承包该村经济合作社土地,张某家庭人口为4人,张某将老李一家作为其家庭人口予以申报,以家庭人口7人为标准承包了合作社所有的土地4.7亩,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并备注共7人,标准亩3.36亩,含老李一家3人地。张某承包该土地以后,进行了实际经营管理。2002年,老李妻女将户籍从该村迁出。后村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登
2016-01
男子为牟利,私设电网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将其宰杀储存冰柜。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14日披露,该案公开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2年;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12月间,黄某为牟利,在福鼎市店下镇某村其责任田附近私设电网,先后非法猎捕野生蛇类、赤麂、豪猪、野猪、黄鼬等福建省省级保护野生动物123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獐1只、苍鹰1只。 据承办法官介绍,上述捕获的野生动物,除3只尖吻腹蛇、1只豪猪外,均被黄某宰杀后储存在家中五个冰柜内。 2014年12月30日,经群众举报,警方在黄某住所五个冰柜内查获上述野生动物死体冻品及活体3只尖吻腹蛇、1只豪猪和1套电网装置,并将扣押的动物活体和死体分别作放生、焚烧
2016-01
孙某受杨某雇用,在其承包的食堂工作,孙某能否要求发包人支付加班费呢? 2012年10月1日,烟台某餐饮管理公司与杨某签订外包协议,将其承包的某电子公司食堂的临时用工和业务管理打包给杨某。协议约定:杨某自行负责招募及管理所需要的小时工和临时用工;餐饮公司根据外包岗位需求人员情况,每月将外包费用统一支付给杨某,由杨某自行负责结算招用的小时工和临时工的工资,自负盈亏。实际经营中,杨某又将其日常具体管理工作交由自己雇佣的韩某负责。2013年3月,韩某受杨某的指派,通过路边人才市场招用了孙某,从事食堂的夜班3次分餐工作。分餐工作结束后,以及白天的时间,孙某可以自由安排。孙某的日常工作内容,由韩某负责,工资也由韩某从杨某处
2016-01
2011年2月1日,黄某应聘到某公司从事办公室文员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1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黄某月工资为1800元,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为年。1年间,该公司要求黄某加班110小时,休息日加班15天,节假日加班2天,共计工作小时数为1920小时。2012年1月31日,黄某以公司未发放加班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4686.21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800元。 公司认为,黄某在履行劳动合同的1年中,工作小时数为1920小时,未超过法定的2000小时的工作时间,因为黄某实行的是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016-01
2011年2月起,管某到某食品公司生产车间工作。单位一直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014年12月的一天,上班期间,管某称家中有事,向管理人员请假后外出。请假期满后,管某未返岗且电话不通,单位通知了管某亲属。2015年1月11日,管某的尸体被发现,经尸检系溺水死亡。4月,基于管某家属的申请,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裁决食品公司支付管某家属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近4万元。食品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管某生前系食品公司职工,食品公司应当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管某生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故其遗属可以享受的待遇应由食品公司支付。法院遂判决:食品公司支付管某家属丧葬
2016-01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在总结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运行情况以及地方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就整合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全覆
2016-01
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就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训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饭店根据其制定的《饭店员工须知》第18条“凡到饭店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五年……”的规定则认为:张某与饭店签订的二年劳动合同虽然已经到期,但至少还应与饭店续签三年的劳动合同,如果张某不再为饭店服务,则应赔偿饭店培训费1200元。在此之后,张某又多次与饭店交涉,得到的答复仍然是“要调离,必须交齐1200元培训费,否则,
2016-01
保安老刘吃住都在公司,同时还有兼职,原本以为公司多少应该支付点加班工资,结果却分文未得,日前他来本报求助。 据老刘反映,他是外来务工人员,在一家物业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小区内一幢居民楼的保安工作。门卫室有两间房间,外间是他上班的地方,里间就是公司给他安排的宿舍。平时从早上6点到晚上10点,他就在门卫室上班,还有上、下午各一次巡查。晚上10点后一直到第二天早上6点,他都可在门卫室里间休息,但如果遇有突发事件他还是要起来处理的。一日三餐,他都是在门卫室里用电炉自己烧煮。可以说,他每天的工作生活都在这门卫室里。另外,公司还安排了一份夜间电梯报修的工作给他,一旦晚上楼里的电梯发生故障了,他要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前来维修。虽然工作不算太累,可每月才2500元都不到的工资是不是少了点?毕竟他几乎全天都在门卫室里。他听说,每周只要工作40小时,超出部分都要算加班。现在他全年无休,怎么从来
2016-01
四川人甘某参加了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未等拿到证书便开出租车上路,结果出了交通事故。今天,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甘某、出租车主陈某、出租车承包人刘某连带赔偿原告池某车辆损失2.7万余元,保险公司承担2000元的交强险赔偿金。 去年,38岁的甘某在未取得出租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从老乡刘某处租了辆出租车迫不及待“上岗”。就在甘某参加完考试后的第5天晚上,其驾驶出租车因操作不当与路边隔离柱发生碰撞,后又与池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了碰撞,造成出租车车头受损、池某车辆车头、气囊受损。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池某不负事故责任。同年9月17日,池某的车辆经维修产生2.9万余元维修费。 法院审理查明,甘某所开出租车车主系陈某,挂靠在温州某出租车公司名下,陈某将该出租车承包给了刘某,刘某又将该车转租于甘某。刘某之妻
2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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