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11日,颜某在上班过程中与所在公司调度员发生口角进而斗殴。公司认为颜某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对颜某罚款1000元并作解雇处理。11月23日,颜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其被罚的10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没有赋予用人单位罚款处罚权,在2008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用人单位不再对劳动者有罚款的权力。现行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一般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轻微行政处罚可以授权或委托非行政机关实施。而这些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非行政机关,法律对其主体资格作出严格的规定:一是一般应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二是组织内必须配备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等。而我国的用人单位一般均不具备也不可能具备以上条件。
最终,仲裁院支持了颜某的仲裁请求。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