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一、当事人在网站发布公开拍卖推介书的行为,实质上是就公开拍卖事宜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受要约人与之建立合同关系,且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内容产生争议时,该要约邀请对合同的解释可以产生证据的效力。 二、公平原则是当事人订立、履行民事合同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确立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原则,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据此,由于无法预料的自然环境变化的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继续履
2011-05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民一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海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洪,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泽明,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秀敏,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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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仅是针对特定主体的对内管理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能导致合同无效。 二、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于关乎储户切身利益的内部业务规定,负有告知储户的义务。如银行未向储户履行告知义务,当双方对于储蓄合同相关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时,应当按照一般社会生活常识和普遍认知对合同相关内容作出解释,不能片面依照银行内部业务规定解释合同内容。 原告:A单位。 负责人:黄艳秀,该社主任。 被告:罗某1。 原告A单位(以下简称江南信用社)因与被告罗某1发生储蓄合同纠纷,向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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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确认执行行为违法要求有职务行为(包括不作为行为)存在、行为具有违法性、有实际损害结果。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裁定实体处理不当,以补正笔误的方式予以纠正,在程序上虽有瑕疵,但并未给确认申诉人的合法权利造成实际损失,其执行行为应不予确认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 (2009)确申字第1号 确认申诉人:江油市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地址: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太白大厦二楼。 负责人:胡德兵,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杨安国,四川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川加,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认申诉人江油市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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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1-05-24 【生效日期】2011-05-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0年) 前言 2010年,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一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党的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国法院系统30万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议,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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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售“自助式保险卡”未尽说明义务,又未对相关事项向投保人提出询问,自行代替投保人激活保险卡形成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保险单,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以电子保险单内容不准确,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韩龙梅。 原告:刘娜。 原告:刘凯。 原告:刘元贞。 原告:王月兰。 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负责人:储良,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韩龙梅、刘娜、刘凯、刘元贞、王月兰因与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保)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韩龙梅、刘娜、刘凯、刘元贞、王月兰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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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一、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在被确认无效前,该决议的效力不因股东是否认可而受到影响。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是否已实际履行,并不影响该决议的效力。 二、公司因接受赠与而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所有,是公司的资产,股东不能主张该资本公积金中与自己持股比例相对应的部分归属于自己,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将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份时,公司的流通股股东可以按持股比例获得相应的新增股份,而非流通股股东不能以其持股比例向公司请求支付相应的新增股份。即使该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也只是产生流通股股东不能取得新增股份的法律效果,而非流通股东仍然不能取得该新增的股份。 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资本,不会导致公司资产减损。非流通股股东以资产减损为由主张自己应获得减损数中相应份额的补偿,不应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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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经营资金,在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委托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郑金妹。 被告人:郑戈。2006年12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8年4月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前罪缓刑宣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现在服刑中。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基公司)及被告人郑戈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1年12月至2007年 8月期间,被告人郑戈担任被告单位安基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了给单位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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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商品市场的管理者对市场内商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属于帮助侵权的行为,应当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商铺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歇尔·拉科斯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龙华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高付,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科斯特公司)因与被告上海龙华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公司)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拉科斯特公司诉称:鳄鱼图形及文字系列商标为原告在中国依法注册的商标,自1980年以来,第141102号“LA-COSTE”文字商标、第141103号、第 1318589号及第G581924号图形商标等鳄鱼系列商标在中国相继获得注册。原告作为国际著名服装生产商,上述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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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该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公司违反前述条款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第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第三,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第四,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原告:A单位。 法定代表人:黄安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B单位。 法定代表人:钟跃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C单位。 法定代表人:唐明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D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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